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廷纪法,重于臣身

三、朝廷纪法,重于臣身

儒家思想对明代人影响是很深的。儒家思想认为,道义可以影响人们的心理,改变人们的行为,可以使人与人之间团结互助,可以增强国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这一点确实不能否认,在中华历史长河里,由于儒家思想的教化,产生诸如尊老爱幼、尊师爱生等优秀的传统文化。但在军队建设中,道义的力量就显得非常微弱,而法家思想在此有了用武之地。吕坤在奏折中强烈地申明,要依法治军,而且执法一定要严明,这是法家思想在治军中的应用。

实践已经证明,合理的法令要延续执行。过去制定的法令是否行得通?只有通过实践的检验才能证实。经过历史检验证明合理的法令,一定要延续执行。吕坤言:“应行之法,毫不敢废。”确实能够行得通的法令,决不能丢弃。中国封建制度建立一千多年,明王朝已经历了一百多年,在军队制度建设方面已积累了很多经验,这些经验是宝贵的财富,应该继承下来,为当朝所用。

为了维护法令的正义和尊严,可以舍去自己的生命。王朝要发展,军队要建设,要付出大的代价。同样,要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尊严,也要付出代价,甚至有些人要做出牺牲。吕坤把“依法治军”这一方面的内容,作为奏折内容的一部分,目的是请求皇上下旨严整军队。从他的言辞中可以看出,他为了坚持正义的主张,已经把个人的官运及生死置之度外。他言语直率,毫不婉转:“朝廷纪法,重于臣身,即使环向开弓,臣端坐以受。”从他的言辞中可以看出,他认为朝廷的大法高高在上。他愿意坚持正义,维护法律,即使四周弓箭对着他,他端坐中间,他仍然要坚持自己的信念,坚持依法治军。为此,他大声呐喊:“夫置一身于千万虎狼之丛,此心何尝不凛凛?”如把我置身于万只虎狼群中,我的心中一定有害怕的感觉,但为了朝廷的大法不受践踏,此时我已把害怕放在一边了。吕坤这种舍生取义的精神值得后人称颂。

军官、军士犯法,要惩处严明。要使军队内执法严明,最重要的举措是严厉惩处犯法的军官。军官、军士都有触犯法律的时候,但一般情况下,军官犯法所造成的危害较大。吕坤在其奏折中,首先提出惩治军官的一些措施:“如一队鼓噪,不问何人主谋,先诛管贴;一旅鼓噪,不问何人首恶,兼诛把总;一司鼓噪,不问多寡,兼诛千总,此外止诛首恶一二人,余赦不问。”以上惩处措施,似乎对军官惩治太重,其实,治军就是这样。如果一位管帖没有控制一队的能力,其实,他是没有能力胜任其职务的。同样道理,把总与千总,也应该有驾驭一旅和一司的能力。作为首领,除了有能力带领自己的队伍奔赴杀场以外,还应该有能力把队伍里可能发生的意外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队伍里一旦出现大的恶劣事件,重惩首领,这是理所当然的。

如果军费被军官贪污了,一定要严惩不贷。吕坤言:“有如要索无厌,理不可从。仓库无余,势不能给,何以应之?臣以为养军之费,本自不丰,果有克削扣减,激变军心者,审勘得实,必诛无赦。”贪污军费,是从军士口中索取钱财,天理不容。在国家不富,军费不丰的情况下,军官应该同国家共患难,同军队共生死。而贪污军费的行为与此相反,使军心变乱,军风变坏,这种行为如不严惩,会产生很多不良的后果。为此,他继续论述:“与其被杀于军,士以成叛逆之凶,孰若正法于朝廷,以泄军士之困,军士愤有所泄,鼓噪无以为名,贪官法有所惩,剥削自不敢肆。”吕坤认为,腐败的军队打胜仗的机会较少,与其将来军队被敌方打败,军官、军士有的被杀、有的被俘,倒不如朝廷现在正法贪官,这样可以解除军士之困,军官再不敢贪赃枉法,军中人心稳定,士气得到鼓舞,一支强有力的军队可以逐步建立起来。

关于如何揭露军官,他提出具体的方法:“军千总、把总、管帖队,克扣凌虐者,许本队被害军士,连(联)名陈告抚镇及所在道府,即与从重发落。”要揭露军官,靠几个军士的微薄力量,达不到目的,只有很多军士联合起来,其受害者联名上告,这样才能引起上级对此的高度重视,其被告者的罪行才能被揭露出来,使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

军士犯法,又如何惩治?吕坤建议:“军士有惑众乱群,不遵守法令者,许本队把总等官,指实具呈,道府审明,抚镇官即发旗牌,枭首示众。”

军士是军队的主体,军士是否遵纪守法,是判断一支军队纪律是否严明的重要标志。因此,对军士要惩治严明,但惩治要有规范的程序,防止一些军官意气用事。具体来说,先让基层的官员,如实上报犯法者的事实,然后,上级部门对此要调查、审核,事实确凿以后,再执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