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城市的“共同体”性格与“市民”身份资格,东方城市此两概念之阙如
并非所有经济性意义的“城市”,或是所有其居民曾拥有政治—行政意义下一种特别身份的要塞,在历史上都曾经形成一个“共同体”。只有在西方,才出现过大量的城市共同体(就此词之完整意义而言)。近东(叙利亚、腓尼基,或者还可加上美索不达米亚)同样也有,不过只限于一个短暂时期,其他地方有的只是雏形。
要发展成一个城市共同体,聚落至少得具有较强的工商业性格,而且还得有下列的特征:(1)防御设施,(2)市场,(3)自己的法庭以及——至少部分的——自己的法律,(4)团体的性格(Verbandscharakter)[40]及与此相关的(5)至少得有部分的自律性与自主性,这点包括官方的行政,在其任命下,市民得以某种形式参与市政。在过去,此种权利几乎都是以身份制特权的形式出现;因此,在政治性定义里,城市的特征就是作为上述权利之担纲者的、一个特别的市民身份团体的出现。
我们得注意,如果严格遵守上述的定义,那么即使是西方中古的城市也只有一部分——至于18世纪的更只有极小的一部分——够得上称为真正的“城市共同体”。然而亚洲的城市,除了某些极为零散的例子外,就我们所知,完全不适合此一标准。当然,它们都有市场,也有防御设施。在中国(日本则不然),所有大工商业地区,以及大多数较小的地区,都有防御设施。埃及、近东与印度的工商业所在地也一样。在这些国家里,较大的工商业城镇经常也有自己的法庭管辖区。在中国、埃及、近东与印度,城市经常都是大政治团体的官府所在地。此一论断,严格说来并不适用于大多数中古初期的西方城市,尤其是北欧的城市。
另一方面,亚洲的城市并没有像西方那样有一套特殊的、适用于市民的实体法或诉讼法,也没有由市民自律性任命的法庭。唯一大致类似的情况是在行会或印度种姓制度的例子里,当一个城市的居民主要(或完全)由某一行会或某一种姓的成员所组成时,他们也许会发展出特别的法律与自己的法庭。不过,从法律的观点而言,这些团体之所以完全集中在城市,纯粹是偶然性的。在亚洲,城市基本上没有自律性的行政;更重要的,城市的团体的性格,以及(相对于乡野人的)城市人的概念,从未存在于亚洲,就算有,也只是些萌芽罢了。中国的城市居民,从法律上而言,只是其氏族(因此也就是其原籍村落)的成员,那儿有他崇拜祖先的祠堂,透过祠堂,他得尽心维护己身所属的团体。同样的,在俄国,尽管一个村落共同体的成员已在城市中赚取其生计,从法律角度来看,他还是个“农民”。印度的城市居民,除了上述的限制外,还是他所属种姓的成员。
当然,城市居民通常也是当地职业团体的成员,属于在城市特定地区的行会及手工业组织。他们同时也是城市行政区——里、坊,市政当局据此划分市区——的成员,以此身份,他们有明确的义务,有时甚至还有某些权利。城市的里与坊也可能以集体的方式,为居民的安全与其他治安性的目的而负起赋役制(Leiturgie)[41]的责任。为此目的,它们也可能形成共同体,有民选的官员或世袭的长老。例如在日本,我们就可发现市场自治行政体系(町)中有一或数个民事的行政人员(町奉行)。然而,亚洲的城市居民并没有具备类似西方古代与中古的城市市民权,亚洲的城市也没有像西方那样的法人性格[42]。
亚洲的城市,整体而言,的确也构成一个特别的行政区,就如同西方中古梅罗琳与加洛林王朝统治区域内的城市一样。然而,与西方中古及古代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在东方我们从未发现城市——以工商业为主,且相对而言较大的聚落——的居民对当地行政事务的自律权力及参与的程度,会超过乡村。事实上,一般而言都比不上的。例如在中国,长老会议在村里实际上是最有力量的,因此地方上的道台[43]还得依赖其协助,尽管此一组织并无法定地位可言。印度的村落共同体同样也拥有广泛的权限,俄罗斯的“密尔”(Mir)[44]在其辖区内几乎可以完全自治,此一现象一直到俄皇亚历山大三世(1845—1894)[45]推动官僚制时,才有所改变。近东全域,长老(以色列称为zekenim)——原先为氏族长老,稍后则为望族氏族长——是乡村聚落及当地法庭的代表与行政人员。
在亚洲的城市,此种村落自主的现象绝不可能发生,因为城市通常是高级官吏或君侯的治所,所以直接置于其卫士的监督下。亚洲的城市是君侯的要塞,因此是由君侯的文官(以色列称为sarim)与武官来管理,君侯也拥有所有的司法权。以色列的官吏与长老的二元统治体系,在王政时代表现得最清楚。在官僚制的王国,国王的官吏一般皆可占得上风。当然,他并非无所不能;事实上,他经常得考虑——令人惊讶的程度——到人民的意见。具体来说,中国的官吏在面对地方团体——氏族或职业团体,当他们就某一个别的问题组成联合阵线——时,显得十分无力,而一旦他们真的联手起来反抗,官吏就得去职。捣蛋、杯葛、罢市及罢工,是工匠与商人习惯用来对抗官吏压迫的手段,而对官吏的权力有所约制。不过,这种约制的性质全然不清楚。
