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城市在其政治经济特质下对于非市民阶层的态度
中古城市特有的政治经济性格,也决定了其对于非市民阶层的态度,并且不同的城市表现出相当不同的姿态。整体而言,所有的城市皆在经济组织上对立于特别非城市的——政治的、身份制的、庄园领主的——结构形式。一言以蔽之:市场对立于庄宅(Markt gegen Oikos)。当然,我们也不能将此种对立单纯地当作是政治领主或庄园领主与城市之间的经济“斗争”。这样的斗争自然是有的,亦即,当城市为了扩张势力,容许政治领主或庄园领主所欲掌握的隶属民进住到城墙里来,甚或将未移入城市者当作市外市民而收纳于市民圆体中。容纳市外市民这件事,由于诸侯的团结与国王的禁止,至少在北方的城市,很快就行不通了。不过,城市这种纯粹是经济的发展,并没有在任何地方受到原则上的反对;引起反对的,毋宁是城市的政治独立,以及一些(不在少数)特别的经济事例,亦即当领主的特殊经济利益与城市在贸易政策上的利益及独占倾向发生冲突时。以国王为首的封建军事团体利害关系者,自然是带着极为不信任的眼光来看待其政治领域里的自主性要塞〔城市〕的发展。日耳曼的君主从未——即使有,也是极短暂的——抛下这种不信任的念头。相反的,法国与英国的国王却由于政治上的理由——他们与贵族的对立——以及城市在财政上的重要性,而时时对城市表现出相当友好的态度。
同样的,城市的市场经济对于庄园领主的团体以及间接地对于封建团体发挥解体的影响力——事实上,的确发挥了各种不同程度的效力——这个倾向,并不必然要出之以城市对抗其他利害关系者的“斗争”形式。就长期而言,支配着情况的,是个强大的利益共同体。政治领主与土地领主最希望的,莫过于从隶属民那儿取得货币收入。城市首先可以提供给这些隶属民地方性市场以卖出他们的产物,使他们得以用货币取代劳役与实物来缴纳地租;同样的,城市也提供领主机会,使他们不必自己消耗掉手头上的实物,而得以将之贩售于地方市场或透过愈来愈资本强化的商业,在外头转换成货币。政治领主与土地领主无不奋力地利用此种机会,一则要求农民缴交货币租金,一则利用农民以市场为目标的利益取向,亦即扩大经济单位以增加生产量。如此一来,领主亦可自较大的经济单位里收取较多的实物地租,并在市场上变现[77]。此外,地方上与地方之间的贸易逐渐扩大发展之后,随之所产生的各式各样的租税,也让政治领主与庄园领主大大地增加了货币收入。此一现象,日耳曼西部早在中古时期即已发生[78]。
因此,城市的建立,包括种种后续的结果,自建立者的观点而言,主要是一种营利事业:为了创造货币收入的机会。由于这种经济利益的驱使,贵族们在东方,尤其是波兰,建立起各色的“城市”——即使是在迫害犹太人的时代里[79];其中不少是错误的起建:在为数往往不过数百人的居民里,有时直到19世纪时,90%仍是犹太人。故而,此种典型中古北欧式的建城之举,事实上是一种营利“事业”,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恰与古代城邦所代表的那种军事性要塞城市的建立,形成最强烈的对比。
庄园领主与司法领主所拥有的一切对人及对事的要求权利,几乎无不转化成租金诉求[80],以及,农民因此而获得法律上或事实上(往往更为广泛)的经济自由——在城市发展较弱之处则无从发生。这两种现象其实是起因于:(1)政治领主与庄园领主的收入,在城市急遽发展之处,愈来愈以在市场上出售农民的产物与各种实物贡租的方式来获得;此外,其收入无论如何也是取自于其他各种交换经济的来源,而不再是利用隶属民的赋役义务来获得,或者是以庄宅经济的旧有方式来转嫁家计需要于隶属民身上;(2)领主和隶属民无不愈来愈以货币经济的方式来应付他们大部分的生活所需(虽然后者程度较轻);(3)乡居贵族的土地被城市市民所买占,城市市民即将〔庄园〕转变成理性的经营形式。不过,此一过程却受阻于举凡采邑制团体要求拥有贵族领地以符合采邑受封能力之处,而此一能力却是(如阿尔卑斯山以北几乎所有地方的)城市贵族所欠缺的。
然而,单只“货币经济”这个理由,无论如何并不会产生政治或土地领主与城市之间的经济利害冲突,反而是会造成利害关系共同体。只有当庄园领主为了提高自己的收入,而试图转向营利经济的、工业的直营生产时,才会有纯粹经济性的冲突产生。不过,要转到此种直营生产,只有在具备合适的劳动力的情况下,方有可能。倘若情况果真如此,城市对于庄园领主这种工业生产的斗争,确即爆发,并且正是在近代,以及在家产官僚制国家团体内部里,斗争往往特别激烈地展开。相反的,在中古时期,几乎根本没有这种问题,并且,古老的庄园领主团体的真正解体,以及农民所受束缚的实际崩解,往往是在完全没有斗争的情况下,随着货币经济的推展而发生。英国的情况正是如此。当然,在其他地方,城市是直接且有意识地推动此一发展。正如我们所见的,在佛罗伦萨的势力范围内所发生的情形。
家产官僚制国家试图调和贵族与城市之间的利害冲突与对立。然而,由于国家想要利用贵族来出任军官与官僚,所以确立原则,不许非贵族——因此也包括市民在内——取得贵族的领地。
〔续〕特别是对于圣职者的态度
