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民主制”结构与中古时期的对比
在其他的希腊共同体里,并没有类似的现象出现。但是,我们到处都发现一种非贵族市民对抗门阀的民主运动,并且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门阀支配被一时或永久地排除。不过,和中世纪一样,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市民在就任官职、成为元老院议员以及投票权等方面,享有同等的地位,也不是意味着所有具人身自由及定居权的家族皆被接受加入市民共同体。和罗马相反,被解放者根本就不属于市民共同体。另一方面,市民的平等地位则为投票权与任官资格的层级性——起初是根据地租收入与军事能力,后来则是根据财产多寡——所打破。此种层级性即使在雅典也从未在法律上完全被排除过,就像中世纪的城市里,无产阶层也从未在任何地方永久获得与中产阶层相同的权利一样。
在人民大会里,具有投票权的,不是那些属于demos且登录在phratriai军事团体里的土地所有者——此乃“民主制”的第一阶段——就是他种类别财产的拥有者。起初,决定性的判准在于:是否具备自行武装以参加重装步兵军队的能力。此种变革是与重装步兵军队的重要性的上升联结在一起的。我们将很快看到,光是投票权的层级性,绝不是达到此种效果的最重要手段。和中世纪一样,市民大会的形式结构有各式各样规制的可能,并且其形式上的权限也尽可广泛地设定,但却不会因而彻底地破坏有产者的社会势力。
demos运动的发展,在各处产生各种不同的结果。最立即的(在某些情况下则为永久的)成果是:民主制——外形上类似见诸许多意大利城市共同体的民主制——的成立。不管用何种财产评价来鉴定,非贵族市民当中最富有的阶层,换言之,基本上为货币、奴隶、作坊(ergasteria)、船舶、商业资本与借贷资本的拥有者,取得了与本质上为土地所有阶层的门阀共同参与元老院及各种官职的权利。此时,小工商业经营者、小行商、小资本额者等,一般即在法律上或者由于其没有余暇而事实上被排除于官职之外。或者,在民主化的进一步发展之下,权势却正好落入后面这些阶层的手中。不过,若要产生这种情形,则必须发现能够克服这些阶层在经济上无暇担任公职的手段——譬如支付日薪的办法——以及取消得以担任公职的财产最低限额。然而,此种状态,以及demos内部(因财产之分殊)的阶级差异真的不再为人所在意的情形,直到公元前第4世纪时方才达成,亦即阿提喀的民主制的最终状态。此种最终状态的到来,只能有待于重装步兵之军事意义的消失。
非贵族阶层全面性的或部分的胜利,对于整个古代的政治团体的结构及其行政结构,导致了以下这两个真正重要的结果:
一、平民的胜利意味着,政治团体之机构(Anstalt)性格的逐渐实现。其中的一个面相,是地域共同体原则的贯彻。正如中世纪,早在门阀支配的时代,市民大众已被分划在数个地域性的市区里,并且popolo也至少部分地按照市区别选举他们自己的官吏;同样的,古代的门阀城市也知道将非贵族的平民按地域里区来划分——特别是为了分派赋役及其他公共负担。在罗马,除了三个古老的、私人关系性的、由氏族与curia所构成的里区tribus之外,尚有四个同样称为tribus的纯地域性的里区,随着plebs的胜利,后者又再加上农村的tribus。在斯巴达,除了古老的三个私人关系性的phylai之外,还有四个,后来是五个地域性的phylai。本来,在民主制初兴的希腊地区,民主制的胜利是与走向里区制合而为一的,换言之,demos成为整个城邦的地域性次级单位,并且也是城邦里一切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我们很快就会讨论到此种变迁的实际意义。不过,此种变迁的结果则是:城邦的运作已不再如同防卫性的氏族团体的誓约兄弟共同体,而是像一个机构似的地域团体(Gebietskoerperschaft)。
城邦机构性格的展现,另一方面也大大得助于有关法律本质之思考的改变。法律成为规范市民与此种城市领域居民的机构法(Anstaltsrecht)——尽管,如前所述,仍残留着些古老的遗制;同时,也越来越成其为理性制定的法律。制定法取代了非理性的卡理斯玛的裁判。与门阀支配之去除并进的,是开始有了立法。起初,由于仲裁者(Aisymnetes),立法还具有卡理斯玛的性质[28]。但不久之后,即由人民大会(ekklesia)经常性地(最后则为源源不绝地)创立新法,并且产生纯粹世俗的、以制定法为依据的司法审判(在罗马则是以政务官的诉讼训令为据[29])。在雅典,最后的结果是,人民每年都要被问道:是否维持现行的法律,或者应加以修改。以此,为人们所领悟到的一个不证自明之理是:有效的法律是,而且也应该是人为创造出来的,并且必须奠基在受法律所规范的人的同意之上。(https://www.daowen.com)
