饥荒年间扩大矿业的规模

四、饥荒年间扩大矿业的规模

矿业是社会的一项基础行业,因为矿业产品同人们生产、生活的多个方面密切相关。在以农桑为主的明代,矿业仍然是一项较大的行业,朝廷对该行业的发展较为重视。

万历二十五年(1597),吕坤上疏《忧危疏》,他在其中提到饥荒年间加强矿业的发展是有必要的。吕坤为了证明这个观点,列举了历史上的一些事例:“军国告匮则一开,饥馑告急则一开。如嘉靖年间开湖南矿,但敕该省抚按,谁敢侵利安民?”[26]这次开矿行动,确实是在明王朝非常时期进行的,为了开矿实施顺利,稳定百姓,“敕该省抚按”料理此事。既然皇上已下旨,而且责成巡抚亲自组织,这样可以保证此次开矿正常有序。文献中对此做了注释:“开矿所患在于遣内使,若责成抚按,提调有法,则国用可济,而民患亦少。”从注释可知,开矿行动最担忧的是朝中钦差去地方干涉,如果委托巡抚组织好处很多,因为他了解当地的内情。对待开矿之事,他提调有法,组织有方,能顺利完成任务。这样既保证了王朝的利益,使朝廷积蓄了财富;又维护了百姓的利益,使百姓顺利度过了灾年。

确实,在饥荒年间,社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受到破坏。为了稳定社会,急需采取新的措施。比如,调整行业之间的比例。在这个时候,组织劳动力进行大规模的开矿,使矿业扩大规模,这是既有益明王朝,又有益于百姓的事情。吕坤叙述了历史上的事例。比如,当朝陛下面对饥荒已组织过开矿的事实:“南阳等府,数岁饥荒。今日之民,即前岁子食父肉,人吃鹰粪。陛下发银赈济之民也,自报殷实户而民半惊逃,自一切在官供应,矿夫工食……办于殷实户。”[27]这种赈济办法确实可行,在具体操作中并不是简单地给灾民发放生活物品,而是同时组织灾民进行生产自救。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灾民的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为明王朝创造了财富。历史事实证明,饥荒年间组织灾民开矿,这是一个可行的拯救百姓的办法。

在正常年景,矿业规模要有所控制,对乱挖乱开现象要严格禁止。吕坤在上奏中列举了当朝的事例:“郧阳巡抚马鸣鸾前与臣书,谓六十余顷之地,常聚十万之众,支家洞近二千人,开之三月,止见砂十六眼,银之有无,费之多寡,可概知矣,伏乞敕下各省使臣严禁散砂,不许借解,但有侵夺小民捏害地方者,必诛无赦。”[28]分析以上事例可知,若开矿的规模过大,动用人力多,耗费的银两也多,同时破坏了当地的森林、土地、水源等。过多的农桑业劳动力转移到开矿的行业中去,会直接影响生产。朝廷的银两在一定时期是有限的,如果在一个行业上花费过多,其他行业上花费就相对减少,势必影响其他行业的发展。地方以及个人的银两投资,也遵循以上规律。因此,吕坤提出严禁乱挖乱采,不准损害地方的利益和百姓的利益,这是稳定农桑等社会主要行业的办法,同时可以使当地的森林、土地、水源免遭破坏,这些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各行业之间的比例协调。

综合分析吕坤调整行业之间比例的建议,得出以下结论:在明朝的中后期,一个以自给自足的农业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加强农桑业发展是立国之本,是稳定社会之保障。林业的发展对很多地域的发展很重要,尤其是对相对温暖、湿润的南方地区来说更为重要,它可以带动不少相关行业的发展。皇木采办数量要适可而止,这既有利于森林的恢复,又可减轻百姓的负担。京师以及其他地区的物资供应也要有计划且定量定数,不要让大量的物品盲目地运入京城。否则,会使明王朝内物品供应的不平衡性进一步加剧,部分地区资源浪费,部分地区资源短缺。关于一些不实用的物品,特别是一些生活奢侈品,朝廷要减少生产或停止生产。这样有利于劳动力的转移和银两的转移,使社会行业之间的比例更趋合理。在非常时期,明王朝加强矿业的发展是稳定社会的有效措施。从客观上来讲,这是调整行业之间比例的重要举措。但在正常年景,矿业发展要稳定有序,矿业的规模以及从业人数要受到限制。否则,会影响农桑业等主要行业的发展,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以上是利用有限的文献,对吕坤的调整行业之间的比例建议的总结。关于这一方面,还有更多的内容有待于细细地挖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