另一方面,不管是在中国或印度,行会及其他职业团体也有某种权限,或至少是如此要求,因此在某些事务上官吏也得跟他们商量。这些团体的首领有时甚至拥有对非团体成员的强制力量。不过,正常而言,这些只不过是一个特定团体对有关其团体具体利益的特定问题所拥有的权限或实际权力。然而,通常说来,亚洲的城市不存在有类似西方可以代表市民的共同体(例如市参政会);真正意义的城市市民以及——更具体些——特殊身份资格的市民,在亚洲城市是不存在的,不管是在中国、日本或印度;至于近东,也只有发育不全的萌芽。
日本的身份结构是纯粹封建式的:武士(骑士)与下士(步行的侍从)是和农人、商人与工人相对立的阶层,部分的工人与商人则组成职业团体。然而,并没有“市民”(Bürgertum)的概念,就像没有“城市共同体”的概念一样。中国在封建时代也一样。不过,自从中国进入官僚制支配时期,我们即发现“士”(literati)——根据所通过的科考等级而拥有各种不同的功名——与“无识者”(illiterate)的阶层分化;赋予特权的商人行会与工匠职业团体亦出现于此时。然而,在中国,同样也没有“城市共同体”与“市民”的概念。不管在中国还是在日本,“自治”只是属于职业团体及村落——而非城市——的特色。在中国,城市是个要塞及皇权代理人的治所,日本则连这种意义的“城市”都没有。
在印度,城市也是王城所在地或行政官员的治所,同时也是要塞与市场中心。我们同样也可在那儿发现商人行会与种姓制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与职业团体重叠的,两者皆拥有相当的自律性,特别是在立法及司法的范围内。不过,印度社会里世袭的种姓结构,以及其在职业上宗教性的隔离,妨碍了“市民”与“城市共同体”的出现。虽然也有些商人种姓组织、相当多的工匠种姓组织以及无数的次种姓组织,这些团体却不可能等同于西方的市民,它们本身也不可能联合组成类似西洋中古手工业行会统治的城市,因为种姓的樊篱妨碍了任何种姓间缔结兄弟盟约的关系[46]。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当伟大的救赎宗教(佛教)出现时,事实上我们的确可以在印度发现行会在其世袭长老(Schreschth)的领导下,在许多城市合并为一个团体;直到今天,在某些城市还有此一现象的痕迹,例如艾哈迈达巴德(Ahmedabad)[47]就是由一个共同的城市长老来领导的,其地位类似西方中古城市参政会主席。在大官僚制国家出现以前的一段期间,也有一些城市拥有政治自律权,由一个当地贵族统治,此一贵族出身于那些带着大象在军中服务的家族。不过,所有这些在稍后即差不多消失;宗教性种姓阶级障碍的发展,破坏了行会间的团结;君主官僚制与婆罗门的合作则将所有这些萌芽期的发展一扫而空,仅只在印度西北部还有些残余。
在近东与古埃及,城市也是要塞、王宫、官府或拥有皇家市场特权的所在地。不过,在大领土国家支配时期,这些城市并没有自律性共同体组织与拥有特权的市民身份团体。在埃及中王国时期,我们发现有官职封建制,在新王国时期则有官僚化的书记行政。“城市特权”是赐予在那些地区以封建方式或俸禄方式持有官职权力者(就像授予中古时期日耳曼城市主教的特权一样),而非赐予一个自律性的市民身份团体。就目前所知,甚至连“城市贵族”的萌芽都尚未出现。
相反的,在美索不达米亚、叙利亚以及(尤其是)腓尼基,我们可以发现早就有以海上贸易及队商贸易中心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典型城市王国,有时是宗教性的,不过一般而言还是世俗性的;稍后,在战车发挥威力的时代,我们则发现——也是典型的——“市政府”(在特莱尔-阿玛那文书中称为bitu[48])里贵族势力的崛起。迦南一带的城市联盟,其实就是住在城市的战车武士阶层的联盟组织(Einung[49]),这个武士阶层透过债务奴隶及主客关系役使农民,就像早期希腊城邦时代一样。美索不达米亚的情况似乎也类似,那儿的“城市贵族”——拥有土地、且有经济能力来武装自己的完全市民——与农民是区分开的,主要的城市都透过国王的特许状取得豁免管辖的权利。然而,随着军事王权的扩张,城市拥有的特权也就随之消失。稍后,在美索不达米亚再也找不到具有政治自律性的城市、西方式的市民身份团体以及一个与王法并行的特殊的城市法。只有腓尼基人还维持有一个在土地贵族——他们投资贸易——支配下的城邦。带有ám sôr及ám Karthadast铭记的腓尼基货币,很难用来证明提尔(Tyre)与迦太基是在“人民”(demos)支配下的,就算真是如此,应该也是较晚期的事。
在以色列,犹太(Judah)也是一个城邦。然而在国王统治下,早先负责市政的长老——城市贵族的氏族长——的权力即被剥夺;武士(gibborim)成为国王的扈从或士兵,而就在大城市——与乡村相反——行政开始由国王的官吏(sarim)来负责。一直到巴比伦之囚以后[50],在信仰的基础上,“聚会”(kahal)或“同胞爱”(cheber)才形成一个制度,然而这时已是在一个祭司门阀的教权制支配下。