在中古时期,比起俗人的庄园来,圣职者的庄园,尤其是修道院的庄园,更易与城市发生冲突。连同犹太人,圣职者一般而言,特别是在国家与教会因主教叙任权之争而分离之后,是为城市里相当异质的一个群体。他们的领地,作为教会产业,拥有广泛豁免徭役与管辖的权利。换言之,将任何官方职权,包括城市当局,排除在外。同时,圣职者本身,作为一种〔特殊〕身份,也抽身于市民所负担的军事义务及其他个人性义务之外。然而,由于虔诚市民不断地捐献,上面那种豁免赋役的产业,以及因此而脱身于完整城市权力之外的人数,都节节攀升。此外,修道院更得力于俗人修士(Laienbruder)这股劳动力,由于他们不必养家糊口,所以当他们——情况经常如此——被利用于直营工业的经营时,很容易就足以压倒一切修道院之外的竞争[81]。更进一步,修道院与教产法人,和中世纪伊斯兰教的Wakuf[82]一样,大量掌握了中古货币经济的永久租税源泉,诸如市场所在、各类销售处、屠宰场、磨坊等;这些设施不仅免于课税,并且不在城市的经济政策规制之内;更有甚者,他们还要求对这些设施拥有独占权。即便是墙垣围绕的修院禁区,也对城市具有军事危险性。并且,教会法庭及其禁止取息的约束,在在都威胁到市民的企业。为了对抗土地资产累积于死手的手中,市民力图设下禁令——和君主及贵族订定财产取得禁止法(Amortisationsgesetze)一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83]。
不过,另一方面,对城市的工商业而言,宗教祭典意味着重大的利得机会,特别是当城市成为朝圣地而来访者皆可在此获得赦免时。并且,教产法人,只要是在对市民开放的情况下,也不失为扶养无助市民的设施。因此,尽管教会及修道院与市民团体之间有种种的摩擦冲突——只此即足以作为宗教改革的一个“经济解释”,然而两者问的关系,直到中世纪末,也绝非是完全不友好的。教会与修道院的各种机构,一如教会法那样,对于城市共同体而言,事实上并不是那么不可侵犯的。有人正确地指出,在国王的权力自主教叙任权之争以来逐渐萎缩之后,特别是在日耳曼,教产法人与修道院即失去了他们对抗俗人势力的最热切的护主,并且,当他们极力投入经济活动时,一度被他们废止的俗人司法权(Vogteigewalt)便相当容易以间接的形态再度复苏[84]。在许多情况下,城市的市议会很懂得将教产法人与修道院实质地置于一种和昔日的Vogtei完全类似的监护权之下。换言之,借着各式各样的口实与名目,强迫他们接受监护人与代理者,以符合市民利益的方式来管理他们的事务与教产。
圣职者身份团体在市民团体当中的地位,有种种相当不同的状态。在某些情况下,就法律上而言,圣职者根本完全置身于城市法人组织之外。不过,即使在情况并非如此之处,圣职者也以其不可剥夺的身份特权而形成一种令人不快且无法同化的异质势力。宗教改革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此一情形画上句号;不过,城市并未因此而得到什么好处,因为他们不久即屈服于家产官僚制国家之下。
在最后这一点上,古代的发展取径完全不同。愈往前推溯,古代神殿的经济地位愈近似教会,特别是修道院在中古早期的经济地位——尤其清楚地显现于威尼斯的殖民地。不过接下来的发展却不是像中古时期那样,愈来愈往国家与教会分离以及教会支配领域愈来愈具自主性的方向上推进,而是情形恰好相反。在古代,城市贵族门阀掌握着祭司地位并使之成为收益与权势的来源,而民主制则将之完全国家化并转变成俸禄——多半被拍卖出售。以此,不仅消除了祭司的政治影响力,并使经济的管理也落入共同体的手中。德尔菲的阿波罗大神殿及雅典的雅典娜神殿,是希腊国家的财宝库与奴隶的储金库,并且部分神殿还是大土地所有者[85]。不过神殿与市民的工业相竞争的问题,并没有发生在古代城市里。宗教财产世俗化(Saekularisation)的现象不仅没有,也不可能出现[86]。尽管如此,实质上(即使形式上并非如此),在古代城市里,曾一度集中在神殿手中的工商业,其“世俗化”(Verweltlichung)的彻底程度,远非中古时期所能相比。之所以如此,基本的因素在于:没有修道院存在,也没有作为超地方性团体的教会独立组织存在。
城市市民阶层与庄园领主权力的冲突,也曾存在于古代,如其存在于中古时期与近代初期一般。古代城市亦有其农民政策与摧毁封建制的农业政策。只不过,这些政策的规模是如此之大,其对于城市发展所具有的意义是如此不同于中古时期,在在彰显出彼此间的差异。此种差异,必须要置于一般性的脉络里来讨论说明。
[1]布伦将城市贵族与上层行会统合在名为“Constabulary”’(Constaffel,亦即“厩舍者”,参见第二章431页注②)的组织里,战争时负责提供骑兵。在市议会里,Constaffel拥有13个代表席次,为数和13个小手工业者行会的席次相同。——中注
[2]Paratici=the“paraders”(游行者),“arti”的同义词,或许是源自行会之举办游行。参照Dizionario Enciclopedico Italiano,Ⅸ(1958),40。——英注
paratici,单数为paraticum,是13世纪时意大利地区用来指称行会的中古拉丁文。——日注
[3]“anziano,-ni”,“长老”之意。“priore,-ri”,意指首长。——日注
[4]“它们(亦即popolo的决议)可使一切法规无效,且应被视为最高指示”,这是Brescia指示其podesta的一项法令,时约1250年。———日注
[5]“mercanzia”指“商人行会”,“domus mercatorum”为“商人之家”,恐怕是指公会办事处的意思。另参见M.Weber,Gesammelte Aufsaetze zur Sozial-und Wirtschaftsgeschichte,S、368,442。———日注
