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中国法
在中国,反之,踞独占支配地位的官僚体制,将巫术性泛灵论的种种义务限制在纯粹仪式性的领域里。当然,一如我们先前所见并且还会再讨论到的,经济亦受到来自此一领域的深刻影响[31]。不过,在中国,裁判的非理性,是家产制的结果,而非神权政治的结果。正如一般的先知预言,法律的先知预言,至少进入历史时代后,并不存在于中国。那儿也没有负责解答法律问题的专家阶层存在,并且,相应于政治团体的家产制性格,亦即对形式法律的发展毫无兴趣,所以似乎根本没有任何特殊的法律教育可言。有关巫术仪式上的顾问,是“巫”与“觋”(“道教”的巫术祭司)。团体成员中,通过科考的人,亦即具有学识教养者,扮演起家族、氏族及乡村里关于仪式和法律问题的顾问角色[32]。(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