然而,也就是在这个区域——地中海沿岸与幼发拉底河流域——我们首次发现与西洋古代城邦类似的现象,其发展阶段接近克劳狄亚氏族(gens Claudia,公元前5世纪)移入罗马时,罗马城邦发展的状况[51]。支配权一直是掌握在城市贵族手中,他们的权力奠基在货币财富(首先来自贸易,再转投资于土地与债务奴隶),以及骑士战争的军事训练。贵族经常卷入彼此间的械斗;另一方面,其氏族也可能分布在几个城市,而形成地区间的联盟。这些贵族团体的领袖或许是个国王(其地位则不过是“同侪间第一人”,或许是个“士师”(schofetim[52])或“长老”,其地位则类似罗马贵族领袖的“执政官”(consules[53])。这些贵族一直担心会出现一个卡理斯玛战斗英雄(由他个人征募而来的亲卫军所支持的,例如Abimelech、Jephthah与大卫王[54]),攘夺他们的权力并建立僭主制。不过,截至大希腊化时代以前,当地始终未步入此一阶段,就算有,也非永久性的。
阿拉伯沿海城市在穆罕默德时,似乎曾经步入此一阶段;在伊斯兰教城市里,只要城市的自律性及其贵族没有完全为大领土国家的王权所摧毁的话,此一阶段就会持续下去。就算是在伊斯兰教的支配下,古代西方与近东的城市状况,大致上似乎也还维持不变。我们发现此地的城市门阀在面对皇家官吏的情况下,保持着不太稳定的自律权。城市门阀的权力基础是财富,来自城市的营利机会,通常这些财富又会转投资于土地及奴隶。这些门阀的权力虽然得不到法律的正式认可,君侯及其他吏在发令时还是得加以考虑,就像中国的道台得顾虑村落氏族长老、城市商人团体及其他职业团体的阻挠。然而,不管怎么说,这种门阀氏族的力量一般而言,并不会导致“城市”凝固为一个单一且独立的团体。实际上,反方向的发展倒是经常发生的。
我们将举例说明,阿拉伯的城市——例如麦加——在整个中世纪甚至一直到近代初期,都还是个典型的门阀城市。根据胡格隆杰[55]的生动描述,麦加城是被“地区”(Bilad)所环绕着的:被许多个别的“华族”(Dewis)——阿里(Ali)的子孙、侯赛因(Hasanid)氏族或其他豪门氏族[56]——的领主庄园所包围。不同氏族的“地区”交错分布,居住在里面的有农民、佣客及受保护的贝都因人(Bedouins)[57]。任何能证明自己为穆罕默德“后裔”(Scherif)的氏族即可成为“华族”。麦加当地的“长官”(Scherif)自从1200年以来即由古泰拜(Qutadah)[58]家族成员出任。虽然在名义上,此一“长官”必须由伊斯兰教君主哈里发(Caliph)[59]的总督——通常由奴隶出身,在拉希德统治时期[60],是个被解放的柏柏尔人[61]奴隶——来任命,实际上,“长官”是由住在麦加的“华族”族长从够资格的家族成员中挑选出来的。以此之故,氏族长(Emir[62])是住在城里的,一方面也因为住在麦加城才有机会来敲诈那些朝圣者。在这些氏族长之间通常有某种“结合”,亦即维持和平(治安)与分享上述利得的协定。不过,这种“结合”随时都可能破裂,由此而引发的械斗也会蔓延到城郊,由奴隶组成的军队也参加。战败者则被放逐。尽管有械斗,存在于敌对氏族之间的共同体利益,由于必须合作对抗外敌,还是保存了下来:胜利者,除非其面临的是来自本身氏族成员的叛变,否则他得遵守规范,赦免被放逐者之家人及佣客的财产与生命。
较为近代的阶段,麦加城内有下列官方权威:(1)土耳其人所设立的合议制行政会议(Medschlis[63]),不过只是个形式;(2)实际有效的权威是土耳其的总督,取代了早期“保护主”(以前通常是埃及的统治者)的地位;(3)四个分属正统教派的卡地法官(Kadis[64]),都出身麦加贵族,由“长官”任命或由“保护主”提名,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代表萨非学派(Shafi)——数百年来都来自同一家族;(4)“长官”,他同时也是城市贵族的领袖;(5)工商行会,其中最重要的是与朝圣有关的行会,其次则为肉商、谷商及其他;(6)市区及其首长。由于缺乏明确的权限划分,这些权威当局在许多地方都相互竞争。在诉讼案件中,原告都会选个最有利于他的当局,或者是个能给予被告最大压力的当局。总督永远无法防止人民向卡地法官提起诉讼,只要案件牵涉到宗教法,卡地就会全力争取。“长官”则被本地人视为真正的权威当局,尤其是在涉及贝都因人与朝圣团的事务上,总督完全要依赖他的合作。最后,跟阿拉伯其他地方一样,在麦加城里,贵族团体具有决定性的重要地位。
9世纪,当图伦家族(Tulunids)与萨发利德家族(Dschafa-riden)在麦加城中巷战时[65],最富有的行会(肉商与谷商)所采取的立场可以决定战斗的结果,这使我们想起西方城市的发展。相反的,在穆罕默德的时代,只有高贵的古拉叙(Quraysh)[66]家族所采取的态度才有任何军事及政治的重要性。虽然如此,麦加从未出现行会的支配。城市门阀所豢养的奴军——用朝圣行业所分得的利益来维持——应该不止一次确保了这些门阀的支配地位。就像中世纪意大利的城市一样,权力总是逐渐集中到骑士门阀的手中——军事力量的担纲者。
