氏族对古代与中古城市的意义

四 氏族对古代与中古城市的意义

让我们重新检讨一下基本的差异。世上所有城市的一个共通要素厥为:城市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一个异乡者的聚落。中国、美索不达米亚、埃及甚至希腊的军阀,他们建立城市、迁徙城市,安置在其中的不仅有自愿的移民,还有从各处掠夺来的牲口(只要有需要且情况允许)。这个现象在美索不达米亚最为普遍,在那儿,被迫移民者首先得开掘运河,有了运河,城市才有可能在沙漠中出现。由于这些君侯及其官僚管理机构在当时仍维持着绝对支配者的地位,没有任何城市团体可以发展,顶多也只有贫弱的萌芽。

城市移住者通常维持着部落认同,彼此之间互不通婚,如果不是这样,至少他们也还保持着原先乡里团体与氏族团体的成员身份。中国的城市居民通常都还是他们祖籍所在乡里团体的成员,希腊化时代东方的非希腊城市居民大抵也如此。以此,《新约圣经》论定拿撒勒人(耶稣)是生在伯利恒,因为他父亲的氏族在那儿有产业(Hantgemal,9世纪的德文则译为Heliand)[19]。所以,根据传说,他们必须回到那里接受户籍检查。移入城市的俄国农民的处境,直到晚近也还差不太远:他仍保有对土地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分摊(在村落共同体的要求下)其原籍乡里的公共负担。在此环境下,没有任何城市市民权(Stadtburgerrecht)可以发展,而只有一种属于城市居民(他们碰巧住在那里)的、为了分摊负担与特权而成立的团体。

希伯来人的聚落也是以氏族为基础。以斯拉(Ezra)与尼赫迈亚(Nehemiah)之重建耶路撒冷城,也是根据传统,以氏族为基础的。换言之,即将所有拥有充分政治权利的农村的氏族代表聚居一处,只有无氏族可凭依、无政治权利的平民,才依其出生地来编组[20]。虽说在古代希腊与罗马的城邦里,市民的确是各别的个人,然而他能取得市民的资格,最初也还是因为拥有氏族成员的身份。所有希腊与罗马的聚落以及所有西洋古代殖民地的征服,其形式——至少根据传说——皆类似耶路撒冷的重建;市民阶层依据氏族(gentes)以及范围更大的phratriai与phylai——易言之,皆为纯粹人格性的祭祀团体——来编组;民主制最初并无法动摇这些组织,而且必须依赖间接的手段来防止这些实际上在贵族支配下的团体形成政治上的威胁。

在雅典,只有出身于拥有一个祭祀中心(祠堂,Zeus herkaios)的氏族的成员,才能出任“正当的”(legitimen)官职[21]。根据罗马的传说,有许多城市是因当地土著与外来部落群居而形成的;并以祭典的方式来巩固这种兄弟性的结合,从而形成一个宗教性的共同体,在神殿中供奉圣火与神祗;不过,在此同时人民也被编组成氏族、curia(等于希腊的phratriai)与tribus(等于希腊的phylai)。这种编组可说是任何一个古代城市都有的特征,而且从很早开始即具有一种人为塑成的色彩(这些团体的数目都是可除数,例如以3为基数的30或12),其目的则在分摊公共负担[22]。虽然如此,属于这样的一个团体,仍然是一个完全市民的主要标志,他因此可以参加祭祀,有资格出任任何必须与神明打交道的官职(在罗马,例如执行“神占”auspicia)[23]。这样的一种团体身份,是参与祭典所不可或缺的。因为一个宣称具有正当性的团体,只能将其基础置于传统型的以祭典为取向的团体形态上,例如氏族、军事团体以及政治性的部落组织,或至少必须以虚构的方式创造出这样一个基础来。

