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城市”与“生产城市”
所谓君侯城市指的是,城市的居民直接或间接地依赖宫廷或其他大家计的购买力维生,此种城市类型相似于另外一些城市,定居在那儿的工匠与商人的营利机会主要也是得看城里大消费者——即坐食者(Rentner)[6]——的购买力而定。
这些大消费者的类型相当多,依他们收入的种类与来源而定。他们可能是官员,在城市里消费合法或非法取得的收入,也可能是庄园领主或掌握政治权力者,在城里消费他们乡间的地租收入或其他更依赖政治力量而来的收入。这两种例子里的城市都非常类似“君侯城市”。在这种城市里,大消费者的购买力主要是依靠家产制与政治的财源。北京可说是个典型的官僚城市,农奴制废止以前(1861)的莫斯科则可算是一个地租收入者的城市。
还有一种城市,表面上看来相当类似上述的这些城市,基本上却有所区别。在这种城市里,市区地租——奠基于垄断市区“黄金地段”土地而得的地租,也可以说是间接以城市工业与商业为基础的地租——是掌握在城市贵族手中。这种类型的城市曾普遍存在于许多地区,特别是西洋上古时期(从初期至拜占庭时代)以及中世纪。从经济上而言,这样的城市并非一种坐食者城市,而是一个商人城市或工业生产城市(视环境而定)。至于上述的租金或可视为一种贡纳金,是拥有房地产者自那些积极从事营利活动者身上榨取来的。不过,尽管这种城市在概念上有别于上述城市(其消费者的收入不仅来自城市本身的资源),我们也不该就此忽略了这两种类型间的历史关系。
最后,大消费者也可以是在城市消费其企业收入——以今日而言,例如证券、专利权或股息收入——的坐食者。其消费能力因此主要是基于货币经济(亦即资本主义的收入)。阿纳姆(Arnhem)[7]可说是个典型的例子。收入的来源也可能是政府的退休金及公债利息,例如像威斯巴登(Wiesbaden)那样的“养老城镇”[8]。像这些以及其他许多类似的城市,我们或可称之为“消费城市”,因为在这些城市里,各种类型大消费者的存在(尽管其收入来源各异),对当地工业生产者及商人的营利机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相反的,下列城市则可称为“生产城市”:在这些城市——如埃森(Essen)或波鸿(Bochum)[9],人口及其购买力的增加取决于建于当地(提供城外所需物资)的工厂、制造厂或家内工业。这是近代的类型。至于在亚洲、西洋上古与中古的此类城市,工业主要还是手工业形式,产品则运销外地市场。当地市场的大消费者主要来自居住在当地的企业家,只是他们通常不一定居住在当地;工人与匠人则为大众消费者;商人与地主则构成另一部分的大消费者,他们本身的生计是间接依赖城市经济活动的。(https://www.daowen.com)
除了“消费城市”与“生产城市”外,我们另外还可再区分出一种“商人城市”。在这种城市里,大消费者的购买力来自下列几种收益:(1)转运外地产品至当地市场零售,例如中世纪时的衣料商;(2)转运当地产品(或至少是当地生产者所获得的商品)至外地销售,例如汉撒同盟销售的鲱鱼[10];(3)转运外地产品至另一地区销售(不管此一过程中是否涉及本地的交易),此即所谓“中介商业城市”。所有上述活动经常皆混在一起,大消费者即由此获得他们的购买力。地中海沿岸国家曾经有过的“康曼达”(Commenda)以及“海外贸易公司”(Societas maris)[11]其所订契约要点即在于,外出经商者(Tractator)负责将本地货物运到东地中海沿岸地区的市场销售,至于购买本地货物与海运资金则全部(或部分)由当地资本家提供(外出营商者当然也有可能是空船而往),销售所得再采购东方货物回本地贩卖,最后的经营所得则由外出商人与资本家依契约条款分享。
因此,商人城市的购买力与税收,就像生产城市一样(而与消费城市相反),是依赖当地的营利经营。航运、输送业以及许多大小不等的次级营利经营,是与商人的营利机会紧密结合的;单就当地零售业的情况而言,收益可说完全要依靠当地市场来获得,不过若涉及长距离贸易,则相当可观的一部分收益是从海外市场取得的。类似的情况亦常见之于近代城市,近代城市是国内(或国际)金融家、大银行的所在地,例如伦敦、巴黎与柏林,也可能是大股份公司与企业组合的所在地,例如杜塞尔多夫(Düsseldorf)[12]。的确,这种现象在今日比往昔更为寻常,那就是企业绝大部分的利润所得会流向其他地方,而非生产设施的所在地。另一方面,所得之中愈来愈大的部分是消费在郊区以及(愈来愈多的)乡间别墅与国际观光旅社,而非所得者企业总部所在的大都会中。伴随着这些发展而来的是,城市会发展成只由商店构成的“商业城”(Citystadt),或者(大部分)发展成市区。
此处我们无意更进一步探讨有关概念的区分及具体化的问题——这得要有一套严密的城市经济理论。我们也无须再强调,现实生活里的城市几乎是各种类型的混合,因此也只能就个别城市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经济要素来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