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妥协与制度生成
中央对分税制改革赋予政治上很高的定性,以表明决策者坚定的决心。在政治集权体制下,这种动员过程会对地方形成巨大的压力。在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表述中,分税制被定性为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的问题。而且改革的直接目标非常明确,就是提升中央的财政收入,“中央拿大头”。中央决策者的理由是:①分税制关系到政治稳定。“世界上任何一个稳定发展的国家,必然有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②分税制关系到中央的政治能力。“我们是一个大国,许多关系到全局的大事必须由中央政府主导”。③分税制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统一。“我国地广人多,各地区差异很大,必须通过中央的转移支付,才能保证地区间的平衡发展,才能保证社会的繁荣稳定,才能保证国家的安全和统一”。[58]因而,在1993年,分税制完全突破了财政体制的范畴,事实上已经被定性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政治改革。
但是,对于地方的反对,中央并没有以政治高压的方式强制推行,而是采取了积极与地方互动协商的方式。1993年9月前后,江泽民先后多次分片主持召开了各省区市领导人的座谈会,从政治大局方面向地方领导宣讲政策,并听取地方的意见,而具体的分税制规则条款的达成则由朱镕基负责。1993年9—11月,朱镕基带领60多人的队伍,由体改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银行等部门人员组成,亲自到17个省、市、自治区,就分税制问题展开与地方的谈判。据赵忆宁描述:“第一站是海口,最后一站是河北。在70多个日日夜夜里,他们首先是充分听取各省同志的意见,做调查研究,与省里认真细致地算财政体制账,每到一个省,了解历史上多次体制变更状况;另外按照实施分税制后的10年,预测中央从地方拿多少钱、占地方税收比重。这种预测的结果,决定对分税制切割线的确定。中央既可以拿到必要的增量,又要考虑到地方的承受力。……在这两个月里,中央原定的分税制方案在地方政府的强烈要求下不得不作出一系列调整、妥协与让步。但实行全国统一分税制改革的大原则,始终没有动摇。”[59]
项怀诚(前财政部长)回忆分税制谈判的困难程度时,生动地描述道:“每次随行都不轻松,经常加班加点,有的时候通宵达旦,车轮大战。事后朱镕基同志曾经半开玩笑地说过,那段日子是东奔西走,南征北战,苦口婆心。有时忍气吞声,有时软硬兼施。总算谈下来了,我自己则掉了五斤肉。”[60]
有些省份,分税制的方案对它们的影响不大,因而很容易就同意中央的决策。如分税制对海南省作为全国最大特区的特殊政策没有影响,对新方案经过测算,该省的财政收益也基本上没有受到影响(3亿—5亿元的影响)。因此,在朱镕基率队到海南征求意见时,总体气氛“比较轻松,气氛和谐”,省委书记(兼任省长)阮崇武当场就表示支持中央的分税制改革。
广东是在财政包干体制中受益较大的省份,因此对分税制的抵触也较大。早在1988年,省领导就已经认识到包干制不可延续,因为这种体制对中央和广东利益存在着的巨大不平衡,因而迟早要改革。为了未雨绸缪,广东省派遣省内财政系统的干部到国外考察分税制,以应对可能到来的财政变化。因而,当分税制方案出台后,广东对分税制的研究已经非常深入,对分税制下广东省的得失变化有全面深入的认识。当朱镕基到广东省谈判时,该省财政厅的领导有理有据地应对,令他颇为赞叹。[61]这当然也增加了中央谈判的难度。
中央对广东的“一对一”谈判经过四天讨价还价才有结果。广东省要求继续实行承包制,而且质疑中央的分税制决策。有广东领导提出,“小平同志曾说过,广东包干要实行到本世纪末”。[62]经过四天的谈判,朱镕基明确表示“要保护广东既得利益”,广东省也同意了分税制,但提出了非常令中央意外的要求,即中央必须答应以1993年广东的财政收入为基数,中央要保证广东以后每年的收入不能少于这个数,否则要中央给予补贴。由于当时1993年尚未过完,如果中央答应这一条款,广东省就有可能在年尾通过过量征收来抬高基数(后来各省确实是这么干的)。中央谈判队伍内部经过多次会议反复讨论,朱镕基认为为了实现财政体制的转型,可以牺牲短期利益,因而答应了广东省的要求。[63]
我们可以从负责这场谈判的权力主体在事后的不同评论中来理解中央和广东省的得失。朱镕基事后在评价广东时说:“总体上讲,广东的同志最后顾全大局,牺牲自己部分利益,也是为了要发展中国经济,完成党中央交给的任务。”[64]当时的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曾炳生,在评论这场谈判时则说:“这场利益的博弈以双赢结束,同时,广东的地方利益得到基本保证,中央政府也是赢家,因为分税制最终得以顺利实施,也没有出现地方夸大收入而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65]
此后,朱镕基又陆续赴西北、东部及西南各省份,进行“巡回谈判”。中西部地区主要担心财政规则统一之后,本省上缴得多了,地方财政的运转无法保障。因而要求在西部实行不同的分成比例,增加地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分成比例。朱镕基一方面强调“没有一个地方可以特殊”,分税制方案必须全国统一。同时又对这些地方承诺,等到中央的财政收入增加后,就会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66]
