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权与自主的“城市经济政策”

5.市场权与自主的“城市经济政策”

此处所触及的是掌握市场的权利、自主性的工商业管制措施以及独占性的禁制权(Banngewalten)。任何中古城市莫不设有市场,而且市场监督权无不相当程度地被市议会从城市领主那儿抢夺过来。到后来,对于工商业的监察管制,视各城市里的权势关系而定,若不是掌握于城市当局的手中,即落入职业公会(Berufsinnungen)手中;城市领主仍被大幅地排除在外。

城市对于工商业的管制包括以下诸端[73]。首先是商品的品质管制,一则是为了业者的商誉,亦即其出口利益,二则是为了城市消费者的利益;价格管制基本上是在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其次是小市民生计的保护,一方面限制学徒与职工的人数(在某些情况下亦及于师傅的数目),另一方面,缩小生计活动的机会,为本地出身者,特别是师傅之子,强化对于师傅地位的独占。再次,只要是行会本身握有管制权之处,他们会采取种种措施,诸如禁止批发制、管制资本借贷、规范与组织原料的供应并且有时更及于产品的销售方式等,以防止业者在资金方面依赖外来者与大企业家的情形发生。不过,更重要的是,城市力求将在其支配之下的农村地区排除于工商业竞争之外,因而设法压抑农村的工业经营,强制农民(为了城市生产者的利益)在城市里购买他们的必需品,并且(为了城市消费者的利益)强制农民在城市的市场上,而且也只能在那儿,出售他们的产品。此外,为了消费者的利益(有时是为了工业原料的消耗者),禁止在市场之外进行商品的“先行销售”(Vorkauf)。最后,为了本城商人的利益,力图垄断〔途经本城的货物的〕交卸转运与经纪,另一方面却力争在本城之外进行自由交易的特权。

以上各点即所谓“城市经济政策”的核心要点,它们会因相互竞争的利害关系之间无数的妥协可能性而有种种变化,然其基本面貌几乎不论在哪个城市都看得到。各城市的政策方向,除了取决于各利害关系者在城市里的实力关系之外,尚取决于城市当时的营利活动范围有多大的空间与机会。在人口定居于城市之初,营利活动范围的扩大,促使城市政策指向市场的扩大,到了中世纪末期,营利活动空间的狭隘化,则导致政策倾向于独占。除此之外,各个城市莫不各图本身的利益,而与互相竞争的城市发生利害冲突,特别是南部的远程贸易城市之间,利害冲突更引发了生死之争。

家产官僚制国家在降服各城市之后,一点儿也不考虑与此种“城市经济政策”作个基本的了断。恰如其反的,为了国家的财政利益,城市与城市工业的经济繁荣,以及如何借生计的维护以维持人口数量,成为国家的心头大事;同样的,在重商主义的商业政策下,如何振兴海外贸易的方策,国家也可(至少部分而言)自各城市的远程商业政策里学习得到。对于统合于其旗下的各城市与各团体之间的利害冲突,国家力图加以协调,并且特别致力于调和维持生计的立场与亲善资本的政策。几乎直到法国大革命前夕,国家与此种承袭而来的经济政策只在某一点上有所冲突,亦即当市民所拥有的地方性独占与特权,阻挡了国家本身愈来愈资本主义取向的特权一独占政策时。当然,在个别的情况下,只此一端即可能导致市民的经济特权急遽地土崩瓦解,不过,与传统路线分道扬镳的意涵,只不过发生在地方性的例外事例里罢了。尽管如此,由城市来规划经济的自主性已成过往云烟;当然,间接地,此事自有其重大的意涵。(https://www.daowen.com)

不过,更具决定性的要点还在于:城市根本不可能运用足以和家产官僚制君侯相比——无论在质或量上——的军事与政治权力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此外,甚至连基于家产制政策而新开发出来的营利机会,各城市都很难以团体(Verband)的方式——一如君侯所采行的方式——参与其中。这样的机会,视个别案例的性质而定,只对个人——特别是那些具有社会特权的个人——开放。因此我们发现,特别是在典型的、具独占性特权的国内或海外的家产制企业里,得以参与其中的,无论是在英国或法国,除了国王本身之外,(相对而言)大多是土地领主或高级官吏阶层,而很少是市民。有时,确实也有些城市,例如法兰克福,为城市本身计,参与投机性的国外企业,有时规模相当庞大。不过,大多数的情况是不利反害的,因为单只一次的失败,就会要他们比大政治团体承受更为深重长久的伤害。

许多城市的经济没落(特别是自16世纪以来),只有部分是直接起因于商业路线的转移(因为英国就在当时也出现城市经济没落的现象),也只有部分是由于大型(奠基于非城市劳工的)家内工业的产生。最大部分的原因毋宁是在于其他一般性的条件。首先是,被编入城市经济里的传统企业形式,如今已不再是可以产生莫大利润的企业形式;其次,就像早先发生在封建的军事技术上的情形一样,政治取向的资本主义企业,连同商业与工业的资本主义企业,即使仍旧位于城市之内,如今已不再能于城市的经济政策当中找到他们的支柱,而原本被个别市民团体系缚在地方上的企业家,力量已不足以支撑起这样的企业。

新兴的资本主义企业坐落于适合它们的新的所在;为了维护本身的利益,企业家如今转而求助于其他的力量——如果他们真的有此必要的话——而不再以地方性的市民共同体为其求助对象。例如英国的非国教徒(Dissenters)[74],他们曾在资本主义的发展上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而因为宣誓法案(Test Acts),并不属于具支配权的城市法人组织[75],也因此,英国近代的大工商业城市,完全兴起于旧有特权法人组织(及其地方性独占权力)的地区之外。因此,这些新兴的大工商业城市往往显示出相当古老的司法结构特征:昔日的庄园领主法庭——court baron与court leet——直到近代的改革时期为止,一直存在于利物浦(Liverpool)〔直到17世纪〕与曼彻斯特(Manchester),只是庄园领主被买断成为司法领主[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