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序

译序

康乐 简惠美

本书原为韦伯《经济与社会》一书第二卷第九章“支配社会学”的第七节。原标题为:“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以与前六节所讨论的“正当性的支配”作一对比。由于篇幅关系,我们将前六节列入《支配社会学》一书,此节则单独成为本书。(https://www.daowen.com)

所谓“非正当性的支配”,可参照韦伯如下的说明。韦伯认为“即使是那些(所谓的)‘自由’共同体,也就是已经完全排除了君主的权力,或者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君主的权力,而由其成员在政治上自行建构组织起来的政治团体”,也必须有专门为此一团体致力工作的人,亦即有以政治为主业的职业政治家,并且也必设置出其得以专注的机构(Apparat),更遑论其他种类的团体。因为“所谓这种共同体是‘自由的’,意思不是说这种团体可以免于武力强权的支配;这里‘自由’之意,是说由传统来正当化(在大部分的例子中,在宗教的方式下被神圣化)为一切权威之不二来源的君主权力,已经看不到了。在历史上,这类共同体的起源温床仅见于西方。它们的萌芽,是作为一个政治团体的城市,也就是城市在地中海文化圈首次出现时的那种形态”(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S.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