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承包山林及历史借鉴
(一)承包山林的社会背景
吕坤身为山西巡抚,还亲临三关周围的多个地域,体察民情,了解多方面的情况。他提出的商人承包山林这一办法,是在充分调查和了解当时社会的基础上进行的,以下陈述其社会背景。
森林所有权和管理权不明确,林中乱事多。边山森林的主人是谁?在当时很多人的心目中是模糊的,人们只知道林地是明王朝疆土的一部分。再谈到边山森林由谁来管理,人们更不可知,究竟由军方来管理,还是由地方官府来管理,朝中没有做过明确的规定。这样边山森林区成为管理的盲区,于是很多乱事在林中出现。比如,林中流民潜藏现象常有发生。吕坤在奏折中指出:“犯法亡命,避役奸民,据深山为固巢,以林木为世产。延烧者一望成灰,砍伐者数里如扫。”确实,一些犯法者和逃避税赋的百姓,他们进入深山,并且长久定居。那么,林木以及林下的土地当然是他们生活的物质条件,这些人伐木垦田,把树木当成生活燃料和向外贩卖的商品,这样他们才能维持基本生计。林中流民究竟有多少?奏折中言:“地不属于有司,人不入于编户,山中聚结俱系各处流民,大约不止万家。”如此多的流民要生存,对边山森林的破坏,其程度是很深的。各类流民聚居于边关山林,这也是边关动乱的因素之一。如果森林所有权明确,管理责任更确切,流民潜藏现象会变少。
私伐缉禁困难,军方伐木导致伐木纠纷。官府采用了一些禁伐林木的办法,但效果不是很佳,正像奏折中所说“至于砍伐山林,最难缉禁”。因为个体以及小群体的私自伐木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官方缉禁非常困难。由于森林所有权不明确,因而使得管理责任不明确,导致军方与地方官府之间的伐木纠纷时有发生。[30]以上事实说明,无论私自伐木,还是军方伐木,都是很难制止的,吕坤的改革方案是在森林破坏很难制止的情况下推出的。
僧人在山中有独立的天地。森林管理遇到的又一棘手问题是,寺院的僧人不受官府管辖,他们有时胡作非为。吕坤在奏折中指出:“其五台山寺,诸僧不下数千,伐木奚啻百万,淫占妇女,窝聚矿徒,且自称寺系古刹不属州县,保甲难以命编。”由文献得知,僧人的一些自主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而且对边山森林造成了破坏。既然寺院不属于官府管辖,僧人的一些所作所为,官员有时无权干涉。因此,吕坤把以上事实作为奏折内容,其目的是提醒皇上关注这一事宜,并建议应该修改或补充相关的法令,把僧人及寺院的管理纳入正常的社会管理体系中。对于寺院周围的森林,其所有权也应该非常明确,并按一定的方式承包。这样,才有利于对森林进行保护及合理地开发利用。
(二)承包山林的具体方式
实施承包山林的地域范围及相关责任人。吕坤建议,距边关百里之内,严禁伐木。距边关百里之外的山林,要分片承包给商人。商人作为山林的所有者,对山林有开发的权利和保护的责任。他在奏折中言:“臣欲于沿边一带山峦,除百里之外,照前禁约,其百里之内,树木大小,不下千百万,论法则严禁为得,论势则概禁不能。与其纵恣奸盗,岁以为贫,不若课与商民,官收其利。”吕坤所言,严格限定了禁伐区域是百里之内,如此严格限定的目的,首先充分考虑了禁山的重要性,或者说,考虑了森林的军事防御功能。限定百里之内为禁山,这同在百里以外的山林实施林权改革是相配合的。这种配合可以通过反面假设分析,方可知其合理性。如果所有的边山,都规定为禁山,一定会出现诸如盗伐等很多社会问题。如果边山森林都被承包了,在边关防御问题上可能会出现漏洞。他提出的方案是一部分禁,一部分开。这样,既可以解决很多社会问题,又可以充分发挥森林的防御功能。他建议商人承包山林,这样做是选择了合适的责任人,因为商人往往具备了很多优势。比如,他们拥有一定的资金,有承包山林的经济实力,他们有能力把木材运到社会需要的地方,等等。
实施办法及验收成果。商人承包山林以后,如何管理山林?怎样对其合理开发利用?吕坤建议:“工部每有勘合采木,此山且禁且开,法令似难一切。合候命下该部容臣估计树木若干,计其满抱以上,即于树身号以价值,课与商民,任其留卖。有司催征价银,解入户部管粮衙门,抵充军饷。满抱以下,计其数目责令看守,每十年一估计。”他的建议,考虑了多方面的情况,除工部有大规模的采木行动,且任何法令都对他们没有约束力外,其余情况,相关部门对山林中的树木要做定量的评估。满抱以上的树木,在树身上标有价格,承包的商人对其有留和卖的自主权。官府向商人征收税银,以此来补充军饷。满抱以下的树木,其数量要严格统计,商人有义务看守,保证其不受破坏。每隔十年,评估一次,再次确定哪些树木属于禁伐或可伐。这样既保证了整体山林不受破坏,又使商人得到利益,军饷也得到补充,而且还能通过合法渠道把木材运到各地市场。