麦加从未有过那种可以促使城市结合为一个法人性格之统一体的组织,这点形成麦加与西方古代的“聚落城邦”(synoikized poleis)。以及中世纪初期意大利的“城市共同体”(comune)之间最具特色的差异。然而,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认为这些阿拉伯城市的情况——删除掉那些特殊的伊斯兰教质素,或将之设想为类似基督教的要素——对西方的城市,特别是共同体组织出现以前的海上贸易城市而言,是相当典型的。
关于亚洲及近东的具有城市经济特征的聚落,几乎所有可靠的资料都指出,通常只有氏族团体——有时也有职业团体——才是团体行动(Verbandshandeln)的担纲者,而从未有过类似城市市民团体的事物。转换过渡的形态当然是有的,不过此一断言对于最大的聚落——数十万居民,有时甚至上百万——而言,还是正确的。在中世纪拜占庭的君士坦丁堡,市场——市场同时也提供竞技的费用,就像后来西耶拿的赛马一样——的代表是推动党派形成的担纲者。查士丁尼皇帝时的尼卡(Nika)之乱,就是这种地区性党派分裂的产物[67]。至于在伊斯兰教统治时期的伊斯坦布尔(一直到19世纪),则商人的行会与团体为市民利益的唯一代表者;此外,还有纯军事性的团体(例如Janissaries与Sipahis[68]),以及宗教性团体(例如Ulemas与Dervishes[69]),却没有一个共通性的市民代表团体。
拜占庭帝国晚期埃及亚历山大城的情况也大体近似,至少除了互相竞争的支配力量外(大主教依赖其非常坚强的僧侣的力量,总督则有一支小卫戍部队以为后盾),只有各市场的民兵可视为一个有组织的市民力量。在市场里,“绿党”与“蓝党”两个敌对的竞技团体则代表了领导的组织。
[1]中世纪末的日耳曼地区据说约有4000个(具有法律性格的)城市,不过其中(1)人口从1万到4万的“大城市”约有30个;(2)人口从2000到1万的“中型城市”也不过在200到300之间,这两者加起来还不到总数的十分之一。其余占十分之九强的城市是(3)人口在2000以下(有时是500以下的小城市),这些小城市只不过是因为君侯承认其具有作为“城市”的法律上的特权,而实际上它们和“村落”并没有什么不同。——日注
[2]根据韦伯所说,Karl Rodbertus(1805-1875)是最早用此名词来称呼古代“大规模家计”的学者。“需求基本上是以自给自足为一主要标准,其方式则透过家之成员或附属劳动力的服役,生产的物质手段无须透过交换方式即可获得。例如古代世界的庄园及皇室家计,特别是新王国时代的埃及(公元前1400—前1000),家计所需物资大部分皆由徭役或实物贡纳的方式来提供,这是附属的家计单位的义务。……同样现象亦可见之于中国与印度,中世纪欧洲亦曾有过,即查理曼时代的《庄园管理条例》(Capitulare de Villis),只是程度较浅。”《经济与社会》,Vol.Ⅰ.p.69。——中注
[3]中古时期欧洲治安不佳,各地君侯或领主有时会主动(或应行旅者要求)派遣卫队保护行旅的安全,并向之收取保护费。——中注
[4]12世纪之后,欧洲贸易逐渐发达,贸易条件优厚的地点(有时是“全然荒野之地”)即出现许多新城市。——日注
[5]有关家产制的内容,参见《支配社会学》。家产制下家计的负担方式,参见392页注②“庄宅”与415页注①“赋役制”。——中注
[6]坐食者指依靠地租、资本利息或其他定期收入(不包括薪俸等需要靠实际劳动方能得到的收入)生活的人,有“不劳而获者”之意。——中注
[7]荷兰城市,位于莱茵河下游的交通要冲。其广大的郊区是去印度殖民者归国后所喜好的住处。——日注
[8]位于美因茨北方的德国疗养胜地,温泉处处,气候温和。——日注
[9]埃森是德国西北部鲁尔工业区的中心城市,钢铁工业尤富盛名。波鸿在埃森的东方,也是工业城,产煤。——日注
[10]1230年,卢卑克(Lübeck)与汉堡结盟,协议商业合作事宜。其后百年,以卢卑克为首的汉撒同盟势力日渐扩大,完全控制了波罗的海与丹麦海峡,组成一个强大的商业城市联邦,德国北部重要城市及海港皆为其成员。——中注
[11]详见本文及《经济与历史》,130-131页。简而言之,即由资本家提供资金,经营者(航海者)执行业务(有时也提供部分资金),最后再根据所定比率分享利润的一种契约。中世纪时,广行于地中海沿岸。一般来说,“康曼达”指的是经营者完全不出资的一种契约,如果他出部分资本,则称为“海外贸易公司”。实际上的用语却没有如此严格区分。——日注
[12]德国西部莱茵河下游城市,除了工业之外,也是鲁尔区的商业、金融中心。——日注
[13]Allmende指不属于个人所有与个人使用的“共同用地”。凡是森林、牧地、河川、沼泽地皆为Allmende。中国早期亦有此传统,早期王朝屡有禁止“封山占泽”的禁令,即“山泽”本为“共同用地”之故。——中注
[14]kléros在希腊文原义为“签”,一般说法认为最初的共同体系以抽签来分配土地,引申而为“份地”,拥有份地乃成为完全公民的重要资格。罗马人则称之为fundus。——中注
[15]米太亚得为公元前5世纪时的雅典政治家,由于远征小亚细亚的切尔松尼斯半岛,且在此处殖民,而成为当地的统治者。马拉松之役击败波斯军的米太亚得则为其外甥,后来也统治了切尔松尼斯半岛。——中注
