中国海洋经济政策的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协同发展

二、中国海洋经济政策的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协同发展

我国海洋经济的政策工具经历了从单纯的行政工具转变为与经济工具相互协调发展的过程,这种治理新理念和新方式,不仅体现了政府调控逐渐转变为与市场调节相互结合的发展轨迹,更显示出了政府简政放权的决心。

首先,这种转变从内容上看是一种新的突破,更是一种新的海域治理理念和方式。通常情况下,行政工具依赖于政府的使用,我国政府通过制定政策等行政工具来对海洋经济与相关生产关系进行宏观调控。不同于行政工具,经济政策的实施是基于价格、利息、税收的调整,以及经济责任的明确、经济合同的履行等方面的,从而调节政策实施主体和政策实施客体之间的生产经营活动。目前,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在经济性工具与行政性工具相互配合的过程中初步实现了协同发展。

其次,一种混合新体制的潮流催生了这种转变。长期以来,无论是学术研究领域还是企业层面对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都非常重视,也是其关注的要点,但其实历史在演变过程中早已回答了这个问题:目前,在所有经济社会中,市场与政府的界限已经逐渐模糊,慢慢形成了市场与政府同时能够影响经济活动的混合经济形势。政府与市场的失灵问题在所难免,如何实现政府和市场的良性分工,发挥出混合经济的优势成为关键。随着海洋经济管理体制中逐渐渗入了这种市场和计划并行的混合新体制,我国的海洋经济政策也相应地做出了适应这一变化的新调整。其中,中央于1978年肯定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更是说明,未来经济工具的灵活运用应是制定海洋经济政策时所需重点考虑的。

最后,这种转变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所必然发生的,侧面反映了政府的职能转变。海运政策使用行政工具的主要阶段是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例如《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装货物监管办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与之相应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的施行;随后80年代末的《港口国际集装箱码头管理暂行规则》将政府和企业的权责相分离,尤其对于港口集装箱公司来说,其主要业务范围得以明确。此案例在体现了公共服务部门对公司实行市场化改造的同时,也反映出了针对港务问题的市场机制化解决方式。1990年,交通部出台的《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对于公司的管制部门要求中,国家的权力仍然占据着主体,企业被允许参与到国内市场的要求也较为严格,并进一步明确了船舶代理公司的代理业务。除此之外,还存在另一个问题,政府的价格管理体系仍然需要继续完善。不过2003年出台的《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删除了此项规章的内容。国务院于2002年施行了《国际海运条例》,该条例对 “市场”的概念加以界定,强化了独立经营的公司在市场中发挥的作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的职能体现在对经济活动的干涉上,主要方式是资源所有权的归属以及经济政策的实施。随着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逐步加深,原有经济体制的束缚性不再适应现行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职能开始发生转变,也相应地调整了政策工具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