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租税的自主性
2026年02月06日
4.租税的自主性
此处,我们讨论城市对市民的课税能力,以及城市之免于对外的贡租与税赋。就前者而言,实现的程度有相当大的差异;城市领主的统制权固然发挥出各种强弱不同的效力,然而也有完全无法维持的情形。在英国,城市从未有过真正的租税自主权,而一切新设的租税往往必须获得国王的同意。至于豁免对外纳租缴税,也同样只有少数实现的例子。换言之,就未获政治自主性的城市而言,此种豁免唯有在下面这种情况下才得以实现,亦即由城市承揽租税义务,然后以全额付清的方式——一次总缴或更常见的例子,分期付款——来满足城市领主,因而得以在城市本身之内自行料理国王租税的问题(英国的包税市镇,firma burgi)。实现对外的租税豁免最成功之处,无疑尽在私人性的义务关系上,亦即源之于市民对司法领主或人身领主的私人关系[70]。
一般的家产官僚制国家在获胜之后,即纯就租税技术的立场来区分城市与乡村。亦即透过其特殊的城市租税(Akzise[71])一举掌握生产与消费,实际上也几乎完全夺取了城市本身的课税权力。在英国,城市作为法人组织的课税权,已经没有什么意义可言,因为新的行政任务已交由其他类型的共同体来执行。在法国,自马扎然时代起,国王即夺取城市自有租税(Oktroi)的半数为己有,而城市的一切财政事务与内部课税,亦早就落入国家的监控之下[72]。在中欧,城市当局在这方面也往往转变成几乎纯粹的国家征税机关。(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