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对于法创造与法发现的实际影响

六 自然法对于法创造与法发现的实际影响

所有的自然法的教条多少都对法创造及法发现产生重大影响。部分教条在其成立之初的经济条件已不复存在后仍长存下来,并且成为法发展的一个独立的要素。形式上,它们首先是强化了法律走上逻辑抽象化的倾向,总的来说就是强化逻辑在法思考里的力量。实质上,其影响的力道极为歧异多端,然而无处不是相当显著。不过,我们在此并不是要来一一追索此种影响以及各种自然法公理的变迁与妥协。

不止革命时期的法典编纂,也包括革命前的理性主义的近代国家与官僚阶层的法典编纂,都受到自然主义教条的影响,并且究极地从他们所制定出的法的“合理性”(Vernünftigkeit)里,广泛推导出这种法的特殊的正当性。我们已看到,借此[理性]概念之助,从伦理—法律的形式性质转化为功利—技术的实质性质,有多么的容易,而且真的发生了。此种转化,基于我们先前已知的理由,当然是很容易发生在革命前的家父长制的权力里,相反的,在市民阶级的影响下所进行的革命时期的法典编纂,不仅强调而且强化个人及个人权利领域——相对于政治支配权——的形式的自然法的保障。(https://www.daowen.com)

其后,社会主义的兴起,首先确实是意味着,在群众的脑海里,尤其是在属于知识阶层的理论家的脑海里,实质的自然法教条的支配力日益强化。不过,这些实质的自然法教条之所以未能取得对法律裁判的直接影响力,原因在于,就在其取得此种影响力之前,由于同样的那个知识阶层之间急速发展起来的实证主义的、相对主义—进化论的怀疑,业已再度瓦解了这些教条。在这种反形上学的激进主义的影响下,群众的来世论的期待转而向先知预言而非理论定理寻求立基点。结果,在革命的法理论的领域里,自然法学说被马克思主义的进化论教条主义所摧毁。不过,从公认的学问的层面上看来,它一方面是被孔德的发展图式,另一方面则是被历史主义的“有机的”发展理论所毁灭。还有,“现实政治”(Realpolitik)也起了相同的作用:在近代权力政治的压力下,尤其是公法理论不得不纳入现实政治的要素[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