[16]格里马尔迪为热那亚贵族,出身普罗旺斯东部的里维拉,除了商业与航海的资产外,也是教皇党的领导者之一,在政治、军事上皆拥有强大力量。其家族自13世纪以降——除了若干时期中断外——一直统有摩纳哥。——日注
[17]Honoratioren的拉丁文原义为“那些有名望者”,韦伯用此词来指拥有高度社会威望,且有足够经济力量的人或团体。详见《支配的类型》,第二十节“名门望族的行政”。——中注
[18]“团体的规范节制着所有参与者的经济行为,然其组织并未经由直接介入、具体指示(或禁止)而持续性地指导经济活动。这类团体包括了所有的政治团体、许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许多的团体,例如为了经济规范而特别组成的渔民或农民合作社。”这是韦伯对“经济统制团体”所下的定义。详见《经济与历史》,31页。——中注
[19]所谓“计薪制”,是由顾客提供原料;“计价制”则由生产者自备原料及工具。详见《经济与历史》,89-91页。——中注
[20]韦伯将团体分为(1)自律的(autonom),(2)他律的(heteronom),(3)自治的(autokephal),与(4)他治的(heterokephal)。除了全然自治与自律的团体外,有些团体在不同的情境下会兼具上述的一些性格。——中注
[21]“Gemeinde”一词普通的用法有两种意思:(1)在国家之下,而又多少是自治的公共团体,特别是“地方公共团体”;(2)抱持共同信仰的“宗教性团体”。韦伯的用法原则上不外如此。不过,就前一种意思而言,韦伯也将希腊的“城邦”与罗马初期的“同盟城市”等非隶属于国家而本身毋宁就是“国家”的团体,以“共同体”的概念来掌握。这两者的共通特色是:两者都具有“团体”的性格。换言之——就城市而言——相对于非市民的“市民”概念的形成,此一团体为包括全体市民的构成体;此外,它们拥有完全(但多少也有所限制)的“自律性”与“自治性”。就Gemeindc的第二种含义而言,韦伯广义地用来指一般的卡理斯玛型支配团体(因此包含军事的与其他非宗教性的卡理斯玛团体),狭义的则指宗教团体。——日注
[22]Karl Rathgen(1855—?),德国法学者,曾任教于日本东京大学,归国后担任马格德堡(Magdeburg)大学教授。著有多本关于日本的著作:Japans Volkswirtschaft und Staatshaashalt,1891《日本的国民经济与国家财政》);Die Japaner und ihre wirtscha ftliche Entwicklung,1905(《日本人及其经济发展》;Die Staat und Kultur der Japaner,1907(《日本人的国家与文化》)等。此处韦伯所引的是拉特根,“Gemeindefinanzen”in“Verein für Sozialpditik”(1908—1910);Allgemeine Verfassungs und Verwaltungsgeschichte,1911。——日注
[23]希腊城邦之核心建于丘垒之上,通常有城墙围绕,或有城堡。此外尚有神殿、剧场,有时包括行政部门,是城邦政治、宗教中心。城邦的聚居即以此为中心,大致上可以看出城邦对军事的强烈关心。——日注
[24]古米底亚王国首都,据说王宫有七层城墙,米底亚王国灭亡后,此地成为波斯帝国的夏都。——日注
[25]波斯帝国的王城,王宫为要塞所围绕,公元前330年为亚历山大大帝所烧毁。——日注
[26]Heinrich Ⅰ(876—936),神圣罗马帝国萨克森王朝皇帝(919—936)。即位之初屡受匈牙利人入侵之苦,924年与匈牙利人缔结九年的休战协议,利用休战时期加强东部边境的防备。一方面训练骑兵,从而培养出一支强大军队;一方面修建各地要塞,这些要塞除了将各地既有的修道院防御设施予以强化外,并有许多新的建设。——日注
[27]Maitland,F.v.(1850—1906),英国史家,律师,法学者。重要作品有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I(1895);Domesday Book and Beyond(1899);Township and Borough(1898)。——中注
[28]《吠陀》(Veda)是婆罗门教最重要的一部经典,由“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与“阿闼婆吠陀”四部分构成。《吠陀》成书年代大约是公元前1500—前1250年间。——中注
[29]底波拉之歌(Deboralied),见《圣经·士师记》第5章。大约是在王国出现以前的士师时代(公元前1000年)。——中注
[30]Gathas在波斯语为“歌谣”之意。袄教的经典Avesta最古老的一部分即是宗教歌谣的形式。据考证成于公元前6世纪左右。——中注
