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的誓约共同体
然而,誓约共同体的真正故乡显然还是在意大利。绝大多数的例子里,城市的法制是透过誓约共同体,以“原始性”的方式形成的。就此而言,尽管仍有许多史料难以解读,意大利还是个确定城市联盟(Stadteinung)之社会学意义的最佳场所。
城市联盟一般性的前提条件乃在于西方特有的支配权力半封建与半俸禄式的占有。我们得先叙述一下誓约共同体出现之前的城市状态,尽管细节上以及各城市之间皆有所差异,整体而言,还是相当类似于麦加城所特有的无政府状态,这也是为何我们在前面要略费篇幅描述麦加的缘故。无数并肩而立的当局争相要求支配权,彼此权限重叠,而又经常有冲突。这些权力当局有:兼具有庄园领主以及政治之本质的主教权力;行政司法长官权力与其他政治官职权力之占有,部分是基于特权授予,部分则是篡夺而来;国王与主教的封臣(居住在城里的大采邑持有者或是capitani[43]);附属于capitani而居住在乡间或城里的下级封臣(valvassores);各种起源的固有的门阀财产的所有者;许多以自己或其他权力者之名义武装起来的堡垒的所有者;一个拥有大群宾客(clientes)——不管是具有隶属关系,抑或是自由身份——的特权身份团体,上述这些人都属之;城市营利阶级的职业联盟;基于庄园法、采邑法、地方法与教会法的各种司法权力——所有这些权力都同时并存于一个城市里。见之于城里城外的武装团体之间的械斗,偶尔会为暂时性的条约——类似麦加门阀之间的“协议”——所打断。官方而言,具有正当性的城市领主应该是皇帝的封臣,或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当地的主教;由于同时掌握了世俗与宗教的权力手段,主教通常最能有效地贯彻支配权力。
冠以“compagna communis”[44]或其他类似名称的誓约共同体—为后来的“城市”政治团体铺平了道路——似乎是在一个具体目标之下缔结的,或者是有个确定的期限,或者在另行通知以前有效;换言之,它是可以解散的。最初,同一个城市之内可能同时存在着几个这样的团体,不过,只有当“整个”共同体——换言之,在当时城里有效要求并实际拥有武装力量的一些团体——结合成一个誓约团体时,才有其永久的意义可言。在热那亚,这种团体最初是每四年要续约一次的。至于其对手则视各地情况而有所变化。在米兰,有武装能力的城市居民在公元980年所组成的誓约团体,其目的乃在对抗主教;然而在热那亚,主教与占有世俗领主支配权(后来则转变成纯粹的租税权)的“行政司法长官”家族,最初似乎也是城市誓约团体的成员[45]。不过,稍后的“compagne communis”仍然像其他的城市团体一样,起而对抗主教与“行政司法长官”的权力要求。
誓约共同体当下的积极目标乃在于团结当地之土地所有者,以进行防御与抵抗的工作、和平解决内部争端、并确保司法当局会配合当地市民的利益。除此之外,当然还有更进一步的目标。其中之一即为垄断城市所提供的经济机会:只有誓约共同体的成员才能参与城市的商业经营。例如在热那亚,只有这样的成员才能投资康曼达的海外贸易。另外一个目标则是限制对城市领主所负有的义务:以一个总额或高而固定的年支付额来取代领主任凭己意的诛求。最后,为了扩大城市共同体的政治与经济势力范围,共同体遂转变成一个军事团体。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誓约共同体出现之后不过一段短时间,城市共同体即开始互相争战,到了11世纪初已形成一种痼疾。
在城市之内,市民大众皆被迫加入誓约共同体。建立此一共同体的城市贵族与豪族会要求所有具备土地所有权资格的市民宣誓,凡是拒绝的只有流亡一途。这种变革并不必然都会立即导致既存官职组织的正式变动。主教或世俗领主通常还是可以保有城市地区首长的地位,并且透过其家士继续管理,只有市民大会的存在才会让人稍微感觉到这个伟大的变革。
只是这个情况并没有持续很久。到了11世纪最后数十年,每年定期选举的数名“执政官”(consules)普遍出现;表面上他们是由全体市民或是一个由望族所组成的选举人团选出,这些选举人——通常有12个或更多——虽然在理论上是由市民选出,实际上却常是以欢呼同意的方式推举出来的,因此经常实际篡夺了提名官吏的权利。透过这些支薪且有权收取规费的执政官,革命式的篡夺于焉告成。他们夺取了全部或大部分的司法权以及战时的最高指挥权,并且负责共同体的一切事务。刚开始时,这些执政官似乎都出身主教或其他支配者宫廷(curia)里的高级法官,只是现在他们是透过选举的方式从誓约市民共同体那儿取得职位,而不是由城市领主来任命。
执政官之外,尚有一个由“贤者”(Sapientes)所组成的合议机构,通常称为“Credenza”,严格控制着执政官[46];这个机构的成员有些是以前的司法人,有些则是由执政官或前述选举人团所指派的望族。实际上则是由军事与经济上最有力量的家族首长出任,他们自己分配这些职位。誓约共同体初形成时,还分成封臣(capitani)、下级封臣、家士、城主(castellani)以及“cives meliores”(有经济能力负担军事义务的市民)几个身份团体;官职及议员职位则按比率由这些团体来分配。