相配套的森林管理办法。被承包的山林如果受到侵害,商人有权惩罚其不法者。吕坤建议:“擅伐盗伐者,责成原课商民,拿获盗伐之人,坐贼问罪。”商人作为森林的所有者,对擅自伐木者和盗伐者应给予惩罚,这是官府给予的权利。还有,盗伐木材者往往不愿意同个人发生冲突,因为盗国家、盗集体少人管理,这是盗贼之道。如果盗贼少了,社会秩序自然会变好。对于距边关百里之内的禁山区,吕坤也提出了具体管理措施。他在奏折中言:“至于所留禁山厚百里者,竖石为界,严责守备等官,一面年年栽种,一面严禁砍伐。但有寸棘尺树盗砍伐擅烧灼者,俱照例问遣。”他提议,关于禁山区,也要分片管理,官府要派守备官。其职责是,一方面保护原有树木,另一方面年年要植木,还要对各种破坏森林的行为给予制止和惩罚。
如按以上的建议去实施,商人拥有森林的所有权,可以对森林进行长期的管理和利用。当然保护好山林,这是官府对商人的基本要求。由于森林的所有权明确了,森林管理的责任也明确了。由于管理的效果直接关系到自己的收入,这样也就调动了商人管理森林的积极性。这种管理方式导致的结果是好的,边山森林保住了,边关安全了,国家安全了。可见,其社会效益是很大的。这种管理方法使商人的商业利益得到了保障,况且由于商业利益的弹性很大,这样可以有效地调动商人的积极性。于是,国库的课税也增加了,官军的补给有了新的来源。这一点奏折中有总结:“庶商民之利可行,官军之供有赖。”这种山林管理办法在明代能够提出,足可以说明吕坤有超时代的智慧和眼光。
民与僧边关山区垦田的管理办法。前文中交代,曾经有众多流民进入边关山区垦田,而不受官府管辖;还有,寺院僧人也是处于独立的小天地内。针对这些情况,吕坤提议,出台新的法令以便扭转其事态,并具体建议:“至于开垦地土,属民者,照亩纳粮,以供军马。属僧者,减半起科,以资焚修。”他的建议具有合理性,百姓垦田要纳粮,这是天经地义之事。僧人也是王土的居民,国家的安危也关系到他们的利益。因此,他们出资修筑边关工事,也是应该的。笔者认为,对流民和僧人加强管理,既有利于军饷的补充,更有利于边关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目前林权改革的历史借鉴
从2003年开始,国内林权改革的试点逐渐增多。[31]目前,大规模的林权改革在全国已经展开。[32]中国地域广阔,各地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差异很大,因此,林权改革需因地制宜。明代山西巡抚吕坤设想的承包山林方案,其内容翔实,提出的一些具体措施,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成为当时边山森林管理的合理性建议。这些措施可为目前很多地方的林权改革提供借鉴,其借鉴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森林所有者的职责要具体化。森林所有者的职责明确了,能够充分调动他们合理开发利用森林的积极性,从多方面看,其积极意义是很大的。[33]吕坤主张商人长期代管山林,在当时他做了全面的考虑,这样做可以充分利用商人的一些优势。比如,他们有经济实力,有调运、贩卖木材的经验等。而当今的社会条件比万历年间复杂得多,因此,山林的承包者可以考虑多个领域的人,但应优先让当地农民承包,因为森林同耕地一样,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一些地区的农民世世代代要依靠它。总的来说,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承包者可以灵活地选择。但哪一片森林为谁所有、承包期多长、承包者需要尽哪些职责,一定要具体明确。
确定严格的伐木界限指标。目前,林权改革要达到的两个基本目标是,保护好森林和满足社会对木材的需求。因此,伐木是必然的,但哪些树木可以伐?哪些禁伐?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吕坤的建议是:“估计树木若干,计其满抱以上,即于树身号以价值。满抱以下,计其树木责令看守,每十年一估计”。他提到的“满抱”是指树干的围长大致为普通成年人的身高。根据人的体形特征,普通的成年人或小孩,如果张开两臂,其两手末端之间的长度大致接近于本人的身高。“满抱”以上可伐,“满抱”以下不可伐,每一类都要详细统计其数目。这里得到的启示是:对已承包森林的伐木情况,一定要确定严格的伐木界限指标,包括哪些树木是可伐的,以及可伐树木的数量。不过,要做好这一事宜,一定要尊重一个原则,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承包的森林处在什么气候区?林地的地貌类型如何?森林内的建群种是什么?林地内的植被覆盖度多高?林地内的土壤发育,以及地下水情况如何?等等。这些都是确定伐木界限指标所考虑的内容。