[31]图特摩斯王朝(公元前1540—前1300年)为埃及的第十八王朝,在图特摩斯二世与四世时,曾在叙利亚进行长期征伐。——中注
[32]注意以色列人之联邦(Bund-,Eidgenossenschaft)的概念通常含有与耶和华之“契约”(berith)的观念。Abimelech(亚比米勒)是出现在《旧约·士师记》第九章的士师时代人物。他以70舍客勒银子“雇了些匪徒跟随他……将他弟兄70人都杀了”,以此而取得王位,三年后失去民心,被一个女人以石块击碎头盖骨而死。与本文有关的是《士师记》第九章第六节与二十节出现的“millo”,为“城堡”之义,Abimelech即“城堡侯”。——日注
[33]提西利亚位于雅典东北方约20公里处,是阿提喀(Attica)的军事要冲。斯巴达人在伯罗奔尼撒战役时,攻占此一要塞(公元前413年),并保有此地直至战争结束,伯罗奔尼撒战役的最后阶段因此又被称为提西利亚战争。——日注
[34]所谓“家士”,是指非自由人出身而被其主人用来担任重要家职或军事职务者。他们因为工作的性质,无法参与直接的生产劳动,原则上从主人接受土地(“服务领地”,Dienstland),由之取得收入。因本非自由人,职务的任免或领地的收还,理论上主人可自由为之。此点——与独立性强而出身自由人的封建家臣不同——是他们会被任命为某些官吏的缘故。无论如何,他们既被授予土地,即具有领主的地位。当他们的主人是一国之君时,他们所担任的家职也可能包括宫宰等最高的官职,因此地位逐渐升到一般自由人之上。到了13世纪左右,他们更明确地占有下层“贵族”的地位,所谓“骑士”大部分便来自此一阶层。——日注
[35]“haw”是源自古英文“haga”(hedge)一词的中世纪英文,意指有墙壁、防栅围绕的家。——日注
[36]就语源而言,“agora”有“人群之集合”、“人群集合之地”的意思,指的是古希腊城市中心的广场,既是市场,也是市民日常生活的中心;市民白天群集此处讨论政治、学术与闲话家常。pnyx在卫城西侧低丘上,是雅典人集会场所,据说建于克利斯提尼(Cleisthenes,公元前6世纪,雅典民主政治的创建者)时代。——日注
[37]最初fora是进行经济交易之处,其东北方的comitium则是人民大会和法庭召开之处。到了公元前3世纪时,人民大会改于fora召开,市场则于公元前184年迁移到fora西南方的basilica。campus Martius是罗马诸小山丘间的一块平地,为军队集合、训练的操场,并为召开军事会议(comitia centuriata)的地点。——日注
[38]西耶拿在意大利中部托斯卡那地区。——中注
[39]昔兰尼是北非的希腊人殖民城市。Silphion是当地一种特产植物,其根部的乳汁可作调味品及医疗用物,为当地重要外销物品。——中注
[40]对外根据一定的规制而被限定或封闭的社会关系,在下列的情形下,称之为“团体”(Verband):有一个指导者及视情形而定的管理干部(Verwaltungsstab),他们特别是以上述社会关系之秩序的实施为其行动目标,借此保证秩序之维持。至于此种社会关系是共同体关系(Vergemeinschaftung)或结合体关系(Vergesellschaftung),则无关紧要。——日注
[41]“Leiturgie”一词在古希腊雅典时代(公元前四五世纪),指的是由富人(自愿或强制性的)提供金钱或劳役来支持一些公共事务的制度。例如“trierarchy”,是由富裕的市民提供资金来建造三层桨的战舰(trireme),并须负担此一战舰的一切开销(包括水手、修补等);另外如“choregia”则是提供酒神祭典所需的合唱团、戏剧等。此外还有其他许多。被提名的市民如果觉得还有人更有能力负担,则可提出抗辩,对方可以接下此一职务,也可以拒绝,条件是必须与原被提名人交换财产,要不然就得诉诸法庭。此一制度后来为罗马所承袭,例如被选为“市议员”(decuriones)者即需负担当地的公共支出,并负责税收,不足得补齐。古埃及亦有类似制度。中文词典一般皆译为“圣礼崇拜”,此为后出之义,此处译为“赋役制”。参见Ox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p.613;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p.1642。
韦伯借用此一名词来说明古代团体——包括家(household)、氏族、家产制国家或者像雅典那样的古代城邦——解决其公共事务(即国家财政)所采取的手段。其特点为实物贡赋及徭役,然而不同职业、不同身份的人,其义务也各自不同。“此种‘赋役’通常是为了统治当局的预算所需,或是为了互助的目的。当这种农民、工匠及商人所必须负担的徭役及实物贡赋是为了满足个人统治下的家计时,我们称此为‘庄宅(oikos)实物赋役’;如果是为了整个团体,则称之为‘互助实物赋役’。以此种方式来提供介入经济活动的团体的预算所需,其原则即称为‘赋役式供应’(liturgical provision)……在政治组织中,此一制度扮演了近代所谓’财政’的角色;在经济团体中,由于将主要的家计分摊给一些早已不受共同体维持及利用的人去负担,这就使得主要的家有了可以分散的可能性。每一小单位有其自营生计,但负有提供中央单位所需的义务,就此程度而言,他们还是从属于此一中央单位。例如负担各种徭役及贡赋的农民或农奴,附属于庄园的工匠以及其他各式各样的负担者。”(《经济与社会》,Vol.Ⅰ,540页。)——中注
