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公理的阶级关系性

五 自然法公理的阶级关系性

契约自由的形式理性主义的自然法,与唯有根据劳动的收益方具正当性的实质的自然法,两者当然都具有很强烈的阶级关系性。契约的自由,以及由此导出的、关于正当的所有权的诸多命题,显然是市场利害关系者——对于最终占有生产手段感兴趣者——的自然法。

相反的,因为任何人都无法借由自己的劳动而生产出土地来,故而土地具有不可能被占有性的这个教条,亦即对土地所有者阶层的封闭性所提出的抗议,与农村里被普罗化的农民——由于其日益被狭窄化的生计活动空间,迫使其不得不屈服于土地独占者的桎梏下——的阶级状况相对应,这点是很清楚的。同样清楚的是,这样的口号必然在以下这些情况里特别具有令人慷慨激昂的力量,亦即:(1)农业生活的收益实际上主要仍取决于土地的自然性质,同时,土地的占有,至少对内而言,尚未完结;(2)农业生产上尚未出现劳动组织那种理性的“大经营”[14],领主的年金要不是来自纯粹的小佃作租金,就是出自农民依其农业用具与技术所产生的收益。这些情况特别常见于“黑土地带”[15]。

就其积极面而言,这个小农的自然法意义分歧多样,它可以是指(1)以本身劳动力的充分利用为基准的土地分配权利(俄语为“trudowaja norma”[劳动基准]),也可以是指,(2)以传统上不可或缺的需求满足为基准的土地所有权利(“potrebitjelnaja norma”[消费基准])[16],用日常的用语来说,亦即“劳动权”(Recht auf Arbeit)或“最低生活权”(Recht auf Existenzminimum),或者与这两者相结合的,(3)“全部劳动收益的请求权”(Recht auf den vollen Arbeitsertrag)。发生在本世纪初的俄国革命,依今日所能想见的,很可能是世界上最后一起自然法取向的农业革命[17];这场革命,即使纯就理念而言,也已血流殆尽而亡,原因在于:上述前两种可能的自然法规范,不仅无可解地彼此对立,而且,也与诸多农民纲领对立,无论这些纲领是基于历史的动机、现实政治的动机、实际—经济的动机,或最后——陷入绝望的混乱里,因为与自己本身的基本教条相矛盾——基于马克思主义—进化论的动机。(https://www.daowen.com)

上面三种“社会主义的”个人权利,如众所周知的,也在工业的普罗阶级的意识形态里扮演了某种角色。其中的第一和第二种,在劳动者无论处于手工业的或资本主义的生存条件下,理论上都有十足理由可以成立。第三种则唯有在手工业的生存条件下才有可能;若是在资本主义的生存条件下,第三种个人权若不是完全不可能,就是唯有当一切的交换里,一定的费用价格被严格恪守传统地全面维持住(并且具体可行)时,方有可能。同样的,在农业的领域里,也唯有当生产并非资本主义式的生产时,方有可能。因为,资本主义的生产分工,将农地收益的归属由直接的农业生产场所转移到生产农业用具和人工肥料等的工场那儿去;并且,工业的领域也同样如此。然而,举凡收益是由市场上自由竞争的产品易价结果来决定之处,个人的(第三种)权利的内容不可避免地便会失去其所谓个人的“劳动收益”的意涵。所谓个人的“劳动收益”根本不再存在,而这样的主张也不过是意味着那些处于共同的阶级状态下的人的集体的权利要求。以此,此种权利转变成为一种“生活薪资”(living wage)的请求权,也就是“对于依照一向的需求所决定的最低生活费具有请求权”的一种变形。这和中世纪教会伦理所要求的“正当价格”(justum pretium)[18]相类似,若对此价格有所疑问时,则依考察(有时则为检验)该价格是否能维持该手工业者过着符合其身份的生活而定。

“正当价格”乃教会法的经济理论里最重要的一个自然法的要素,其本身亦落入相同的命运。教会法相关文献里对于“正当价格”的决定根据的讨论,让我们观察到,原本基于“生计原则”的这种劳动价值价格如何逐渐被迫让位给竞争价格——随着市场共同体关系的进展,竞争价格如今成为“自然的”价格。在佛罗伦萨的安东尼(Antonin von Florenz)的著作里,竞争价格已经占有决定性的优势[19]。在清教徒的观点看来,此种价格当然更是全面性支配的。“不自然”而该被唾弃的价格,就是那种并未奠基于自由的——不受独占或其他恣意的人为干涉所妨碍的——市场竞争的价格。此一原则,在清教徒影响下的整个盎格鲁·萨克森世界里,至今仍具影响力。由于其具有自然法所给予的威严,此一原则已证明本身作为“自由竞争”这个理念的支柱,比起欧陆的巴斯提阿(Bastiat)[20]之流的纯粹功利主义的经济理论,要来得强而有力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