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预设:权力分散与财政制度化

三、理论预设:权力分散与财政制度化

如上所述,本书的目的是要探讨在一个政治集权的环境中,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分散化与财政制度化的关系。在早期的文献中,研究者往往强调由分权带来的地方力量增长以及权力分散性,还有中央相对于地方所处的结构性不利地位。依此种理解,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互动中,地方居于主导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制度化无从谈起。因为,复杂的包干制本来就是一种对地方有利的财政体制,财政体制越复杂、越不统一,地方就越能够逃避中央的监管,获取更多财政资源。因而,从地方的角度而言,并不存在财政制度化的需求。换而言之,由分权所带来的权力分散化,成为制度化的最大阻力。如谢淑丽(Shirk)通过对20世纪80年代第二步“利改税”改革过程的研究,认为在改革时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制度化措施很难得以推行,因为在分散化的权力关系中,“财政政策已经被省区市的偏好所限定了”,换言之,财政制度化会因为地方的消极应对而难以实施。在她看来,整个改革时代,国家领导层致力于建立一个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中央通过放权让利政策更能获取地方的支持,因而那种对地方不利的财政制度化改革很难提上议程。[36]

然而,分税制改革在1993年年底得以成功推行,否证了以上看法。若依照上述观点,当时决策层面临着更为特殊的国内外政治环境,中央更不可能会在此时选择一场有违地方利益的分税制改革。因此,分税制改革的推行,引起了一些学者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看法的逆转,他们又重新发现了中央“被遮蔽的权威”,从而带来了对财政制度化的新的解释。如黄亚生就指出,分税制的推行反证了中央仍居于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支配地位,中央之所以能够推行分税制,就在于地方在获得经济自治的同时,中央在政治上依然是高度集权的,因为地方领导的政治任命权仍牢牢掌握在中央手中。[37]依照这种解释,分税制的推行是由于中央拥有强大的政治集权能力。赫希曼(Hirsch man)的观点更加明确,他通过对财政危机应对模式的类型学分析,指出中国的整套体制改革对于领导者而言,更多是依照中央目标的“选择”模式,而不是所谓的受到种种利益集团作用的“压力”模式。中央之所以迟迟不推行分税制,是因为它拥有其他的选项来应对财政弱化,如发行货币与借款等。在1993年面临通货膨胀的压力、因政治原因而使外国借款减少时,中央选择了分税制。而且,分税制之所以最终能够得以成功推行,是由于存在强而有效的政治领导。[38]

因此,在这种“选择论”看来,1993年分税制改革的推行并没有必然性,它主要基于中央的选择。另有学者也指出,20世纪80年代,中央财政弱化的长期存在,不过是由于中央容忍了这种状况,学界的诸多争论都源于对“容忍”与“无能”的混淆。在这种观点看来,中国的改革事实上是中央以政治权威为支持的目标模式的产物。以是观之,分税制的出现,不过是由于中央的选择发生了变化,而且中央强有力的政治领导能力,使其能够成功地推行分税制,这些观点都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制度变迁的中央“选择论”。[39]

上述观点虽然都建立在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不同理解上,但殊途同归,都包含着相近的旨趣。前者认为,分散化的权力关系是阻碍中国财政制度化的因素;后者则肯定中央依然存在的强大权威才是制度化的发生条件。这些观点都表明权力分散化对于制度化是不利的,同时也强调集权的结构是制度创制的决定性条件。

不可否认,在“供给型”制度生成模式中,集权的领导结构是成功推动制度变迁的重要条件。但问题是,如果中央手中保持足够的强势权力,它可以不费力气地提取、分配地方的财政资源,则从理性选择的角度,就不可能产生任何权力关系制度化的需求,因为制度意味着对作为契约主体的中央和地方的双向约束。

本书拟提出一个与上述观点颇为不同的解释:在以高度集权体制为起点的改革中,权力分散化构成了财政制度化的前提与基础。具体而言,权力分散化从三个方面为财政制度化提供了有利条件:①权力分散化提高了中央以政治集权约束财政分权的交易成本,从而产生了制度化的需求;②权力分散化使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威结构中容纳了越来越多的协商、谈判行为,这为制度生成提供了有利的角色互动模式;③在权力分散化的环境中,中央与地方之间围绕财政问题长期互动,产生并积累了制度生成所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因此,在由高度集权又变幻不定的财政体制向制度化、理性化的财政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权力分散化是一个有利条件。

同时也必须指出,这一假定受到以下既定条件的严格限制:首先,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起点是高度集权的旧体制;其次,高度集权体制的变革采取以财政分权为路径的局部渐进形式,在这一过程中,政治集权与财政分权同时存在;最后,国家以经济发展为目标导向,中央的行为受到这一目标导向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