[42]“具有法人性格的人群组合,有两种方式。其一为‘社团法人’(Korporation),其组合的成员限定在一确定的范围内,而组合成员的改变原则上必须是根据纯私律则的权利继承,或者经由一定的理事会或成员集会的议决。只有透过以上两种途径之一而成为成员的人才被赋予权利,而组合的管理在法律上则是根据成员的委任。其二则为‘机构’(Anstalt),基本上与‘合作社’(Stiftung)相类似。机构并没有组织性的成员组合,而只有代表它的机关。机构的成员负有义务,但新成员的加入与既有的成员的意见无关,而是依据一定的客观规则或此机构的规定。此外,机构的成员,例如学校里的学生,对于此一机构的管理没有任何的影响力。”(《经济与社会》,425页。)——中注
[43]清代地方长官,负责一省之内的粮储、盐法、驿递、兵佣、海关和巡守等事务,并监察各府县的政务。——中注
[44]密尔为俄罗斯农村共同体制度。由村落所有户长共组村民大会,有权力定期分配土地,租税及其他赋役由全村落共同负责,并选举村长。形式上说来,密尔为一民主制的组织,实际上,权力是控制在被称为Kulak的富农手中。此一制度在20世纪初斯托雷平改革时被废止。——中注
[45]亚历山大三世,俄皇(1881—1894年在位),其父于1881年遭民粹党人暗杀,因此他即位后即废除原先已计划进行的立宪制与其他自由主义的政策,俄国由此又走回反动保守的路线。——中注
[46]韦伯将契约关系划分为“目的契约”(Zweckkontrakt)与“身份契约”(Statuskontrakt)两种。目的契约是财货交易——市场取向的社会关系——里最典型的契约类型。至于身份契约指的是透过某种巫术性仪式,改变人与人之间原有法律地位的关系,而成为例如父子、夫妻、兄弟、恩主与被护者,以及同志等关系。此种契约意味着签约者“将变成在本质(或身份)上不同于前”的人。中国传统社会中所谓“歃血为盟”即类似此种契约行为。此处韦伯所谓“兄弟盟约的关系”即指此种身份契约的关系。——中注(https://www.daowen.com)
[47]恒河中游的城市,水陆交通要冲。古印度教的圣地。——日注
[48]特莱尔一阿玛那(Teu-el-Amarna)是埃及法老Ikn-n-Aton(公元前1369—前1353年在位)的新都Akhet-Aton的今名。埃及首都原在底比斯,Ikn-n-Aton为了崇拜Aton神而迁至此处。Tell-el-Amarna文书为19世纪在此地王宫附近发现的法老外交文书。“在Tell-el-Amarna文书中,可以看到在Ikn-n-Aton时代,除了拥有卫队、仓库、武器库的法老的封臣诸侯与总督,在比较大的城市里,存在着居于bitu支配之下、与埃及中央之支配相抗衡而遂行独自政策的城市定居者阶层。”(韦伯,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Religionssoziologie,Bd.Ⅲ.S.17.)——日注
[49]所谓“Einung”是指同身份者或同职业者之间为了治安的目的,或者城市市民之间依据誓约协议所成立的团体,与conjuration,Schwurgemeinschaft(誓约共同体)大致相同,原先为中世纪时的用语。——日注
[50]巴比伦之囚(公元前586—前536),在大卫、所罗门的以色列王国分裂为南北两个王国后,北边的以色列王国于公元前722年为亚述人所灭,南边的犹太王国首都耶路撒冷则于公元前586年为巴比伦人攻陷,大部分的犹太人被俘虏到巴比伦去。俘囚的日子一直延续到公元前536年巴比伦被波斯人征服为止。俘囚期的经验对犹太人的信仰转换有重大的影响。——中注
[51]根据传说,阿塔·克劳狄乌斯(Atta Clausus=Appius Claudius)在被国王放逐的六年后,率领他的扈从团自动投靠罗马,因而被配给农耕地,并且作为gens Claudia(克劳狄亚氏族)加入罗马共同体。关于韦伯对此一传说的解释,以及罗马当时的经济状况,参见其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Sozial-und Wirtschaftsgeschichte,S.191,200,204f.,209ff.。——日注
[52]schofetim,韦伯用来指卡理斯玛战斗英雄(有时亦指卡理斯玛立法者)。——日注
[53]执政官为古罗马最重要官员,最初称为“praetor”,有两名,由贵族选出,任期一年,负责日常政务或指挥军队。——中注
[54]Jephthah为《士师记》十一章中具有代表性的士师之一。大卫王(公元前1010—前970年)为扫罗之后的以色列第二个国王。——中注