所有这些皆与中世纪建立的城市——特别是北欧的城市——有极大差异。个人,至少在此一新的基础上,可以以个人身份加入市民阶层,并以个人身份宣誓[24]。他以隶属城市某一地域团体的成员资格来保障他作为一个市民的法律地位,而非以部落或氏族的成员资格。同样的,城市在建设时,往往会将异乡人也包括进来,有时甚至连异族的商人都加入。这种例子至少会出现在建立新城时:建城者会将市民特权赋予所有外来者;不过,如果城市是由旧聚落转变而来,外来者要得到市民权的机会就要减少许多。例如,根据科隆的资料,商人从整个欧洲——南起罗马,北至波兰——被吸引到此地来,只是他们并无法成为誓约共同体(1112年成立)的成员,这是因为此一共同体是由当地的富裕阶层所建立的。尽管如此,有时候即使是个全然陌生的外来者也能获得市民权。(https://www.daowen.com)

犹太人则在欧洲中世纪的城市里占有一个类似亚洲之“客族”(Gastvolk)的特殊地位[25],这个事实本身相当有意思。在一份上莱茵河地区的数据里,的确有个主教强调他之所以招致犹太人到其城市,是“为了扩大城市的荣光”[26]。12世纪科隆教区资料的不动产转让登记,也显示出犹太人所拥有的土地与基督徒的土地犬牙交错。尽管如此,犹太人与非犹太人之间基于礼俗因素的不相通婚(在西方一向没有这种问题),以及实际上的不同桌共食,尤其是欠缺圣餐共同关系,决定性地妨碍了兄弟盟约的形成。究其实,中古的城市还是个祭祀团体。城市的教堂、城市的守护圣徒、市民共同享用圣餐以及公开庆祝教堂的圣日,所有这些都是中古城市的显著特征。只是氏族却已被基督教剥夺了一切宗教性的意义,因为基督徒的教团本质上就是一个个别虔诚信徒的信仰团体,而非氏族的祭祀团体。以此,犹太人从一开始就没能进入市民团体。

尽管如此,中古城市就像古代城市一样,是个世俗的创设物,虽然它仍需要一个信仰的纽带,教会的教区也经常(或许一直)还是城市的构成要素之一。然而教区的行为却不像个教会团体,也不像个教会代表;透过其团体的俗人干部(他们与城市里纯世俗的审判人团合作[27],有时还包括城市的商人行会),教区代表市民参与了法律上具有决定性的行动。在中古城市,拥有一个教会团体的充分的成员资格,是取得市民资格的先决条件,就像在古代城市,出身氏族才有资格参加某些祭典一样。最初,欧洲中古城市与亚洲城市的差别并非那么绝对。古代近东城市的地方神即相当于中古城市的守护圣徒,市民的祭祀共同体也是所有这些城市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然而,征服君主的强制移民的政策,显然摧毁了存在于祭祀共同体与城市之间的联结,并将城市转变成一个纯粹的行政区,在此行政区中,所有的居民——不问其部族或祭祀的成员身份为何——皆分享同样的生活样式与机会。此一结论的证据可见之于巴比伦俘囚期间犹太人的命运:只有国家官职不能出任,因为这些官职需要懂得书写,同时显然也必须具备主持祭典的资格。

类似中古城市之“共同体官员”的事物,似乎未曾存在于近东诸城市。各式各样的外来团体,正如俘囚期的犹太人一样,保留着自己的长老和祭司——换言之,他们还是“客民”。在俘囚期前的以色列,“外侨”(metoikos,gerim)[28]是处于祭典共同体之外(原先他们并没有被要求接受割礼),几乎所有的职工都属于外侨。这些人就像印度的客族一样,在印度,种姓禁忌阻挠了城市居民形成任何祭典的兄弟盟约。在中国,每个城市皆有其地方神(通常都是此一城市以前的官员,后来成为祭祀的对象)。不管怎么说,在所有亚洲的城市(包括近东地区),共同体的现象要不就完全阙如,要不就仅有初步的萌芽;再者,就算有萌芽,其形态永远也都是出之以超越城市范围的氏族团体。反之,犹太人的信仰共同体,在俘囚期之后,则是以一种纯粹神权政治的方式来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