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经济本质,市场聚落
“城市”此一概念可有许多不同的定义,所有这些定义唯一的共通点如下:城市是个(至少相对而言)密集的“聚落”,而不仅仅是个一些分散的住居的集合体。通常在城市中——当然并不仅限于城市——房子彼此盖得非常接近,以今日标准而言,差不多都是墙靠墙了。除了上述住居的密集外,另外与“城市”此一名词相关的概念是纯粹数量性的:它是个大聚落。就此而言,这个概念还算严谨。用社会学的说法就是:城市是个巨大的住居密集的聚落(聚落里各家户紧密相接);由于过于巨大,以致缺乏在城市以外的邻人团体里居民皆相互认识的特色。不过,如以此一定义为准,那么就只有极大的聚落才够格称为城市,至于要大到什么程度,才会凸显出居民彼此无法熟识的特色,则得看各个文化的特殊条件而定。许多聚落在过去虽具有城市的法律性格,却没有上述特征[1]。另一方面,今天的俄国有许多“村落”,其居民可达数千人,比起许多古老的“城市”——例如在德国东部的波兰人聚落,往往只有几百人——要大得多。因此,仅凭数量上的多少显然是不足以决定的。
如果我们采取一个纯粹经济观点的定义,那么城市就是一个其居民主要是依赖工业及商业——而非农业——为生的聚落。不过,将所有此类聚落都称为“城市”,显然也并不得当。因为这在概念上就必须包括常见之于亚洲与俄罗斯的、由经营某种单一(实际上也是世袭性的)工业的氏族团体所构成的聚落——“工艺乡”。因此经营的工业必须有某种程度的“多样性”。不过,就算这一点也不见得就适合作为一个决定性的要素。工业的多样性可以从两种途径产生:宫廷的出现,或是市场的出现。
庄园领主——特别是君侯——的宫廷可以形成一个中心点,其经济或政治的需求会鼓励工业生产的专业化以及货物的交换。例如,一个领主或君侯的“庄宅”(Oikos)[2],附带有一个由(负有赋役与贡租义务的)匠人与小商人所构成的大聚落,不过,尽管如此,我们通常还是不会称其为“城市”。虽然有许多重要的“城市”的确是源自此类聚落,而且供应君侯的宫廷需求,对于住在此种“君侯城市”的居民而言,长久以来一直是他们收入的重要——如果不是最主要的——来源。即使如此,我们通常还是不会将君侯的“庄宅”称为城市。
当我们提到一个“城市”时,还必须加上另一个特质:在聚落内有一常规性的——非临时性的——财货交易的情况存在,此种交易构成当地居民生计(营利与满足需求)中不可或缺的一个要素。换言之,即一个市场的存在。然而,同样的,并非每个市场都会将其所在地转化为一个“城市”。为了长途贸易设置的定期市集及市场(年市),在那儿,行商在一定的时间里聚集,彼此交易大量或小额商品,或卖给消费者。这样的市集或市场经常出现在我们称之为“村落”的地区。
准此,只有在地方上的居民可以从当地市场中满足其日常需求中经济上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并且,从市场上购得的物品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是由当地的居民或周围的居民特别为了市场销售而生产(或从他处取得)的条件下,我们才能用“城市”一词——就其经济层面而言。以此之故,城市永远是个“市场聚落”;它拥有一个市场,构成聚落的经济中心,在那儿,城外的居民及市民——基于一既存的专业生产的基础——以交易的方式取得所需的工业产品或商品。(https://www.daowen.com)
城市——不管其与农村有何种结构上的差异——最早通常既是一个庄园领主(或君侯)的居住地,同时又是一个市场聚落,因此可说是两种类型的经济中心:“庄宅”与市场。通常,除了经常性的地方市场外,城市也可能有为长途行商所举办的定期性市集。因此,城市(就我们此处的定义而言)本质上是个市场聚落。
市场之得以存在,经常是得到庄园领主或君侯的认可及允诺予以保护。这些政治权力者之所以愿意如此,一方面是他们对于远商市场所能经常提供的外地商品、工业产品甚感兴趣,对于从市场中可以收到的厘金、护送费[3]、其他的保护费、市场税与诉讼规费(市集上常有诉讼事件)也颇为关心;另一方面,他们也期望可以从居住在此一聚落而有缴税能力的匠人与商人,以及由邻近市场而兴起的聚落所带来的地租那儿获益。从这些机会所得收益的重要意义在于,这些都是货币收入,可以增加领主的贵金属窖藏。
城市当然也可以与庄园领主或君侯的居住地没有任何关系——甚至连地理位置都不接近。这样的一个城市原先可能是一个位于适当转运点上的纯粹市场聚落,其基础或许是非当地人的庄园领主或君侯所颁给的特许状,或者来自利益团体自己所僭取的城市权利。聚落的某个企业经营者或许可以弄到一份特许状以开设市场并招徕移民。这是西方中世纪常见的城市建设地域的例子[4],特别是在东欧、北欧及中欧,类似的情形偶尔也可见之于其他许多地区与时代。不过,城市并非一定要附着于君侯的宫廷,或由他颁发一份特许状才能兴起;反之,它也可以由一些团体来建立,这些团体或许是入侵者、航海武士、商人或有兴趣扮演中介人角色的原住民。此种例子屡见于西洋古代早期的地中海沿岸,中古初期也有。这样的城市可说是个纯粹的市场聚落。不过,两者并存——既是君侯或庄园领主的大家产制家计[5],同时又是个市场——的情况,还是较常见的。作为城市经济支柱的庄园领主或君侯的家计,可以有两种方式来满足其需求:或者(主要是)透过自然经济的方式,利用劳役、实物贡租等加诸当地附属工匠与商人的赋役来达成;或者(或多或少地)透过市场交易——宫廷可说是当地市场最重要的主顾——来供应。后面一种关系愈是显著,城市的市场机能就愈居领导地位;以此之故,城市即不再只是君侯之家计的附属物(紧靠着“庄宅”的一个市场聚落),而转变成一个不再依赖大家计支撑的市场城市。一个城市若是源自“君侯城市”,那么,其规模的扩大与其经济重要性的增加,通常是伴随着君侯之大家计、重要封建家臣与官员的家计之逐渐利用市场来解决其需求的趋势齐头并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