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波斯法
在波斯的官方宗教什叶派(Schî‘itentum)[52]里,神圣法的非理性又更上一层楼,因为它欠缺逊奈所给予的那种相对坚实的基础。他们信仰理论上被认为不可谬而眼前又不可得见的“伊玛目”(Imâm)[53],但这种信仰根本连逊奈的替代品都算不上。
法官人选须经“沙王”(Schah)[54]的认可,但实质上也必须极为顾虑地方名家的意见,因为沙王在宗教上是非正当性的支配者,所以绝对要有如此的尊重。实质上,此种认可绝非官职的“任命”,而不过是对行会式神学学派的结业候补者的一种核可,尽管有辖区的指定,但各个法官似乎并未具有确切无误的权限,更何况,当事人可以在多位相互竞争的法官当中加以选择。以此,这些法先知的卡理斯玛性格的确呼之欲出。
依什叶派严厉的教派特质——而祆教的影响又更强化了此种特质[55]——与不信者的任何经济财货交易都被视为不净而遭到仪式上的直接排斥是想当然的[56]。不过,通过种种拟制,神圣法的这些要求最后实际上全都被放弃,并且神圣法也因此几乎全面地撤离经济领域和政治的相关领域——自从立宪制借着可兰经章句的征引和透过传法者的判断而得到“立基”之后。(https://www.daowen.com)
虽然如此,神权政治直至今日[57]都不是经济上所能忽视的要素。尽管影响范围越来越受限制,神权政治的要素之渗入司法裁判,再加上东方式家产制[58]作为支配形态的那种(后文将提及的)独特的性格,对经济而言,具有重大意义。在此,和他处一样,这种情况较少是因为神圣法的实定规范之故,而是由于支配着司法裁判的原则性的“心态”(Gesinnung)所造成。此种心态所追求的是“实质的”公道,而不是利害斗争的形式规则。因此,例如土地所有的诉讼要是落入此种裁判的管辖之下时,裁判官所据以判断的,八九不离十是具体的权衡观点,尤其是当法典化的法律并不存在时,此种倾向更加容易实现,以致可计算性的可能机会丧失殆尽(此即“卡地裁判”)。结果,例如在突尼斯(Tunis)所见的情形,只要土地所有的诉讼是归于宗教法庭“卡拉”(Chara)来管辖,土地的资本主义开发便没有可能[59]。不过,资本主义的利害关系还是成功地废除了此种法庭的管辖权。整件事情典型反映出神权政治的裁判在抵挡理性经济时所发挥的作用——基于其内在性格,此种干扰不得不然,只是各地对此作用的感受程度有所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