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陆的法律名家与中世纪的“法书”

三 欧陆的法律名家与中世纪的“法书”

反之,法教育必然形成另外一种结果,如果其担纲者为法律名家,而且这些人与法律营运实务的关系为职业性的,但又不同于英国律师特有的那种行会的、营利的职业关系。这样一种特别从事法实务的名家阶层的存在,整体而言只有在下述状况下方有可能,亦即,一方面,法律经营免于宗教的支配,另一方面,职业负担范围尚未及于城市间交易需求的程度。西方中世纪的北欧大陆的经验性法律家即属于这个阶层。确实,在经贸中心地区,我们也只发现法律名家的机能从法律顾问转移到预防法学家的现象,而且这也只是其特有条件使然。

罗马帝国衰亡后,在意大利能够承续并改造业已发展的交易法传统的唯一阶层,便是公证人(Notare)[24]。他们在意大利长期以来便是占有支配地位的特殊的法律名家阶层。在急速成长的各城市里,他们集结为行会,并且是富裕市民(popolo grasso)[25]极重要的构成部分,换言之,就是政治上有力的名家阶层。商人之间的交易往来,在此打一开始便是以公证人的证书为凭据;各城市——例如威尼斯——的诉讼法,宁可以证书来作为理性的证明手段,而不是古老的司法集会人团体的诉讼里的那种非理性的证明形式。公证人对于有价证券之发展的影响,我们已有所认识;非但如此,一般而言对于法律的发展,公证人亦为最具决定性的阶层;甚至,意大利之所以有富于学养的法官身份阶层的发展,恐怕都还是取决于他们。就像他们在希腊化时代的东方的先驱者一样,公证人在调整地方间的法律的事务上扮演了相当吃重的角色,在接受与承继罗马法一事上亦是如此——不论在古希腊的东方或在意大利,罗马法的承继都是从证书实务开始。公证人本身的传统、其与帝国法庭长期的联结、急需把握理性的法律以应付急速成长的贸易需求的必要性,以及诸大型大学的社会势力等,都促使意大利的公证人接受罗马法为真正的交易法,更何况,和英国的法律人阶层处境相反,并没有行会的、特殊利益的利害关心来绊住他们的脚步。

以此,意大利的公证人在关注罗马法的现代适用改造(usus modernus)与实际参与上[26],不仅是最重要的而且也是最古老的法律名家阶层之一,而不是像英国的律师那样,成为国族法律的担纲者。他们不得不放弃以自组行会的法教育来与大学相竞争的企图,因为,同样的,他们不像英国的法律家那样,由于司法集中于王室法庭而拥有国民的统一性。不过,拜大学之赐,罗马法在意大利终究仍为促进法律与法教育之形式结构的一股世界性力量,而且即使其原始的政治奥援者——皇帝——在政治上无足轻重后仍然如此[27]。意大利各城市的治安首长(Podestate)[28]往往是从受过大学教育的法律名家阶层当中选取出来的,而门阀(Signorie)[29]也全然仰赖从罗马法里导引出的政治原理。在法国与西班牙东海岸的城市里,公证人的处境亦无不同。(https://www.daowen.com)

反之,德国与法国北部的法律名家的地位与此全然不同。他们至少在最初极少以城市的法关系为其地盘,而毋宁是压倒性地在农村—领主的法关系里以审判人(Schöffen)或官吏的身份进行法律事务的运作。他们当中最具影响力的类型,诸如冯·瑞普高(Eike von Repgow)[30]、鲍曼诺瓦(Beaumanoir)[31]之类的人物,所创造出来的法的体系化,多是奠基于日常实务的具体的问题及其基本上经验性的概念——其中仅有少数例外是借着抽象化而提炼出来的。经由他们所编纂的法书(Rechtsbücher),目的在于确立传统,其中虽然也偶有理论性的论述,但很少法学专门的论理。当然,这些作品当中最具重要性的《萨克森律鉴》(der Sachsenspeigel)里固然也包含了不少关于法律制度——尽管实际上并非现行法——的建构,然而作品本身毋宁是作者对于法律之漏洞与缺失极富想像力的补充,而这项填补的工作里,充满了作者对于外形完美的要求及其对神圣数字的喜好[32]。形式上,作者的体系性的法律记录,和印度、罗马、伊斯兰教的法律家的作品一样,都是私人的著作。虽然如此,作为方便的概要书,这样的著作仍然给予法律实务相当可观的影响,而且其中某些甚至被法庭认定为可直接作为基准的法源[33]。

这些法记录的作者,一方面是名家裁判的代表,另一方面却又不像英国的律师和意大利的公证人那般,集结为强大的行会而自成一个身份阶层——这样的身份阶层借着本身的营利关怀与对法官地位的独占,汇集于中央法庭的所在地,操弄一股即使国王与议会都无法轻易翦除的势力于股掌之间。因此,他们无法像英国的律师那样,成为行会控制的法教育的担纲者,也无法成为坚实的经验性传统与法发展的担纲者,换言之,力不足以担当起长期对抗理性的大学教育的法律思考和对抗大学训练出来的法律家的重责大任。在形式上,中世纪法书的法律确实有所发展,只不过在体系和决疑论方面较欠缺合理性,并且并不那么以抽象的意义解明和法律逻辑为取向,而是强烈倾向于具体直观的区别分辨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