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城市的寡头统治及其所受皇室行政的制约

四 英国城市的寡头统治及其所受皇室 行政的制约

威尼斯城市贵族的形成与原先显著确立的望族支配之间,并没有任何明显的断裂现象,至于在其他意大利的城市共同体,门阀支配则标志着城市发展的开始。相反的,北欧封闭的门阀贵族是在一个不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且(部分而言)其契机也大相径庭。英国城市寡头统治的发展代表了一个极端而又典型的例子。(https://www.daowen.com)

形塑英国城市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乃来自王权,尽管在早期(包括诺曼人征服之后)王权的地位还不如后代那么稳固时亦如此。即使是在黑斯廷斯(Hastings)战役之后[20],征服者威廉也没有企图以武力来夺取伦敦,因为他了解到掌握这个城市与否对英国王位的归属问题实为决定性的关键,因此他以缔约的方式与市民建立臣属关系。尽管从盎格鲁·萨克森时代开始,主教以及国王所任命的“长官”(portreeve)即为此一城市两个具有“正当性”的权威当局(征服者威廉后来也授予承认他们此一权威的特许状),伦敦贵族的赞成与否,对于盎格鲁·萨克森国王的选举,几乎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伦敦的市民甚至认为,如果没有他们自愿性的同意,英国王权的统治范围即不包括他们的城市,而且直到史蒂芬[21]统治时期为止,他们的同意与否的确还是举足轻重的。尽管如此,征服者威廉在得到市民的臣属誓言后,即在伦敦建立了城堡(伦敦塔),此后,伦敦即与其他的城市一样,原则上对国王负有——任凭国王自由裁量的——纳税的义务。

在诺曼人统治时期,城市在军事上的重要性由于国家的统一、外患的停止与乡间大封建贵族的兴起,而告减低。封建领主开始在城市之外建立自己的武装城堡,由此而展开市民阶层与封建武力分离之途,此一现象(正如我们稍后即将论及)乃意大利以外西方世界的一个典型特征。与意大利城市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当时英国的城市几乎已失去对其乡间的支配力量,在此之前,城市对其乡间似乎多少还能以一种广泛的城市“边境”的形式加以掌握。城市现在已成为一种基本上只追求经济利益的团体。封建贵族——就像其他地区的一样——也开始建立自己的城市,并授予各种程度大小不等的特权。不过,我们在英国从未听到有任何市民阶层对抗国王或其他城市君主的武装蜂起,也没有听到任何以夺权的方式将国王或领主的城堡破坏,或者(就像在意大利一样)迫使他们将城堡迁移到城市之外。我们从未听说过有任何用来对抗城市君主的市民军队的存在,也没听说过任何以暴力方式争取独立自主的司法权(以自行选拔的官员取代国王指派的法官),以及编纂适用于自己城市的法典的故事。

透过国王的授权,英国的市民的确也可以拥有自己的法庭,提供给市民一个无须经过决斗的合理的司法程序,而且也拥有足够的自主权,可以否决某些王室法庭的改革——特别是陪审制。然而立法权本身却仍牢牢掌握在国王及其法庭的手中。国王之所以授予城市特别的司法权,是为了拉拢它们一起对付封建贵族,因此,若就此而言,城市亦可说是封建时期典型斗争下的受益者。

然而,比这些司法特权更远为重要的是财政上的自主权,这是城市经过长期努力才得到的。此一事实本身亦显示出王权的优越地位。直到都铎王朝(1485—1603),从英王的眼光看来,城市主要还是个征税的对象。市民的特权——“gratia emendi et vendendi”(买与卖的权利)以及贸易的独占权——亦伴随着特殊的纳税义务。只是收税的工作还是包出去的,而最重要的包税者,除了有钱的市民外,即为较富裕的王室官吏。市民逐渐成功地排除掉竞争者,并以一个概括的总额从国王手中取得征收自己税捐的权利——此即“包税市镇”(firma burgi)。此外,他们还透过对国王特别的捐赠与礼物,而成功地保住一些特权,其中最重要的即为选举郡长(sheriff)的权利。

尽管在市民阶层里的确也有满怀强烈领主性利益关怀的团体,纯粹经济性与金融性的兴趣归根结底还是英国城市的基本性格。欧陆的誓约共同体亦可见之于英国城市,只是它所表现出来的形式却是一种定型的独占性的行会。誓约共同体并非普遍存在,例如伦敦就没有。不过在其他许多城市,由于身为城市财政负担的保证者,行会乃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正如科隆的“富人团体”一样,行会经常也有权颁发市民权。在非直属于国壬的城市里,通常是由行会取得独立的司法权,只是它的管辖权是以行会成员——而非市民——为其对象。几乎在所有的城市里,行会都是实际上的统治团体,虽然在法律上并非如此。因为在法律上所谓的市民,仍然是指那些共同分摊对国王之“市民负担”——守卫与军事义务、司法义务、纳税义务——的人。因此,不仅该城的居民算是市民,连同邻近所有的地主——乡绅(gentry)——照说也都是市民。举例来说,12世纪时伦敦共同体的成员几乎包括英国所有出身于贵族的主教与官员,因为他们在伦敦——国王与各种官府的所在地——皆拥有房地产。此一现象倒有点类似共和时期的罗马,不过更值得注意的还是它与古罗马的具体差异之处。任何无法参与分摊市民团集体税捐负担而采取非定期缴纳王室租税的人,换言之,即所有的无产者,实际上即被排除于积极的市民阶层之外。