[6]齐欧皮暴动是指1378年夏天发生于佛罗伦萨,由下层劳动者所发起的暴动。ciompi虽是梳毛工的俗称,但参加此次暴动者则为一般下层的劳动者。他们多半是从属于Arte di Calimala(毛织品商人行会)与Arte di Lana(羊毛行会)的劳动者,但并不属于21个被公认的行会(古老的7个,新的14个)中的任何一个行会,故而完全被排除于城市的政权参与之外。自1345年以来,佛罗伦萨由于种种缘故而受到经济危机的侵袭,大商人便试图以牺牲下层劳动者的方式来去除危机;濒临饥饿的下层民众举梳毛工米开尔为首领起而暴动,在米开尔这位“正义旗手”的带领下,成功地使3个新的行会获得承认。据闻,暴动之所以成功,尚得力于像美第奇家族等新兴商人的暗中支持。不过不久之后,财阀阶层再度恢复势力,不但否定了新的行会,并且于1382年亦将14个小行会排除于政权之外,七大行会的支配即此再度复活。——日注
[7]Conte Romolo Broglio d'Ajano,“Lotte sociali a Perugia nelsecolo ⅩⅣ,”Viertel-jahrschrift fuer Sozial-und Wirtschaftsgeschichte,Ⅷ(1910),pp.337-349。关于本文所提案例,见p.334;关于下级行会(arti minori)于1378年攫取势力,见p.347。——日注
[8]Ernst Salzer,Uber die Anfaengeder Signorie in Oberitalien.Ein Beitragzur italienis-chen Verfassungsgeschichte[Historische Studien,Heft 14(1900)],p.97,fn.3.——日注
[9]“demos”一词有两种含义:其一,与意大利的“popolo”和罗马的“plebs”同义,意指“民众”;其二,意指希腊城邦的地区性下级单位“里区”。———日注
[10]护民官一职产生于罗马共和制初期贵族与平民相抗争之际,职司维护平民的权利。关于其起源,众说纷纭;或谓“tribunus”一词与罗马的里区tribus具有某种关联,迈尔即认为护民官本为四个市区的人民的代表者,因此本来只有四名(至公元前449年时增加为十名)。plebs获胜之后,由于内部发生贫富的分裂,护民官即不再有实质的活动,直到格拉古兄弟时代才再度恢复本来的“护民官”的角色。恺撒与奥古斯都皆被给予终身的护民官权能。帝政时代以后此一官职虽仍存在,但已完全丧失实质的机能。——日注
共和时期的护民官具有宗教及法律上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在他面前,任何人——包括执政官、元老与贵族——皆须俯首听命。不过,他的权威离开罗马即无效。——中注
[11]监察官是随着护民官的发展而成为护民官之下属的平民政务官。原来职司守卫平民守护神Ceres的神殿,因此或谓官职名称aediles即源于aedes(神殿)。监察官虽负有担任护民官助理者的种种任务,但保管被存放于Ceres神殿中的平民关系文书尤为其首要之责。后来除了平民监察官之外,另设有自贵族选拔出来的高级监察官,但不久平民亦可担任此职。——日注
[12]和称号前并未冠上“圣宠”字眼的人民首长一样,“‘护民官’的权力来源也是‘非正当性的’;他之所以神圣不可侵犯(sacro sanctus),正因为他不是个具有‘正当性’权威的官员,所以只能由神明的护佑(或公民的复仇)来保护”(《经济与历史:韦伯选集(Ⅳ)》,页271)。——中注
[13]Auspicium imperiumque,或“作为共同体的代表来指导共同体与神和与人的事务之权威”,据蒙森的说法,此乃共同体官员完整权力的两个面相。护民官,作为共同体之一部分人的代表,只拥有此种权力的部分。参见Mommson,Roemisches Staatsrecht,Ⅰ,73;Ⅱ,269ff.,272。——日注
[14]lynch law,由美国弗吉尼亚州的治安法官Charles Lynch(1736—1796)私自处罚暴徒而得名。——中注
[15]位于罗马卡比多利努斯山西南方的断崖。———日注
[16]公元前287年由担任狄克推多之职的霍坦西乌斯(Quintus Hortensius)所提出的法案,确定平民大会(concilia)的议决(plebiscitum)对于包含贵族在内的全体人民皆具有效力。——日注
[17]罗马的平民曾无数次出走(secessio,亦即脱离罗马而于近郊另立城邦)。本文所提的是公元前287年平民退出到台伯河对岸的事件。根据传说,护民官的设置也是平民于公元前494年退出罗马的缘故才获得认可。———日注
[18]nobilitas于公元前3世纪里渐次形成,是以元老院为中心的官职独占者阶层,包括以前的门阀贵族和平民两种出身者。equites主要是从事工商业与金融业的富裕阶层。原义“骑士”,源于古军制的名称,然而此一阶层于发展时期事实上并非服骑士勤务者。他们虽然富裕但并非贵族(nobiles),例外者虽有加图(Cato)和西塞罗(Cicero)等踏入官界而晋身至元老院议员者,但仍被贵族视为“暴发户”而轻蔑之。——日注
[19]罗马于公元前二三世纪时飞速地扩增土地,但另一方面却产生奴隶制农业的发展、属州谷物的输入、意大利的土地兼并、中小农民之丧失土地等严重的问题。格拉古兄弟中的哥哥提比略(Tiberius Sempronius Gracchus,公元前163—前133)于公元前133年任护民官,提出土地法,规定一个家族所能占有公有地的最高限额,再将因此而释出的公有地分配给罗马市民和意大利农民。此一法案在有力者的强烈反对下通过,然而提比略试图打破前例而再度竞选护民官,却于选举日被反对派所刺杀。其后,弟弟盖乌斯(Gaius Sempronius Gracchus,公元前153—前121)于公元前123年成为护民官,继续推动其兄的改革,试图打破元老院的势力。他于公元前122年再度获选为护民官,然于第三任选举时落败,遂于公元前121年自杀身亡。其后,又有护民官Marcus Philippus于公元前104年提出公有地再分配法案。——日注