森林所有者开发森林要有一定的自主权。对森林所有权的改革,官府应当从宏观的方面制定一些管理法规,但如果限制规则太多,就会影响承包者开发森林的积极性。[34]从吕坤建议中的“计其满抱以上……任其留卖”,给我们的启示是:对山林的管理开发利用,承包者应有一定的自主权,以便发挥他们开发创新的积极性。比如,规定了在一定时期内的伐木数量的上限后,具体伐木数量,可由承包者自作主张。承包者在林区应有发展林副产业的自主权。例如,在华北落叶阔叶林内可饲养梅花鹿;在一些高海拔的林区可以人工培植蘑菇等菌类植物;根据不同林区的自然特征,在林下可以种植不同种类的药材,等等。
被承包的森林受法律的保护。前文中谈到,吕坤建议承包山林的商人,官府应给予惩罚森林破坏者的权利。这给我们的启示是:目前虽然森林被个人承包,但自始至终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相关部门应制定较为详细的保护被承包森林的法规。
总的来说,吕坤提出的商人承包山林这一建议,其内容具体翔实,充分考虑了当时社会的多个方面。笔者细致分析认为,这一建议无论从设想的创新性,还是从内容的具体性,都可为目前国家的林权改革提供一定的历史借鉴。
晋北的雁门、宁武、偏头三关一带,自古是北方游牧骑兵入侵中原的主要途经之地,战国以来的多个王朝在此修筑以土石墙为主的军事防御设施。在明代中后期属边关要地,于是,更加强了这一带的防御体系建设,但防御设施仍以修筑土石墙为主。三关一带在明初森林相对较多,这一带的森林是天然的防护屏障,可以作为土石边墙的天然辅助设施,能够防御北方游牧骑兵的入侵。随着各地经济发展的加快和人口的增加,社会对木材和土地的需求量增大,因而各类伐木者不间断地砍伐边山林木,导致这里的森林不断地减少。与此同时,森林的军事防御功能渐渐减弱。
为了边关的安全和国家的安全,一些爱国官员竭力保护边山森林。比如,他们多次上奏皇上,请求下旨,要求立法护木。大同总兵自以为在朝中有特殊的地位,拥兵自重,因此多次肆意伐木;而山西巡抚不畏强权,坚持正义,这样引发了山西巡抚与大同总兵之间长期的不间断的伐木纠纷。这种纠纷的延续,显现出多种社会问题,同时给执政者警示,如何协调“保”与“用”二者的关系,新的森林管理制度需要尽快建立。
吕坤是万历年间的一位爱国官员,作为山西巡抚,他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他在实地调查和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三关防御的新方案。他提出建设“森林边墙”的设想,并上奏皇上。他上奏的《摘陈边计民艰疏》,其中的第七部分内容对“禁山护林植木”提出自己的观点。吕坤论述了禁伐边山森林的“利”,讨论了破坏森林的“弊”。具体内容是,王土的北部边关多年来一直修筑土石墙,它的防御效果不是很佳。保护三关一带现有的森林,并且在边山地区大量植木,形成的“森林边墙”其防御功能远大于土石之墙,并且可以节省大量人力、物力。笔者认为,吕坤提出的建设“森林边墙”的建议,是具有创新性的设想,具有科学性。
吕坤从当时的自然和社会这两个方面论证了植木的可行性。他针对三关一带当时的自然条件,以及历史时期生长的树木种类,建议边山一带应以栽植榆、柳等乔木为主,可以大规模地推广植木。笔者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其合理性。
吕坤对“禁山护林植木”做了具体的建议。他提出乔木和灌木结合种植,其防御效果更好。同时要采取多种措施。比如,在边山一带应该修筑一些防御工事同植木相配套,共同起到御敌的作用。同时,要制定森林保护的惩处措施,特别要严惩犯法的官吏,是惩治盗伐者的一项重要措施。边山森林管理,军政要相互配合,不同林区的管理责任要分工明确。笔者分析认为,吕坤的建议是一个生态防御体系的构建方案,他建议的造林措施和实施方案,在当时具有其先进性和可操作性。他拟定的护林管理措施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对现代森林管理有参考价值。
商人承包山林是吕坤建议中的核心内容,其中的每一部分具体翔实,而且具有可行性。在边山一带,让商人承包山林,具有多方面的益处。如果按吕坤提出的建议去做,不仅利于森林管理,也利于森林的开发,还可以使森林的防御功能不断加大,同时能够显现多种社会功能,也能为朝中缴纳更多的课税。商人承包山林的具体内容,可以为目前国家的林权改革提供一定的历史借鉴。吕坤设想的这项边关生态防御工程,如果能得到很好的实施,不仅能起到防御侵略者的作用,而且还有改善生态环境、产生经济效益等多方面的效果。
【注释】
[1]王轩:《山西通志》卷44《文物志·关梁考》,清光绪十八年刻本,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2]吕坤:《摘陈边计民艰疏》,《明经世文编》卷416,第4512页。
