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耳曼北部的兄弟盟约

2.日耳曼北部的兄弟盟约

上面提到的团体与“誓约共同体”并不相同,不过,它们在城市共同体的形成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尤其是在北欧。由于缺乏一个城市的骑士阶层,日耳曼北部的誓约兄弟团展现出一种极少见之于南欧诸国的古风。誓约兄弟团的确有可能是为了政治结社及夺取城市领主之权力而创立的;不过,此一革命运动在北欧与英国也很可能会以当地大量存在的保护行会(Schutzgilde)为其出发点。

这些保护行会绝不仅只是为了增加政治影响力而成立的。最初,它是用来取代在中古早期城市其成员所经常缺乏的事物——氏族的支持与保护。这些行会提供了氏族的功能:当行会成员受到伤害或威胁时的援助;经济困窘时的援助;以和平调解的方式消除成员间的争端;协助成员支付杀人赎金的连带责任(例如在英国的情况[56]);定期主办宴会以提供成员的社交需求,这种宴会的根源可追溯到异教时期的祭典;兄弟团负责并参与其成员的丧礼;保证其成员的灵魂可因善行而得救,以共同基金为其成员求取赦免与有力圣徒的保护;毋庸说,这种保护团体也代表着共同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

法兰德斯北部的城市联盟基本上是一种誓约的和平的联盟,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的行会性格,然而北欧与英国的城市联盟则通常皆带有行会的性格。在英国,典型的城市联盟是垄断城内零售贸易的商业行会;而在日耳曼,大部分的商业行会皆有专业化的倾向,例如极有势力的布料商行会与零售商行会。此种专业化的状态导致行会成为远距离贸易的组织形式,只是此一问题并非我们目前讨论的重点[57]。

城市并非如许多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源自行会”[58]。说行会源自城市倒要更正确些。再说,行会实际上也只在一小部分的城市中取得支配权(主要是在北欧,尤其是英国,例如“summa convivia”[59]),在城市中最早取得权力的毋宁是“门阀”,而他们并不完全等同于行会。因为行会并不等同于誓约共同体——亦即城市联盟。最后,我们得注意,行会绝非城市中唯一的结社形式。除了它们,城市里还有宗教团体,包含了所有或某些行业的人员;此外还有纯经济性的、按职业编成的手工业行会(Zunft)[60]。通贯整个中古时期,宗教团体(兄弟会,confratemitates)的兴起,是与政治性的、行会性质或职业身份性质的团体之兴起并肩而行的,而且这两个运动彼此在许多方面皆相互交错。特别是对手工业者而言,宗教结社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虽然随时代不同而有所变化。日耳曼有记录可寻的最古老的职工宗教结社(1149年在科隆成立的床垫工“兄弟会”),比起该行业行会成立的时间的确要来得晚。不过,单就这点并不能证明职业联盟——或者更精确地说,具有特殊职业目的的联盟——不管在哪儿都是较古老与较原始的组织形式。尽管如此,单就手工业行会而言,具有特殊职业目的的联盟似乎是比以宗教为目的的联盟要来得古老些。我们或许可以假设,自由职工的联盟——至少在意大利以外地区——是以庄园领主制里将负有贡赋义务的附庸职工区分成有领班的小单位此一制度为范例而形成的。

不过,在其他例子里,宗教性的兄弟会却可能是后来职业性结社的起点。就此而言,一直到最近一个世代,俄国犹太人工会的成立还是以购买对一个正统犹太教徒最为重要的事物——“律法卷轴”(Thorarolle)[61]——为起点的。同样的,无数以职业为其基本取向的中古社团还是会将社会与宗教的关怀端上台面的,或至少——如果此一团体是职业性的——要设法取得某些宗教性的认可。这点对于大多数中世纪的行会以及实际上所有种类的团体皆然,而且也绝非仅只是用来掩饰强烈的物质关怀。稍后出现的职工团体最古老的抗争,不仅是针对工作环境,同时也针对宗教礼仪的问题,譬如在祈祷游行时的顺序以及其他类似的问题。此一事实再度说明了市民尽管已无氏族可以依凭,其身份评价仍然是强烈受制于宗教因素。不过在此同时,另一个重要问题也开始浮现:存在于此种社会状况与禁忌一封闭性的种姓之间的巨大鸿沟,种姓的封闭性使得任何种类的兄弟团体皆不可能结合成一个共同体。

大体说来,上述这些宗教与社会性的兄弟团体(不管它们的起源较之职业性的社团要来得早或晚),与正式的职业团体——商人行会及手工业行会(其细节我们稍后再谈)——仅只在人员的构成上有重叠之处。反过来说,职业性社团本身也并不就都是——如一般人通常所相信的——派生自一个始源性统一的市民行会(虽然有时的确是如此),因为有些手工业行会比起最古老的誓约共同体都要来得早得多。我们也不能认为职业性社团就是誓约共同体的前驱者或其早期阶段,因为职业性社团可见之于世界各处,甚至是从未出现过市民共同体的地区。所有这些团体的影响基本上都可说是间接性的:它们使得市民习于志愿性地形成一个团体以追求共同的利益,并为领导地位之集中于某些人——这些人已从指导上述团体的活动中积累了经验与社会影响力——手中提供了范例,这些都有助于城市的团结。(https://www.daowen.com)