[20]奥古斯都及其后的元首都终身拥有护民官的权力,虽然他们并没有护民官的职位,相形之下,共和时期的护民官则仅断续或短暂地占有此一权力。——中注
[21]在民主制时期的斯巴达,每年皆由市民选出五名最高政务官,具有处罚所有官员与市民的权力及财政权,而为人民大会的议长。每个月,国王必须向摄政官宣誓尊重国制,而摄政官则在国王尊重国制的条件下宣誓效忠国王。摄政官在卸任时要作政务报告,市民则得以告发他。此一官职的起源众说纷纭,公元前6世纪左右就任此职的Chylon将此官职提升为与国王并列的大位,并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日注
[22]梅森尼亚(Messenian)是位于伯罗奔尼撒半岛西南部的地区。第一次梅森尼亚战争发生于公元前735至前716年左右,斯巴达于此役中征服这个地方。——日注
[23]斯巴达人直至公元前8世纪前半叶,皆将征服地分配给斯巴达人,而将原住民奴隶化——成为为斯巴达人耕种土地的Helots(此词原为俘虏之意)。摄政官于每年就任之际向Helots宣战,以使斯巴达人杀害Helots中优秀分子的行动合法化。此外听说根据“秘密侦察制度”(krypteia),斯巴达青年还到农村里谋害Helots。这是普鲁塔克的说法(Plutarch:Lycurgus,ch.28)“摄政官每年向Helots宣战,以使Helots被谋杀不致破坏宗教法。”不过一般而言,此事如今被认为是伪造的。——中注
[24]普鲁塔克提到斯巴达的摄政官派遣最敏捷的年轻人组团进入乡间,这些人昼伏夜出,杀害他们所遇到的任何Helots;此一行动即称为krypteia。这个故事曾一度被解释为:斯巴达拥有一支专门用来镇压Helots的特别治安武力,不过现在已没有多少人如此相信。“krypteia”一词亦见于其他古代资料,目前多半认为是斯巴达年轻人受教育过程中,一段特别严厉与起始的阶段。韦伯将此一制度视为一种“侦察制度”,可能是受到迈尔的误导,迈尔在比较威尼斯与斯巴达所具有的警察国家之性格时,亦曾用过此一名词,详见Eduard Meyer,Geschichte des Altertums,Ⅲ,p.518。———日注
[25]Thucydides,History of the Peloponnesian War,bk.Ⅰ,ch.6.——日注
[26]宗教的机能是正当权力的一部分。参照本章525页注②。——日注
[27]韦伯此处是在争论当时的一个热门话题,亦即斯巴达Lycurgan体制里摄政官起源早晚、合法或革命性质的问题。他争辩的对象主要是Szanto、E.Meyer等人,详见E-conomyand Society,Ⅱ,p.1337,n19。——中注
[28]公元前6、7世纪的希腊,谋求参与政权的中层市民和苦于负债重压的下层市民,与门阀贵族间的对立激化;于是在贵族与平民的同意下,“仲裁者”被赋予国制上的全权以调停两者间的对立。雅典的梭伦(Solon,公元前638?—前559?)即为其典型。众所周知,梭伦采取了种种调停措施,诸如消除贫农债务,禁止人身抵押,将市民按所得划分为四级来规定参政权和兵役义务,等等。——日注
[29]众所周知,罗马的诉讼程序分为法庭程序(in iure的程序)与在审判人面前的程序(apud iudicem的程序)两个阶段。前者是在法务官与地方官等政务官面前进行,于此调查当事人的诉讼资格与有无控诉权、决定当事人之间的纷争点,并任命审判人(iudex)。当此之际,政务官交付审判人“诉讼训令”,指示后者在何种法律及事实的条件下,承认或不承认所被声明的申诉权。审判人即根据此一训令来审理事实,并举出证据下定判决。关于此种诉讼形式促进法律的合理性与技术性,参见M.Weber,“Rechtssoziologie.”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Kap.Ⅶ,S.463。——日注
[30]heliaia为雅典民主制时期的法庭。每年以抽签的方式决定6000名陪审员,然后再抽签决定出席各具体法庭的陪审员。陪审员出席人数依事件的重要性而定,私法事件为四五百名,政治事件则超过千人。究其实,此乃民众法庭,韦伯故曰,此种法庭是“依据‘实质的’正义而下决定,事实上也就是依从眼泪鼻涕、逢迎拍马、煽动性的叫嚣谩骂与机智而定”。德文第四版编辑者注明,参见Ed.Meyer,Geschichte des Altertums,Bd.Ⅳ,Ⅰ(4.Aufl.,1944),S.538,540ff.;Max Fraenkel,Die attischen Geschworenengerichte(1877);Otto Schulthess,Dasattische Volksgericht(Bern.1921)。——日注
[31]“nomothetai”为“立法者”之意。公元前4世纪的雅典,遇有改废法律的提案时,人民大会即自heliaia的陪审员中选出立法者,再由这些人所组成的会议来审议法律的改废与否。——日注
[32]Ephialtes为雅典政治家,殁于公元前462年(前461?);与伯里克利一起推动改革,致力于剥夺贵族的特权,亦因此招致怨仇而被谋杀。——日注
[33]向人民大会提出的议案全都必须预先交由评议会审议并获得承认,评议会有时也会附上自己推荐某个提案的意见交给人民大会。——日注
[34]有关希腊僭主制的简要分析,参见A.Andrewes,The Greek Tyrants(New York:Harper Torchbooks,1963)。——中注