[3]本章中所引用的文献,如没有标注出处,都源于《明经世文编》卷416,《吕新吾先生文集二》,《摘陈边计民艰疏》的第七部分“议禁山以别利害”。
[4]马文升:《禁伐边山林以资保障事》,《马端肃公奏疏》,《明经世文编》卷63,第528页。
[5]《成祖永乐实录》卷88,永乐十一年夏四月癸亥修,第2页。
[6]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续修四库全书》,四部丛刊三编手稿本影印,第17册《山西》,第60页。
[7]赵时春:《乞禁五台一带伐木疏》,《浚谷先生集》,《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87册,影印万历三十五年刻本,卷4,第15页。
[8]庞尚鹏:《清理大同屯田疏》,《明经世文编》卷359。
[9]《武宗正德实录》卷121,正德十年二月壬辰修,第2页。
[10]《武宗正德实录》卷123,正德十年四月戊申修,第6页。
[11]《成祖永乐实录》卷88,永乐十一年夏四月癸亥修,第2页。
[12]邱仲麟:《明代长城沿线的植木造林》,《南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13]赵时春:《乞禁五台一带伐木疏》,《浚谷先生集》,《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87册,影印万历三十五年刻本,卷4,第14页。
[14]《朔州志》,卷6《名宦·宦绩附》,清雍正十三年石印本,第416页。
[15]赵时春:《乞禁五台一带伐木疏》,《浚谷先生集》,《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87册,卷4,第14页。
[16]《英宗正统实录》卷152,正统十二年四月己未修,第11页。
[17]马文升:《禁伐边山林以资保障事》,《马端肃公奏疏》,《明经世文编》卷63,第528页。
[18]《世宗嘉靖实录》卷290,嘉靖二十三年九月庚子修,第2页。
[19]谭其骧:《中国历史地图集》第7册,北京:中国地图出版社,1982年,第56页。
[20]《英宗正统实录》卷189,景泰附录七,景泰元年二月己卯修,第3页。
[21]《宪宗成化实录》卷39,成化三年二月乙巳修,第7页。
[22]邱仲麟:《明代长城沿线的植木造林》,《南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23]翁万达:《及时修武攘夷安夏以光圣治疏》卷5,《翁万达集》,上海古籍出版社点校本,1992年,第124页。
[24]《世宗嘉靖实录》卷469,嘉靖三十八年二月癸亥修,第6页。
[25]《世宗嘉靖实录》卷469,嘉靖三十八年二月癸亥修,第6页。
[26]张四维:《复高凤渚》,《修麓堂集》卷18,《续修四库全书》影印清钞本,第19页。
[27]《山西省自然地图集》,山西省地图集编纂委员会(内部资料),1984年,第147页。
[28]姚启明:《山西省地理》,《中国地理丛书》,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40—42页。
[29]史辉:《历代“治贪术”》,《廉政瞭望》,2007年第1期。
[30]明代的中后期,大同总兵与山西巡抚之间曾发生多次伐木纠纷。据《明实录》记载,典型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次:成化三年(1467),山西巡按御史状告大同总兵伐木营利,伐木被制止。嘉靖二十三年(1544),宣大总督翟鹏准许大同镇于北楼口山内采木,后经山西巡抚与兵部会议停止。嘉靖二十四年(1545),大同总兵周尚文欲于僻山或山的南部伐木,雁门兵备道刘玺向宣大总督翁万达建议,要求在专人的监督下于僻山处伐木,翁万达上奏后皇上准可。嘉靖三十八年(1549),大同总兵为修建营房而伐木,巡抚都御史葛缙状告朝廷,此次伐木纠纷,朝中偏向了大同总兵,默许他们继续伐木。
[31]于德仲:《赋权与规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北京林业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
[32][2008]10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33]徐怀卫,韩立达:《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路径依赖及选择》,《农村经济》,2009年,第3期。
[34]贺东航:《我国集体林权改革的问题研究》,《理论研究》,200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