不管哪儿——北欧也一样——富有的市民都着眼于城市贸易的独立性,他们与贵族合作,积极地推动誓约共同体的形成,出钱出力支持此一运动,并迫使市民大众宣誓加入。这些行动看来皆无可避免,日后的发展也的确证明了这一点。就此而言,科隆的“富人团体”之所以有权授予市民权,显然也只是此一运动的一个遗迹。然而,就算市民的经济性团体的确也曾与门阀合作,而在誓约共同体的形成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此一经济性团体通常也只是商人行会。在英国,我们可以发现小市民对抗商人阶层的斗争,迟至爱德华二世时(1307—1327),他们仍在抱怨那些“有力量者”(potentes)要求他们以及手工业行会宣誓服从,并凭借此种篡夺而来的权力向他们课税。类似的例子似乎亦可见之于大多数“原始性”、夺权的城市兄弟团体。

革命夺权行动一旦得势于某些大城市,建立新城市或授予新特许状予既有城市的政治领主,基于“竞争上的考量”,都会趁着正式的誓约团体尚未形成之前,赶忙授予其市民大小不等的权利。以此,城市联盟所获得的成果乃逐渐普及各地。此一倾向更进一步受到下述事实的推动:经营垦殖运动的企业家,或是志愿移民者本身,只要他们具有足够的力量——基于其财富或社会声望——以对抗建城者,总是能挣得到一份特许状,准许他们采用某个老城的城市法[62]。准此,弗莱堡(Freiburg)的市民获准采用科隆的城市法,许多南德的城市则获准采用弗莱堡的城市法,至于东日耳曼的城市则采用马格德堡的法律[63]。要是遇到有争论的案例,即向母法城市的法庭提起上诉,要求解释[64]。建城者招徕的移民愈是富裕,就会发现自己被迫作更多的让步。例如弗莱堡的24名“市场誓约者”(conjuratores fori)——冯杰林根曾向他们宣誓保证维护其新城市中市民的各项特权——所扮演即类似于科隆的富人团体的角色。他们被赋予相当多的特权,由于具有城市共同体之“执政者”的身份,他们最初实际上掌握了城市的政权。

当君侯或庄园领主建立一个新城市并授予城市法或赋予某城市特权时,市民所得到的最重要的成果是:市民可以组织成一个“共同体”,有其自己的管理机构——在日耳曼,以“市议会”(Rat)为其最高机关,此一机关被视为城市及其自由不可或缺的一环。市民自认有指派市议会议员的自治权,虽然此一权力并非凭空得来的。迟至1232年,腓特烈二世皇帝尚下令,除非得到主教的认可,否则市民不得选任市议会及市长。沃尔姆斯(Worms)的主教也为其本人或代理人取得该城市议会主席一职,并有权任命议员[65]。斯特拉斯堡在12世纪末时,一个由市民代表与五位主教家士所构成的市议会取代了原先主教的行政体系。巴塞尔(Basel)的主教则设法弄来一份皇帝诏令,将市议会废除,虽然这个市议会的设置,正如黑格尔[66]所言,原先也是由皇帝批准的。不过,在许多南德的城市里,由领主任命或认可的行政长官(Schultheiss)仍然还是城市实际上的首长,市民只有向城市领主购得此一职位,才能摆脱领主的这种控制。几乎在所有南德城市的文献里,除了“行政长官”一职外,我们发现“市长”一职出现的频率也愈来愈高,而且在最后一般而言皆成为城市的最高首长。与行政长官不同的是,“市长”通常皆为城市行会的代表,因此其职位乃来自夺权斗争,而非领主的行政体系。不过,由于日耳曼许多城市的社会结构与意大利城市有所差异,14世纪时崛起的这些“市长”已是职业性团体的代表,而不像意大利的“执政官”一样,代表着贵族门阀。就此而言,他是属于一个较晚期的发展阶段,至于类似意大利之“执政官”的人物,在日耳曼应该是较早期的“scabini non jurati”与“consules”[67]。

最初,拥有城市土地是成为市民团体之积极成员的前提条件,这些土地必须是可以继承、可以转让的,没有对领主的力役负担,也没有租税负担——或顶多只有定额的租税。不过,这些土地却负有基于城市本身之目的的租税。在日耳曼,这种租税负担成为市民拥有土地的一个标志。稍后,其他种类的财产也成为城市课税的对象,特别是货币与货币材料。最初,未能拥有上述种类之土地的城市居民,不管其出身如何,都只能算是城市之受保护的“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