[35]所谓“契约之书”,是指《旧约圣经·出埃及记》,自20:22至23:33,特别是21:2以下。参照M.Weber,Gesammelte Aufsaetze zur Religionssoziologie,Bd.Ⅲ,S.70;GesammelteAufsaetze zur Sozial-und Wirtschaftsgeschichte,S.85f.。——日注
[36]关于亚比米勒,见第一章注35。Judas Makkaebaer为犹太的爱国者,于公元前165年左右将叙利亚人驱逐出耶路撒冷,再兴犹太教。为了使犹太人获得完全的宗教自由与政治独立,他于公元前160年再度大破叙利亚军队,然而其后却战死于叙利亚另一次入侵的会战中。他出身于耶路撒冷东北方的一个祭司家族哈斯蒙家,支持他的则是因叙利亚人入侵而失去土地的农民阶层。自从耶路撒冷光复后,哈斯蒙家夺取耶路撒冷政治与宗教支配权的意图愈来愈明显,事实上,犹大斯的兄弟西蒙于公元前141年即获承认为政治与宗教的主权者,创立哈斯蒙王朝,或称马卡比王朝。——日注
[37]《旧约圣经·申命记》,15:6、28:12。另对照28:44。参见M.Weber,Gesammelte Aufsaetze zur Religionssoziologie,Bd.Ⅲ.S.74f.;GesammelteAufsaetze zur Sozialund Wirtschaftsgeschichte,S.90。——日注
[38]Peisistratos(公元前600?—前527?),雅典的僭主。趁梭伦改革后的动摇,于公元前547年左右确立其支配。他的政绩有:因应自耕农保护政策而育成重装步兵,开海外发展之绪,编纂荷马的史诗等。其势力的基础在于雇佣兵(外国人占大多数)与奴隶军队。——日注
[39]卡隆达斯(Charondas)为西西里的卡达尼亚(Catania)人,公元前6、7世纪希腊的立法者。他不但为家乡立法,并为各Chalcidic殖民城市,特别是Rhegium制定法律。——日注
[40]狄奥尼索斯(Dionysos)为起源于Thrace的神祗,主掌植物与动物的生命。亦被称为Bakchos(Bacchus)。于公元前8世纪(一说公元前15世纪以前)传入希腊。在希腊,它与葡萄相结合而成为葡萄酒之神。主要是一种女性的信仰,传说陶醉的信女们集结在一起手持火把,挥动着常春藤杖头的木杖于夜半的山野中乱舞,将出现的野兽裂为八块而食之。雅典的僭主佩西斯特拉图斯保护此一祭典而奖励悲剧与喜剧的新作于卫城(Acropolis)南麓的狄奥尼索斯剧场里竞赛演出。以此,狄奥尼索斯亦为戏剧之神。——日注
[41]克利斯提尼为公元前6世纪的雅典政治家。他废除自古以来的四个氏族制的phylai以打破门阀贵族的势力,并以新的纯粹地区性共同体demos为单位,建立10个地域制的phylai的制度。据此奠下了雅典民主制的基础。他并且创立了陶片放逐制度。参见M.Weber,Gesammelte Aufsaetze zur Sozialund Wirtschaftsgeschichte,S.122f.。——日注
[42]上述两人为伯罗奔尼撒战役最后一个阶段雅典与斯巴达军队的指挥官。阿奇比阿德斯曾在公元前407年取得雅典的独裁权,然而在同一年即因败于吕桑德洛斯而被流放。吕桑德洛斯在公元前404年迫使雅典投降,并在各征服城市建立其个人势力,然而他始终无法成功地控制其家乡斯巴达,最后在公元前403年亦被放逐。——中注
[43]意大利中部与北部自12世纪以来即形成各城市自治共同体,就类型而言,历经consule制、podesta制、capitano del popole制等阶段,至13世纪末左右转变成门阀独裁时代,亦即走到signoria制的阶段;其后,这些门阀于16世纪转化为世袭的专制君主,亦结束了城市自治共同体的时代。signoria制阶段里的独裁者虽被称为signore或dominus,然而,第一,他们并非世袭的君主,第二,诸如consiglio maggiore(大评议会)、consiglis de credenza(小评议会)、行会代表、市民总会等自治机关在形式上仍然存在。换言之,此一阶段一方面维持了城市自治共同体的外表,实质上亦为未来的专制君主国家的阶段做好准备。正值此一阶段的十四五世纪时,集结于condottiere(佣兵队长)名下的佣兵队,在意大利广被利用于signore之间的激烈斗争里,这是众所周知的。时有佣兵队长推翻自己所事的signore而自立为signore的例子。——日注
[44]Salzer,Die Anfaenge der Signorie,前引书各处,另参照本章523页注①。——中注
[45]威斯康提为支配米兰市所在的伦巴底地区的家族。祖先Ottone曾参加第一次十字军东征而成为米兰的副首长(vicecomes),威斯康提之名(Visconti)即由此而来。Ottone的外甥Matteo(1250—1322)夺得米兰的政权,于13世纪后半叶开始扩张领土于北意大利。斯卡里格家族亦称斯卡拉(Scala)。于1260年至1387年支配佛洛拿市(13世纪后半叶时有若干中断)。尤以Can Grande della Scala(1291—1329)之赞助诗人但丁与艺术家Giotto di Bondone最为有名。埃斯特家族为意大利最古老的贵族家族,自13世纪至16世纪末支配费拉拉(Ferrara),自中世纪末至18世纪末支配摩德纳,在文艺复兴时期以文学艺术赞助者的身份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日注
[46]亦即一种不受城市法规限制、也不需要(通常是需要的)正规权力当局协同的司法权力(sine illis de curia et collegio),不过这种权力在某些事件——通常是政治性的,例如叛变——发生时,会受到限制。——日注