当然,在古典的民主制时代里,例如公元前4、5世纪的雅典,这样的一种法律观念尚未达到无条件支配的地步。并非任何demos的决议(psephisma)即为法律(nomos),即使是以决议来订立一般性规范的情况下,亦是如此。当demos的决议有违法律时,任何市民皆可在陪审法庭(heliaia)上加以驳斥[30]。法律(至少在当时)并不是由demos的决议所产生。法律的制定是基于某一市民的提出新法案,然后在特别的陪审员会议(nomothetai)上进行法理的辩论[31],亦即争辩古法或者新提案的法何者才应该是有效的。此乃有关法之本质的古老观念的一种独特的遗习,直到后来才消失。迈向将法律视为一种理性创造物的决定性的第一步的,是雅典借由埃菲阿提斯(Ephialtes)的法律而废除宗教性的贵族的否决机构——长老会议(Areopagus)[32]。
二、民主制的发展导致行政的变革。换言之,demos的公职人员——经由选举或抽签选出,任期短,向人民大会负责,有时可加以罢免——甚或demos本身的一整个下属团体,取代了靠着氏族卡理斯玛或官职卡理斯玛而进行支配的名门望族。这些公职人员即为官吏,不过并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官吏。他们只领取少许的补助费用,或者像抽签选出的陪审人那样只领受当日的酬劳。短短的官职任期,以及往往不得再次任职的禁令,使得近代意味下的官吏制度所具有的职业性格无从发展。这里头没有官职的晋升体制与身份荣耀。公务被当作临机的官职来执行,对大多数的官员而言,这并不需求他们的全副心神,而官职收入即使对无产者而言,也只不过是(尽管也正是他们所渴望的)一种副收入。当然,高级的政治官位,尤其是军事官职,需要任职者投入其全部的工作活力,因此,这些职位也只有饶富资产者才有办法担任。在雅典,担任财务官员者,必须符合高度财产数额的规定,而不是我们现代缴交职务保证金就罢了。究其实,这些高级职位正是种(不支薪的)荣誉职。
在伯利克里时代的雅典,由完全发展的民主制所创造出来的真正的政治领导人物,亦即群众煽动家(Demagogue),在形式上通常是位居领导地位的军事官员。然而其实际的权势,并不是奠基于法律或官职,而完全是奠基于其个人的影响力与demos的信赖之上。因此,他们的权势地位非但不是正当的,甚至也不是合法的,尽管整个民主体制是考量其存在而裁制出来的,这就像近代的英国宪法的制定是设想到内阁的存在一样,后者同样并非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限而进行统治。进一步而言,群众煽动家因领导无方而被控诉的情形,我们亦可在英国国会进行不信任投票——从来也没有经过法律所制定的权限——一事上找到不同形式的对应版。经由抽签所组成的议会,于此不过是demos的执行委员会,丧失了司法裁判权,不过握有人民大会议案的预审权(透过预决的办法,probouleuma)以及财政的监督权[33]。
在中世纪的城市里,popolo支配的遂行,也产生了类似的结果。此即:一方面,城市法的大量编纂、市民法与诉讼法的法典化以及各式各样的条例的充斥泛滥;另一方面,则是冗官冗员的大量涌现。以日耳曼的小城市为例,官员的种类即有四五打之多。除了事务处职员、法庭与监狱职员以及市长的助理人员之外,尚有大批的专门人员。这些专门人员的官职只不过是临时性的,其官职所得——主要是规费——也只不过是一种为他们所企盼的副收入。
古代城市与中世纪城市——至少是大城市里——另一个共通的现象,是许多现今通常在议会(由选举产生的代议士所组成的会议)里处理的问题,被交付给选举制或抽签制下的特别合议机关来处理。例如古希腊时代的立法,便是如此,而其他一些政治的事务亦是如此,诸如:在雅典,有关同盟条约缔结之际的宣誓行为,以及向同盟城市课以贡赋的分派等等。在中古时期,有关官吏——特别是最重要的官吏——的选举,往往是如此处理,而且有时连决定最重要的合议机关的成员的问题,也是以这种方式解决。此乃近代代议制的一种替代方式——代议制的近代形式,在当时并不存在。“代议士”仅只是整个团体的代表者,此乃相对应于一切政治权利皆具传统的、身份的性格,亦即皆具特权性格的情形。换言之,在古代的民主制里,代议士是祭祀性共同体或以国家甚或同盟国家的形式集结在一起的共同体的代表者,在中世纪则为行会或其他团体组织的代表者。唯有团体的独特权利(Sonderrechte)才可被“代表”,而不像近代的国会里,各议员所代表的是某一地区流动不拘的“选举人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