然而,城市所获得的这些来自国王与庄园领主授予的特权,其解释却相当自由,这点意大利亦然。不过,在某一点上,英国城市的发展却走上与意大利截然不同的途径:英国城市发展成身份制国家之内一些拥有特权的法人团体,其机构拥有明确的个别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又源自它们所取得的特殊的法律名目,就像个别的贵族或商业团体透过个别的授予取得他们特有的权利一样。此一发展出现在法人团体的概念最终为英国法所接受之后。从特权“公司”(company)到行会以及从行会到城市法人团体的转变,其间的过程是流转不定的。英国市民所特有的法律身份,因此乃由一特权所构成,而这些特权则又是得之于一个半封建、半家产制的国家团体——而非来自于一个拥有自己政治支配组织的自主性团体的成员资格。

让我们再回顾一下其发展的基本轴线。最初,英国的城市是个强制团体,对国王负有赋役制的义务——与农村的不同仅只在义务的种类上。稍后,大量的城市相继建立,具有国王或庄园领主所授予的经济与身份的特权,在这些城市里,所有握有土地的市民基本上权利平等,而城市也拥有某个限度的自治权。私有行会最初是以城市财政义务保证者的身份而被接受的,并且也得到国王特许状的承认。最后,城市乃被赋予法人团体的权利。

伦敦即如此发展为一个欧陆意义上的“共同体”。亨利一世(1100—1135)曾授予市民选举郡长的权利,而从12世纪末开始,约翰王(1199—1216)也承认伦敦的市民团体为一共同体;此一共同体有其(跟郡长一样由)选举产生的市长,此外还有区长(aldermen)[22]——他们从13世纪末开始,即与同样数目而由选举产生的市议员合组成市议会。自从米德尔塞克斯(Middlesex)郡长一职为共同体包下之后,伦敦即取得对邻近地区的支配权。而伦敦市长自14世纪以来即带有“爵士”的称号。

然而其他大多数的城市则仍然维持着强制性团体的身份,拥有某些特权以及受到严格规范的法人团体的自治权,虽然它们的确也曾一度有过政治陛共同体的萌芽。手工业行会制的发展稍后再论,不过此处我们可以先提一下,此一制度并未能改变英国城市的基本性格。因为手工业行会与城市望族之间的争端,主要还是由国王出面调停的。城市继续负有应付国王税捐要求的义务,直到身份团体的力量强大到足以在国会中立法并对国王的任意课税提供一个集体性的保障。在此之前,没有任何一个个别的城市,或所有的城市加起来,可以依赖自己的力量来对抗国王的此一权力。然而积极的市民权仍然是法人团体成员的世袭性权利,不过也可以透过购买某些团体之成员身份的方式来取得。英国与欧陆城市发展的差异,虽然也可以说只是程度上的不同,其间仍有基本的分别存在:由于法人团体在英国法律中具有一种相当独特的形式,使得欧陆共同体是一种地域性团体的概念,从未能在英国出现。

产生此一差异的缘故是,英国王室行政的力量一直没有中断,而且在都铎王朝继承之后益形扩大,这点构成英国政治及法律统一的基础。尽管王室行政一直受到身份团体的严格监督,而且也必须依赖望族的合作;不过此一事实的结果却是将望族的经济与政治利益导向集权的中央政府,而非个别的封闭性的城市共同体——因为他们期待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来保障他们的经济机会、社会利益与独占权,并协助他们防止自己的特权受到侵害。国王由于在财政与行政方面极端依赖这个特权阶层,因此相当畏惧他们。不过他所采取的政策基本上是透过中央议会来统治。简言之,英王只有在关系他们的议会选举政策时,才会设法影响城市的基本制度及市议会的成员结构;因此,基本上他们是支持望族的寡头统治的。至于城市望族则只有在中央政府里,才能获得相对于非特权阶层的独占地位的保证。

由于缺乏自己的官僚机器,而且实际上正是因为要维持中央集权,国王才不得不依赖望族的合作。英国市民的力量并非来自其本身的武力,而是基于一些消极的因素:如果得不到拥有经济力量的望族的持续支持,封建的行政——尽管在技术上较为发达——实无法维持对整个国家真正有效且持久性的支配。单就军事力量而论,英国绝大多数的城市在中古时期实无多大重要性可言;然而市民却拥有相当可观的金融力量。只是此一力量是透过特权的代表城市利益的身份团体——出席国会的“平民”(commons)间身份制的联合——以一种集体的方式发挥出来。所有一切超越纯粹地区性独占之利用的利益,皆以此种结合为主轴而旋转。此处我们首度发现一个超地方性的国家的市民身份团体。市民在国会以及(透过治安长官来运作的)王室行政里的势力日增,而治安长官的力量——换言之,在一个望族国家的体制里——则防止了个别的共同体走上一个强烈的政治独立运动。并非城市上述那种地方性的利害关系,而是市民之超地方性的利害关系,构成了市民阶层政治统一的基础。同样的发展亦助长了英国城市寡头统治里市民与商人的性格。

就此而言,英国城市的发展——直到13世纪——颇为类似日耳曼的城市发展。只是自13世纪以后,英国即日益走向“乡绅”的支配,而且再也不曾中断,这点恰与欧陆城市(至少)相对上较为民主的发展,形成强烈的对比。原先每年必须经过选举的城市官员,尤其是“区长”一职,逐渐成为终身制,而且经常是由现任者或者邻近的庄园领主来推荐人选。基于上述我们已经说明过的原因,皇家政府支持此一发展,正如古代罗马政府支持土地贵族在依附城市里的寡头统治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