[47]所谓“parlamentum”、“contio”或“arengum”都是直接民主制下的市民大会,而非现代意义上的“市议会”。——中注
[48]参见上一章第五、六节。——中注
[49]例如Pandu之屈服于Cangrande della Scala(Verona的signore)。详见Economy and Society,Ⅱ,p.1338,n30。——中注
[50]所谓庄园徭役制,是指直营地与农民保有地并存且借着隶属农民的赋役劳动来耕作直营地的领地经营形态。分益制则反之,并无直营地及农民的赋役劳动相伴的分益小农作。德文第四版编辑指示参照Carl Brinkmann,Wirtschafts-und Sozialgeschichte,2.Aufl.,1953,S.47。——日注(https://www.daowen.com)
[51]Leopold von Toscana(1747—1792),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弗朗西斯一世之子,约瑟夫二世之弟。其父就任皇位后,他成为托斯卡那大公(莱奥波德一世,1765—1790年在位),任用托斯卡那人为官吏,实行食品自由贸易制、奖励农业、填平低地、改革税制,并采用宪法,削减教会与圣职者的特权,力图排除教皇的干涉,然未获所期的效果。其兄殁后,继任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莱奥波德二世,1790—1792年在位)。——日注
[52]此处特别是指腓特烈二世(亦即西西里国王腓特烈一世,1197—1212年在位)治下的西西里。众所周知,在他的治下,封建诸势力被扫除出去,西西里遂建构出一种早熟的官僚制专制主义国家,而关于身份制议会方面,亦由于他召集地方团体代表的议会而开启了一个新的时期。——日注
[53]参见第一章392页注①。——中注
[54]日耳曼曾有三个大的城市同盟。(1)莱茵城市同盟(der rheinische Staedtebund):为了使麦滋的帝国境内和平法令得以贯彻实施,此一同盟形成,时为1254年,后来发展成一个遏阻领邦主权分立的倾向、谋求帝国的统一与帝权的强化的政治性同盟。1255年于沃尔姆斯召开的帝国会议正式承认此一同盟,并给予城市代表和诸侯同等的表决权,然而次年由于国王威廉之死而进入所谓空位期时代,领邦分立的局面已然形成,同盟本身遂告解体。(2)莱茵—施瓦本城市同盟(der rheinisch-schwaebische Staedtebund):为了对抗金印宪章(1356)禁止城市结盟的规定,保持城市的帝国直属性、否决对于领邦主权的服属等目的,各城市于1376年结成此一同盟。1388年与诸侯势力一战而败,同盟解散,然而属于此一同盟的瑞士各城市却于1386年和1388年两次击败奥国军队,瑞士盟约遂取得事实上的独立地位。(3)汉萨城市同盟:约成立于1350年,直至15世纪才开始衰落。——日注
[55]维持境内治安运动(包括禁止诸如械斗等行使暴力行为的运动),始于10世纪末左右,原先是教会所发起的“神之和平”(Gottesfriede,pax Dei)的运动,后来却转化成民众自主性的运动而威胁到封建的支配秩序,由于教会对此冷眼旁观,运动遂在支配阶层的武力镇压下挫败。然而维持境内治安终究有其必要性,故而法国于11世纪、日耳曼于12世纪左右开始发展成为由国王所策动的和平运动(即所谓的Landfriede运动)。城市为此一运动的有力推进势力。——日注
[56]十三四世纪以后,伴随着领邦主权(Landesherrschaft)的发展,有许多城市便处于领邦领主的支配之下,此即领邦城市(Territorialstadt)。它们被赋予领邦等级资格(Landstandschaft),得以派遣代表参与领邦等级会议。然而有些城市仍然维持其帝国直属性,即所谓的帝国城市(Reichsstadt),其中亦有取得帝国等级资格(Reichsstandschaft)而得派代表参加帝国等级会议者。帝国城市之中,有些是拥有自己的领邦,因而本身即形成一领邦主权的有力城市,有些则为毫不起眼的弱小城市。——日注
[57]参见前述第三章第四节后半。——中注
[58]此乃相对于kingdom of prerogative之语。英国的国王并不是借其法制上的权力,而是单只靠着其卓越的个人能力与社会影响力来真正积极地参与政治权力,并且当他具有此种能力时,不管“议会的支配”是多么的有力,国王还是拥有在实际上实现自己政治参与的地位。——日注
[59]在古代的诉讼里,是由被告提出证明,而证明自己清白的最重要手段则为宣誓(Eid)。宣誓者是以自己的人格为赌注来保证其宣誓的真实性,人们认为若起伪誓便会遭受某种超自然力的制裁。不过宣誓时光由被告来单独宣誓的情形很少,通常多半必须与宣誓辅助者(Eidhelfer,sacramentalis)一起进行。宣誓辅助者的人数则视事件的轻重而定,宣誓辅助者通常即为被告的氏族兄弟或族人。——日注
[60]在日耳曼,对于罗马法抵抗最剧或最为冷淡者,诚为“近代的”市民阶层。商法、营业法、不动产登记法等与市民阶层最具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领域,皆为中世纪城市法的产物,与罗马法鲜少关系。因此,关于罗马法的继承问题,所谓“内因说”(因罗马法的内容符合社会的需求所以被继承接受的说法)被排除,而所谓“外因说”获得论者的认同,亦即:由于日耳曼古来的固有法呈现地方性的分裂后,有必要继承罗马法来创出一套能够通行于整个帝国境内的共通法-普通法。关于这点,韦伯本身的分析极富启发性,可参见其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S.491ff.。——日注
