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经济政策制定与实施的建议
《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对我国海洋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来说意义重大,本文结合政策变迁史提出了以下四点建议来更好地落实此规划。
(1)以国家海洋经济体系为出发点,完善并健全海洋经济政策体系。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靠政策体系的顶层设计与建设,例如将“海洋基本法” 落实以及“海洋条款”入宪等,以宪法保障海权等。可以看出,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对于《规划》的落实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这其中涉及了两个方面,既包括海洋政策体系的具体组织与施行,也包括了对现存的各类政策协调问题的解决方法讨论。所以,海洋经济政策的建立与完善应把目光聚焦于全国海洋经济体系的发展现状上来。例如,我国涉海法律体系的要求是内容涵盖全面、结构分配合理、各类法律之间协调统一,从这个方面来看,我国的海洋经济政策还远远达不到体系形成的要求。但站在综合性立法的视角来看,我国的涉海法律体系要求以某一涉海综合法为中心,并形成与之配套的具体的单项条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我国国家海洋委员会于2013年正式成立,海洋管理体制的变革以及各部门利益关系的冲突都使得涉海综合法的制定成为一种必然,倒逼现行法律的修改。所以,《海洋基本法》的制定迫在眉睫,通过全面规范涉海战略、政策和法制等来进一步加强对海洋的综合管理,促进海洋经济协同发展。涉海法律的体系化不仅要通过制定或完善某一海商法,而且要创新海商综合法的内容,并全面改革现行海商法立法来实现。过去,我国的涉海法律基本分类两大类,分别是海洋法、海商法。考虑到以上的传统战略规划和现下涉海立法的进展情况,我们在重视《海洋基本法》制定的同时也要对《海商法》统筹变革,把握好以政策体系化倒逼综合性涉海法律改革的关键机遇,建立起涉海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并以此为基础,依据“海洋入宪”的原则,加强海权的宪法保障。
(2)政府各部门之间应进一步加强沟通与联系,实现政策制定的高效性以及实施过程的协同性,海洋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因此,海洋经济政策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加强政府各部门间的协调和衔接,形成政策协同。一是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要协调好,加强衔接性。国家海洋局的主要职责包括综合管理海洋资源、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此外,还要协同国家海洋委员会把具体工作落实好。二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工作要协调好,加强联动性。全国的海洋经济规划离不开地方政府的配合,例如,国务院于2011年批准了一大批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区的规划,山东省、浙江省和广东省进一步推动和落实了这一规划,先后建立了试验区。这也推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政策衔接连贯,关系实现了更深层次的协调,积极影响着全国海洋经济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3)在全面了解各类政策工具的优劣性后加以灵活运用,让各类政策工具在不同阶段和领域发挥出相应的积极作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管理海洋经济的政策工具大多是行政性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持秩序稳定。后来,中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中央政府越来越重视海洋经济的地位,也认识到其支撑作用日益显著。随着国家海洋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出于对政策协调性的考虑,我国运用到的政策工具也更加丰富和灵活,例如系统管理、人本管理和信息管理等的管理性工具,还有社区治理、志愿者服务等的社会性工具,这些工具的配合使用更有利于综合治理我国多样化的海洋活动。
(4)加强对海洋科技政策的创新,创建新型海洋人才机制。海洋经济发展的实践需要日益升高,这是海洋科技政策演进的直接动力。如何更好地平衡海洋经济实践需要,关键在于打破行业、部门的界限,制定综合全面的海洋科技政策。同时,海洋相关产业的科技政策上为国家海洋科技战略的具体体现,下为海洋科技创新主体所要遵循的发展准则。这一类型的政策除了能够为海洋科技的创新指明道路外,也鼓励海洋产业技术的不断革新,实现一定的政策倾斜。因此,《规划》中对于海洋人才引进的鼓励机制是需要继续坚持的,沿海的省市应继续推进和落实高层次海洋人才的引进并出台相关人才政策;培育创新型海洋人才,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选拔综合性海洋人才,并建立相应的评价和奖励机制;鼓励海洋研究人员参与到市场企业中来,用实干和创业营造良好的区域营商氛围;坚持人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实现人才的自由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