然而,此一(誓约共同体)运动的反封建性格很快即跃上舞台。执政官不得接受采邑,也不能“托身”(commendatio)于领主而成为封臣[47];皇帝、主教与领主在城里的堡垒被拆毁,被迁移到城墙之外(特别是由撒利安王朝诸帝颁予特许状的各城市[48]);此外,并确定了下述的原则:在城市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不许兴建堡垒,皇帝或其他城市领主无权在城里屯驻自己的军队——这些都是城市新政权最早取得的政治成果的一部分,其方式可能是以武力,也可能是向皇帝或主教以强迫或购买的手段取得特许状。(https://www.daowen.com)
城市在法律上获得的主要成果则如下述:(1)创造出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从而废除了非理性的求证方式——特别是决斗(11世纪许多特许状皆提及此点);英国与法国的君主在处理涉及市民利益的相关问题时,也采取同样的方式[49]。(2)城市居民不得在城市之外的法庭应讯。(3)为城市居民编纂一套特殊的理性的法律,适用于执政官的法庭。
以此方式,纯粹私人性且暂时性结合的誓约团体,转化成一个永久性的政治团体,其成员是集体性地服属于一个特别适用于城市市民的身份法。表面上看来,这个新的城市法意味着放弃原先法律上的属人主义,实际上则是对采邑制团体与身份家产制的一种破坏,只是还没能达到领域团体之“普遍性强制”的原则。严格说来,市民法仅只是一种适用于参加誓约共同体之市民的身份法;个人服属于此一法律,是因为他是某个身份团体的成员,这个身份团体包括了完全市民及其隶属民。一直到16世纪,我们仍可发现在某些地区贵族依旧维持其在城市的支配权力(例如荷兰的大部分地区),派往参加地方等级会议与全国等级会议的代表,并不代表城市,而只代表城市贵族。这点可从下述事实反映出来:同一个城市所派遣出来的,除了贵族的代表外,通常还有行会或其他非贵族阶层的代表,他们各自投票,而且绝不会与贵族的代表合并成一个共同的城市代表团。
此种特殊现象未尝见之于意大利,不过,基本上情况经常还是相当类似的。尽管正常而言,城市的贵族应该是会与采邑制团体有所隔离的,实际情况绝非尽皆如此。城市贵族除了城里住宅外,通常在城外都会有堡垒与庄园,因此,除了是个城市共同体的成员外,由于身兼封建领主的身份,他同时也会是其他政治团体的成员。意大利城市共同体形成的初期,市政实际上是完全牢牢掌握在一些家族手中,而这些家族却是过着骑士生活的;尽管在形式上,市民团体或许有其他规定,尽管非贵族出身的阶层或许曾经一度得以参与市政,这都毫不相干,骑士在军事上的重要性保证了他们在政治上的优势地位。
在北欧,尤其是日耳曼,原有的司法集会人家族所扮演的角色,甚至比南欧的贵族更具决定性,他们在早期阶段借着将官职合并于某个人手中的做法,而正式地——或至少是非正式地——掌握了城市的行政。有时,由于权力分配的关系,城市领主(尤其是主教)原先的代理人——家士——也有可能再度取得部分的市政管理权。特别是在夺权行动较不彻底的地区(这也常发生),城市领主——通常是个主教——会为其家士取得参加市议会的权利。在像科隆或马格德堡(Magdeburg)[50]那样的大城市,主教会(部分或全部)以自由市民出身的司法人(Schoffen)来充当他的行政官员;然而这些人逐渐会从城市领主(主教)的宣誓官吏转变成城市共同体的宣誓代表者,与誓约共同体的代表共事,合作管理城市的行政。
法兰德斯、布拉邦(Brabant)及低地国的城市里,从13世纪开始,“市长”(Burgermeister)与市议员(Ratsmanner)——或称为jurati(誓约者),此一名称正好显示出其源自夺权性之誓约共同体[51]——即与伯爵所指派的司法人共同处理市政;这些代表市民阶层的管理者通常会纳入与司法人有别的委员会之内,虽然有时也会一起参加大会。他们可说是一个市民兄弟团体的代表,在荷兰,这种类型的代表一直到较晚期仍以“Vroedschap”团体的形式存在[52]。
我们必须考虑到在早期阶段的极端不稳定性,在权力分配与竞争上几乎全无规律可言。个人的影响力与关系——由于许多官职皆集中于一人手中——是最具决定性的。当时还没有如今日那样的在形式上分离的“城市行政”,有其本身的市政府与特别的政府建筑。意大利的情况跟科隆一样,市民通常在教堂集会,至于执行委员会则可能在私人家中或俱乐部集会。在俱乐部的集会倒是有记录留下。正如拜尔所正确指出的,科隆在革命夺权的时期(12世纪初),“富人之家”(domus divitum)与“市民之家”(domus civium)——市政府——似乎即被视为“同一场所”;同样的,在相当程度内(当时及稍后),富人俱乐部的领导者与司法人及其他重要市政官职持有者,也被视为“同一人物”[53]。只是科隆并没有像意大利那么有力量的城市骑士阶层。在英国与法国,商人行会则扮演着领导角色。在巴黎,水运行会的理事团甚至被正式承认为市民层的代表[54]。同样的,在较大与较古老的法国城市里,城市共同体也是源自市民——商人与坐食者(Rentner)——团体的革命夺权行动:这些商人与坐食者的结合对象,在法国南部为城市骑士阶层,在北部则为职工行会的兄弟盟约(confraternitas[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