[61]领地法是行于城市以外地方的一般法。相对于领地法,城市法占有一种特别法的地位。——日注
[62]以下关于英国的叙述,出于J.Hatschek,Englische Verfassungsgeschichte,S.485ff.。——日注
[63]对于保有并行使官职、特权及其他权利者,证明其“根据何种权限”(quowarranto)而得以保有及行使这些权利的特许状是以此状的开头二字“quo warranto”来命名,亦即权限开立特许状,而基于此一特许状而开启的诉讼则称为“权限开立诉讼”。其起源恐怕可以追溯到爱德华一世(1272—1307)时代。本文所见的伦敦的例子,正确说来并不是在詹姆斯二世(1685—1688)时代,而是在这之前的查理二世(1660—1685)时代。基于伦敦市提出召开议会的请愿以及仅仅课征些微市场税等理由,此一诉讼始于1683年初,伦敦市败诉,国王成功地获得了对伦敦市最高机关选举的承认权,以及对其下级机关的罢免权。参照J.Hatschek,前引书,S.490。——日注
[64]关于城市的“领域性”的问题,我们可以往城市的法令只对城市市民有约束力而对其他人无效这方面考虑。“大陆型领域组织的观念是与英国法律无缘的”(J.Hatschek,前引书,S.488)。——日注
[65]凡是管理有关不动产所有权、有关自由身份及重大刑事案件之诉讼的司法权,称之为“高级司法权”,除此之外的其他诉讼的司法管辖,称为“下级司法权”。这两种司法权最初皆掌握在作为城市君主的“司法领主”手中。然而到了12世纪左右,连属于高级司法权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刑事案件原则上也都止于易科人命金或赎罪金(尽管处以死刑或肉刑的情形并不是完全没有)。由于司法领主收取被告支付给原告的人命金或赎罪金的一部分作为自己的收入(司法收入),这个时代的司法权便多半具有作为一种收入源的性格。实际上承办司法及确定判决内容的,是市民出身的“审判人”。——日注
[66]Philipp Ⅱ August,法国国王(1180—1223年在位)。在他的时代里,随着国王领地与国王收入的急速扩增,法国王权的势力也显著地强化。由于助成自治体城市、任用主要是市民出身的“法律家”为国王官吏、奠定官吏制度的基础,司法制度整备,成就了后来巴黎高等法院(parlement)的前身。——日注
[67]pariage的权利,或称之为“codominion”,许多城市、修道院或小城市领主自愿或被迫签订这种契约,以换取国王承诺保护或减税。此一政策始自Philipp Ⅱ August,而在路易九世时(1226—1270)更以此种契约大大扩充王权控制的领域。——中注
[68]prevot一般而言是指作为国王或领主代理人的官吏,因此具体说来有各式各样的官吏都称为“prevot”。就本文而言,是指出现于11世纪左右、自比较下级的身份中采用的国王的地方行政官员。他在他的管区(prevote)里执行国王的命令,握有行政、司法、军事、财政等一般的权限。只是这些官吏并不是俸禄官僚,而是承包租税征收然后以此中的利益作为自己的收入。菲利普·奥古斯特的时代,1190年左右,设置俸禄官僚制bailliage,prevot被纳入baillis的监督之下,其后逐渐丧失其重要性。——日注
[69]intendant是法国专制王权时代的地方长官。此一制度的起源本是为了监督地方行政而由中央派遣监察官至地方上监察的制度,至于其在制度上确立为“地方长官”则为路易十三、十四时代。其权限虽然广及于司法、行政、财务等各方面,然职务是由国王自由任免。——日注
[70]这是指相对于“土地领主制”(Grundherrschaft,奠基于土地所有权的支配)的“司法领主制”(Gerichtsherrschaft,奠基于司法权的支配)与“人身领主制”(Leibherrschaft,奠基于个人的隶属关系)。由于这三者各有不同的支配基础,所以三种权力分属于不同三人手中的情形也是有的。就本文所及而言,居住于农村的农民既服从作为司法领主的乡村支配者(Doff-herr)的权力,亦服从作为土地领主的庄园领主(Grundherr)——同时多半也是农民(农奴)的人身领主——的权力;这些农民在迁居到城市的一定期间后(多半是一年又一天),他们便成为自由市民(“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对于其往日的城市外的司法领主与人身领主的一切义务即被免除。——日注
[71]“Akzise”一词约自13世纪起用以指租税,特别是城市的消费税。15世纪以来成为地方领主(Landesherr)所征收的租税,至17、18世纪时,变成包含消费税、土地税、工业税等城市租税的总称。——日注
[72]马扎然(Jules Mazarin,1602—1661),出生于意大利的法国政治家。因得黎世留的信任而归化法国并继任为宰相,成功地强化了专制主义。在他任内,法国参与三十年战争得到威斯特伐里亚条约的有利终结,弗隆特之乱亦被弭平。Oktroi是指城市为了本身的利益,在国王的许可之下所征收的租税。——日注
[73]参见A.B.Hibbert,“The Economic Policies of Towns,”Cambridge Economec History of Europe,Ⅲ(Cambridge,1963),pp.157—229。——中注
[74]dissenter广义而言是指包含天主教徒在内的非国教徒,狭义而言唯指基督新教的非国教徒。——日注
