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 非正当性的支配》简介
《法律社会学 非正当性的支配》这本书是由.马克斯·韦伯著创作的,《法律社会学 非正当性的支配》共有118章节
1
总序一
余英时 这一套《韦伯作品集》是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从台湾远流出版公司出版的《新桥译丛》中精选出来的十余种韦伯论著组成,即包括了韦伯“世界诸宗教的经济伦理观”以及...
2
总序二
苏国勋 作为社会学古典理论三大奠基人之一的韦伯,其名声为中文读者所知晓远比马克思和涂尔干要晚。马克思的名字随着俄国十月革命(1917年)的炮声即已传到中国,二十...
3
法律社会学
康乐等 编译...
4
第一章 实体法领域的分化
...
5
一 “公法”与“私法”
现今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务中最重要的一个划分就是“公法”与“私法”[1]。但是,关于划分的原则却充满了争议。 1.依照社会学的划分法,公法,就其在法秩序规定下的意...
6
二 “请求权赋予法”与“行政法规”
不过,法律的形成也可能具有和上述那种恰好相反的性格,亦即在我们今天划归为私法的许多领域里,上面所说的那种“私”权完全付之阙如。换言之,具有赋予请求权的客观的法、...
7
三 “统治”与“行政”
“管理”(Verwaltung)绝不只是个公法的概念。例如个人家计的管理或盈利经营的管理,皆属私人的范围,而公家的管理则为通过国家机构组织或其他由国家赋予权限的...
8
四 “刑法”与“民法”
巫师和先知的权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祭司的权力——只要其来源为具体的启示——也如同家长的原始权力一般,可以解脱主观权利和客观规范的制约。对此,我们已部分有所说明...
9
五 “不法”与“犯罪”
同样的,原先,诉讼在原则上往往不只是以客观存在的不法为其前提,同时也包括被告的某种罪行;这对实体法也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所有的“债务”(Obligatione...
10
六 “公权力”、“权力限制”与“权力划分”
不过,复仇倒是个出发点,可以直接走向形式明确且规则清楚的“刑事程序”之路,其理安在,下面便会明白。家父长和宗教与军事上对于违法行为的制裁,起初原则上并无形式和规...
11
七 “法律”与“诉讼”
按照我们现今的法学思维习惯,政治团体的活动在“法律”方面分为二大范畴:“法创制”(立法)与“法发现”(司法),后者是纯粹技术上的“执行”问题。不过,说到“法创制...
12
八 理性的法律思维的诸多范畴
如前文所述,法律领域里为我们所熟知的各种基本概念,在分化的方式上乃高度取决于法律的技术及政治团体的结构,因此,经济的因素仅占间接的地位。经济因素的作用表现于:基...
13
第二章 主观权利的设定的各种形式
...
14
一 “法命题”的逻辑范畴、“自由权”与“授权命题”、“契约的自由”
当作为“法形成”之担纲者的所有其他团体全然消融于单一的国家强制机构里,且此一国家机构如今要求其本身即为所有“正当的”法的来源时,此种状态会以法律为法利害关系者之...
15
二 契约自由的发展、“身份契约”与“目的契约”、“目的契约”的历史渊源
意味着自由协议的“契约”,作为请求权与义务之成立的法律基础,早在法律发展的早期、甚至最早时期与阶段即为广泛的现象,尤其见之于如今自由协议的意义已全然消失或大幅消...
16
三 契约自由的各种实际意义及其限制
最后,如今已根深蒂固的状态是:不管是怎样的契约内容,只要不与契约自由的限制相抵触,即能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法律,而且,特别的形式只有在法律基于合目的性的理由下才有...
17
四 契约自由、自律、团体的法人性格
就像罗马法一样,现今的理性化的法律里那种——基于上述所有动机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规制契约自由的方式,在技术上一般而言,并不是借着订定特别的禁令以对抗法律所忌讳...
18
五 法律共同体里的自由与强制
受法律规制的关系朝向契约社会发展,以及法律本身朝向契约自由发展,尤其是发展成由法律范型来规整的、根据授权而来的自律,通常被认为是束缚的减少与个人主义自由的增大的...
19
第三章 客观法律的形式性格
...
20
一 新的法规范的成立问题、“习惯法”
新的法律规则是如何形成的?现今,通常是透过制定法(Gesetz),亦即人为的法律制定,程序是将某个团体的宪法(无论其为习惯的或为被强制的)当作是为了法律制定的正...
21
二 法发展的实际成因、利害关系者的行为与法强制
纯就理论而言,法规范观念的起源,正如我们先前所说的[10],可以最单纯地这么认为:(1)最初是习性上纯粹事实的习惯,经由心理对此习惯的“拟向”,而让人感到是具“...
22
三 原始的纷争解决之非理性性格
以上的现象绝非原始的或一般的状况。在原始的、借由法之启示(Rechtsoffenbarung)这种巫术手段而达成的决定里,此种现象完全不得而见。一切尚未于形式上...
23
四 卡理斯玛的法创制与法发现
新的法律规则之形成无疑是受到以下诸要素的影响与(多半情况下)共同作用,亦即:(1)法律利害关系者的共同体行动——起初毫不在乎法强制的实现机会——有了新的取向,从...
24
五 作为法创制之担纲者的“法律名家”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集会人团体的自律和身份制的自律在欧洲中世纪有着异常惊人的发展,换言之,在法庭上,裁判官或其代理人通常只是主持人,负责维持秩序,而不参与判决,判...
25
六 司法集会人团体的法发现
促使人们对于“何者当如规范般妥当”的思考世俗化,并促使此种思考从受巫术保障的传统中解放出来的各种力量当中,最为强而有力的是,由战争所引起的变革。 战胜的军事领袖...
26
第四章 法律思维的类型与法律名家
...
27
一 经验的法教育与理性的法教育:由律师训练或大学训练
对于“专门的”法教育发展而言,因此也就是,对于特殊的法律思维的发展而言,有两种彼此对立的可能性。其一是,由实务家来进行的经验性的法教育,全面或主要在实务当中进行...
28
二 神权政治的法教育
理性的、但就法学上而言并非形式的、法教育之独树一枳的特殊形态,是以神学院(Priesterschulen)的法教育或与神学院相结合的法学院里的法教育为其最为纯粹...
29
三 欧陆的法律名家与中世纪的“法书”
反之,法教育必然形成另外一种结果,如果其担纲者为法律名家,而且这些人与法律营运实务的关系为职业性的,但又不同于英国律师特有的那种行会的、营利的职业关系。这样一种...
30
四 罗马的法律家与罗马法的形式性质
古罗马的法律家影响法律的方式首先是基于以下的情况:罗马的士绅名家的行政管理,加上精减官吏,而将发布诉讼训令的官吏对具体的诉讼指挥的干预降到最低点——至于这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