[55]Hurgronje,C.S.(1857—1936),荷兰的东方学者,主要著作有:Mekka,2 Bde,(1888—1889);Verspreide Geschriften,6 B-de,(1923—1927)。——日注
[56]阿里为第四代哈里发(656—661年在位),为穆罕默德堂兄弟。al-Hasan为阿里之子。胡笙氏族为其后裔。——日注
[57]阿拉伯人一般而言可分为过着定居生活的hazar与过营帐生活的arab,arab又可区分为在沙漠周边放牧羊群的shwaja与深入沙漠饲养骆驼的badawi。“badawi”译为欧语即“Bedouins”。——日注
[58]阿里的后裔,1201—1221年为麦加的“长官”。——中注
[59]哈里发原义为“阿拉之使徒的后继者”,是伊斯兰教教团(亦即国家)最高权威者的尊称。哈里发最早集世俗与宗教的权威于一身,不过到了10世纪时,世俗的权威逐渐转入苏丹手中,尔后即成为哈里发与苏丹的教俗两权分离制。一直要到16世纪,在奥斯曼土耳其统治时,才再度统一教俗两权,而成为苏丹—哈里发制。——日注
[60]拉希德为阿拔斯王朝(750-1058,即唐代所称的黑衣大食)的第五代哈里发(786-809年在位),其母为Berber人出身的后宫奴隶。拉希德在位时四处征伐,不过对于文化、经济亦甚为用心,再创阿拔斯王朝的盛世。——日注
[61]分布于尼罗河以西的北非人种。7世纪以后,阿拉伯人控制此地,Berber人改信伊斯兰教,又被称为摩尔人(Moor)。——日注
[62]“Emir”为阿拉伯语,意指具有“命令权者”。具体使用时,则有各式各样的意义。例如用来指“军事指挥官”,Emirel-Mu'minin(信徒的Emir)则为哈里发的称号。此处则指“氏族长”,特别是阿里一族的族长。——日注
[63]Medschlis,阿拉伯语“会议”、“集会”之义。——日注
[64]Kadi是伊斯兰教国家的法官,特别负责有关宗教法的审判。韦伯认为这种审判的特色在重视实质上的公道、平等或某些实际的目标,而漠视法律或行政在程序上的合理性。至于所谓“正统教派”则是指逊尼派,相对于Kharijiya派、al-Murji'a派与什叶派。Sunna原来是“言行”——特别是先知穆罕默德之言行——的意思。逊尼派即是承认被公认的六大“传承”——相传是先知的言行——的一派,然而其他诸派也承认此类“传承”,只不过逊尼派之所以为正统,除了承认上述“传承”之约束力外,还承认第一代到第三代哈里发的正统性。此外,逊尼派也必然属于四大法学派(即Hanifa,Malik,Shafi,Hanbal)。本文所指四个卡地法官亦即此四个法学派的代表。——日注
[65]图伦家族是以Tulun为始祖的一族。Tulun是阿拔斯王朝第八代(833—842)的禁卫军指挥官,出身奴隶。Tulun之子Ahmad b.Tulun后来被任命为埃及的知事,握有军事财政大权,最后终于建立图伦王朝(868),并逐步控制了叙利亚、巴勒斯坦等。萨发利德家族是Dja'far b.Abi Talib(阿里之兄)的后裔。——日注
[66]北阿拉伯Kinana族的一个支族。公元5世纪初,在Qusayy的率领下夺取了麦加的支配权并定居下来,分为10个氏族而支配了麦加的宗教、政治与经济。其中以倭马亚氏族力量最为强大(倭马亚王朝即来自此一氏族),然而Hashim氏族自从出了个穆罕默德以来即不断扩张势力,其后此两氏族的势力争夺对伊斯兰教历史有重大的影响,阿里家族与阿拔斯家族也都出自Hashim氏族。——日注
[67]查士丁尼,东罗马皇帝(527—565年在位)。形式上,他是在叔父Justinus(518—527年在位)死后才继任帝位,实际上早在他叔父统治初期即已掌握实权。为了对抗前皇Anastasius Ⅰ(491—518)的单性论,遂反Anastasius Ⅰ优待竞技场之“绿党”的政策,而采取厚待“蓝党”的策略,希望后者能支持他的国家政策与教会政策。不过,等到他自己登上帝位,即对这些人民组织采取普遍镇压的行动。为达此一目的,他向他们诛求无厌以维持巨额的财政支出,人民的不满自也随之而起。532年1月,“绿党”与“蓝党”遂结为一体于君士坦丁堡发动“尼卡叛乱”。“尼卡”之名来自此一叛乱的口号“Nika”(胜利)。——日注
[68]Janissaries是奥斯曼土耳其的军队,原义为“新军”。最初由被迫改信伊斯兰教的战俘所组成,自1360年之后改成在新领地的基督徒中强制征集少年组成。不过,由于Janissaries享有极多的特权,因此土耳其人也争相送自己子弟进入军队,强制征集遂不再。Sipahis在阿拉伯语中为“军队”之意,是一种武士采邑的受封者,享有特权地位。——日注
[69]Ulema是阿拉伯语“学者”之意,具有伊斯兰教神学、法学等学识之学者的总称,无论其是否拥有官职。卡地、Mufti(其解释具有约束力的法学者)、Imam(宗教上的指导者)等职位,为Ulema所独占。Dervish原为“贫者”之义,不过并不单指物质上的匮乏,另有“神恩之追求者”、“信心深厚者”之义。他们在修道院中过着集体生活,靠施舍与托钵维生。——日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