[75]宣誓法案是指17世纪英国将非国教徒逐出公职的法令。起先,1661年的“Corporation Act”即下令自治体的官员于被选举出来的一年之内必须领受国教会的圣餐礼。其后,查理二世于1672年颁布《信仰宽容宣言》,但随即于翌年取消此一宣言。1673年的“Test Act”则要求全体文武官员一律领受国教会圣体并署名反对化体说(transubstantiation)。不只如此,1678年的议员审查法更是对上下两院的全体议员课以同样的义务。——日注
[76]庄园领主为裁决庄园内的轻微事件而设有刑事法庭,有时亦在十人小组的监督之下。Leet原来在East Anglia是hundred的下级单位(包含数村)。各leet有其各自法庭,在领主获得十人小组监督权之后,此种领主的法庭即被称之为“court leet”。利物浦于1672年就已买下了所有的庄园权利,并且随即展开其强盛的经济发展,而曼彻斯特的courtleet则一直是掌握于一个伯爵家族手中的财产,直到1845年城市才以20万英镑的代价买下来。——中注
[77]日耳曼西北部,特别是威斯特伐里亚的“Meierrecht”即为此种情形的典型事例。换言之,在此,随着古典庄园的解体而来的“农民解放”,领主将数个Hufe(参见第二章438页注②)合并成一个Meierrecht,再将各个Meierrecht租赁给一个被解放的农民。没有租到Meierrecht的农民则成为所谓的小屋住农(Kossaten),他们有的成为大农民的日酬佣工,有的迁徙到城市或东边的殖民地去,或者成为农村手工业的担纲者。——日注
[78]例如13世纪莱茵河沿岸即有不少古怪的通行税。——中注
[79]犹太人遭受迫害大约始于十字军时代。关于犹太人在城市里的特殊地位,参见第二章第2、4、5节。由于犹太人在中古时期为商业的担纲者,所以在“城市的建立”一事上是不可或缺的。——日注
[80]原来在庄园领主制与司法领主制之下的农民,背负着因经济的或人的从属性而来的各种负担,至中世纪末期,由于此种负担的额度与式样被固定化,农民的从属性也逐渐模糊化,针对农民所有地本身而课以负担的观念于焉形成。此即所谓的“物的负担”(Reallast)。由于所课的负担来自于土地,所以当农民放弃其土地时,即被免除此一负担,而由土地的新取得者来担负。领主的地位也就因此被削弱为物的负担的权利诉求者。——日注
[81]Laienbruder,相对于具有教士品级的修道士,虽立誓愿却不叙品级,在修道院内从事世俗的劳务者,亦称为“劳动修士”。此种助理修士的制度约产生于11世纪,最为西妥派修会所善加利用:正因为利用此一制度,该会的农业“直营”方有可能。——日注
[82]Wakuf为中世纪伊斯兰教里为宗教目的而做的财产捐献。土地或其他在将来预计价格会提高的事物被捐献出来以建立寺院或修道院;这些寺院和修道院的收入,扣除了一定的义务支出及管理费用后,成为捐献者家族的收入。换言之,借着建立寺院或修道院的形式,此种捐献的目的实际上在于设置家族的世袭财产——不但因其作为宗教财产而被圣化,世俗权力借以恣意地介入保护,并且还可预想将来收入的增加。在这点上,类似于西欧中世纪的“私有教会”的设立。——日注
[83]“死手”(tote Hand)一般是用以指称法人、中古时期教会及修道院或其他宗教性的财团。教会财产有别于“有生有死的人”(homme vivant et mourant)所拥有的财产,并不因死亡而产生继承的问题,也绝少因生前处分而产生转移。此种财产犹如落人“死人”手中一动也不动,故得“死手”之名。君主与贵族自然不欢迎死手取得财产,因为落入死手的财产愈多,自己所保留的土地就愈少,并且也丧失了“继承金”与“保有地转移金”的收入机会。因此形成死手的财产取得(Amortisation)必须获得领主承认的规范,当给予此种承认之时通常要征收一定的承认金。——日注
[84]Vogtei是指Vogt(avoue,advocatus)的制度或其地位。Vogt原来是教会或修道院的俗人理事者(役员),对外(特别是在法庭上)代表教会或修道院争取世俗事项上的相关利益。教会与修道院最初只具有下级司法权,然自10世纪以来即取得了高级司法权,此时,Vogt便担当起教会与修道院这种高级司法权的行使。与此相关联的,自10世纪以后,许多有力的高级贵族成为Vogt。此时,由于他们受之于教会与修道院的这种Vogt地位,是以一种采邑的方式来接受,所以便由役员转化为封臣;他们滥用此种权力,对教会与修道院的领民渐渐诛求无厌。另一方面,主教叙任权之争起初只是国王为争取主教叙任权而与教皇之间所发生的争执,然而暗伏其中的,则是教会这方面主张将一切介入教会与修道院的世俗权力排除出去的想法,因此也就是包括排除Vogt制(Entvotung)的一种运动。然而,在此争端中,国王对于教会的支配权被否定,同时也意味着否定国王对于教会与修道院一般的保护权(Schirm vogtei),这反过来却又招致教会与修道院任由俗人Vogt支配的结果。事实上,获得Vogt权力是形成地方首长制(Landesherrschaft)的一个重要手段,故自12、13世纪以降,此一权力遂逐渐为Landesherr所独占。——日注。
[85]关于希腊神庙的金融角色,参见韦伯,《支配社会学》第六章第八节,382页。——中注
[86]saekularisation是指将教产做世俗目的的利用,或者干脆没收。早在8世纪时,阿努芬家族(后来的加洛林王朝)即已大规模地利用教会领地为采邑。到了近代,则有英国的亨利八世没收修道院领地、法国依据1789年11月2日的法令没收所有的教会领地。在日耳曼方面,特别是1803年2月25日的帝国代表首要决议(Reichsdeputationshauptschluss)决定全面地没收教会领地。——日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