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财政自利性的强化

(二)地方政府财政自利性的强化

产权地方化之后,地方政府本身成为庞大的权力与利益主体,它们的行为也逐渐具有类似产权所有者(如企业主)的特征,也以收益最大化作为行动目标。[39]首先表现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热情空前高涨,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动力。一方面,收入留成体制刺激了地方的发展积极性,使地方政府有足够的动机去拓展财政资源;另一方面,财政体制由过去全国“一灶吃饭”,改变为“分灶吃饭”,地方财政收支的平衡,由地方政府自主调节,这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具有了相对的“硬约束”。而且,由于中央是在自身财政危机的情况下推行财政改革,地方不可能普遍地从中央那里得到转移支付,因而地方政府就转而发展本地经济,以寻求财政资源。

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中,地方政府的理性特征表现为它为了本地财政利益,同中央讨价还价,拼命压低上缴的基数、为本地企业及经济发展争取最优惠的政策;或者,采用种种机会主义措施,变通执行中央的财政政策,如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或者对企业进行非法减免税,从而“藏富于地方”,再通过其他摊派征收的途径,为地方政府所用。在分权改革时代,地方财政收入的上解率逐年大幅下降,地方政府的可支配收入大幅增加(见表3.6)。

表3.6 地方财政上解情况(1980—1990年)

资料来源:楼继伟,《新中国50年财政统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9页。

在财政包干制下,产权地方化成为导致地方政府征税积极性不断下降的直接诱因。在不同的地方之间,产权地方化的程度越深,地方政府的征税积极性就下降得越厉害。在20世纪80年代,整体上看,全国只有6个省份和3个直辖市对中央有正的(包括微量的)财政贡献,其余省份均为接受财政补贴的地方。因而,地方上缴中央的收入,也可视为地方政府间的转移支付。那些经济发达、财政资源丰富的地方,会通过各种方式降低征税,从而达到“肥水不流外人田”的目的(详见第五章对“地方财政贡献下降的省际差异”的讨论)。

在不同的经济部门之间,地方政府对某一经济部门产权控制的程度越深,对该经济部门的征税积极性就下降得越厉害。如图3.3所示,在财政包干制时期,在非国有经济部门中,集体企业的财政贡献占比长期远远低于其经济规模占比,而私有企业的财政贡献占比长期远远大于其经济规模占比。1992年,集体企业在非国有经济中占有73.2%的比重,但其财政贡献在非国有经济整体性财政贡献中只有43%的占比。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地方政府对集体经济产权的可支配程度远大于私有经济,因而藏匿在集体经济中的利润最终也可以为地方政府所支配(即所谓的“肉烂在锅里”)。

图3.3 私有经济、集体经济在非国有经济中的比例及其财政贡献占比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93年版,第26、218页的数据计算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