西南地区的贵州和云南两省反对分税制,主要是因为烟酒消费税的问题。烟和酒是云南、贵州两省的支柱产业,政府财政长期依赖烟酒支撑。分税制方案中将国家控制发展的一些消费品(如烟、酒等)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而消费税100%属于中央税种,这些地方当然非常忧虑。中央承诺在转移支付方面给予这些省份一些特殊照顾,以缓解他们对分税制的抵制情绪。[67]
同时,中央把广东省提出的以1993年财政收入为基数的核算办法在全国通行。这一让步在短期内对中央的增收非常不利,但在当时减少了政策推行的阻力。
中央在分税制方案上向地方的让步主要包括:
(1)将返还地方收入的基数以1993年为标准。其实,为了取得地方对分税制的支持,中央事先即已拟定财政返还方案,计划以1992年各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返还基数。经与地方讨价还价后,中央作了让步,以1993年的财政收入为基数,此举可保证地方在分税制之后的财政处境不会比1993年更差。
(2)对那些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主要是中央与省明确规定的税收优惠行业,如高科技产业、社会褔利事业,投办工业产品等的照顾性减免税行业仍继续实行两年。也就是以1994年与1995年为过渡期,在此期间,只要是省级政府批准的优惠与减免,中央便给予承认。
(3)表示了对中西部的承诺,即当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收入60%以上时,中央将以1/3的收入以转移支付的方式拨给地方,作为缩小地区差距之用。此外,中央为了照顾一些内地不发达地区,还提出在充分考虑地区差异性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资源分配制度。新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改变了最初拟定的基数法,而选择采用因素法,这将更有利于内地省份,因为因素法在转移支付时将考虑地方的一些客观的因素,如人口、面积、人均收入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
这些让步是中央付给地方政府的“买路钱”。前两项让步明显是为了取得富裕省份的同意。因为他们在旧体制中已经享有大量既得利益,而且又激烈阻碍这一改革,中央不得不对他们作出保证,使他们的既得利益不因此次改革而受大的损失。否则,改革便难于起步。然而,这些让步中也包含着中央的打算:所有的税收返还都是以现价计算的,由于改革时期通货膨胀率一般较高,因而返还额的实际价值会逐年降低。这个规定的短期影响是非常大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过渡”因素的作用会不可避免地缩小,新体制本身的作用就会逐渐明显起来。
在中央作出让步后,又逐一与各地达成同意。在1993年11月召开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最终作出决议,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8条指出:“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近期改革的重点,一是把现行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将维护国家权益和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列为中央税;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列为共享税;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收入。通过发展经济,提高效益,扩大财源,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合理确定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实行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返还和转移交付的制度。”然而,地方的讨价还价仍在继续,在12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部长刘仲黎要求地方政府执行中央的分税制改革,不要再同中央讨价还价。
地方政府认识到分税制已是无可避免,而且中央也确实作出了巨大的让步,也逐渐都作出妥协,最终接受了分税制;但对地方而言,地方利益仍然是重要的,不能再公开地反对分税制,他们就通过其他的手段,将本地的财政利益受到的影响降为最低。最明显的例子就是1993年年底各地的超额征收。由于中央承诺以1993年地方的财政收入为标准,保证地方以后收入不低于这个水平,而当时只是1993年9月,地方尚有四个月的征税时间,于是各地政府都在搞运动式的征收。许多地方将企业多年所欠税款都一次性收上,更有甚者,出现了“寅吃卯粮”的现象,即提前征收未来若干年份的税收。[68]结果,1993年9月份税收增长比前一年高出60%,10月份增长80%,11月份增长90%,12月份增长120%。10—12月份的收入比去年多了600多亿元,当年的财政收入共增加了900多亿元。[69]
如果依照中央政府事前的约定,按1993年地方收入进行差额返还的话,则分税制不但不能使中央的收入上升,反而还会有下降的风险。这意味着中央通过分税制多收上来的税款还要还给地方。因此,中央组织检查组到各省区市去检查1993年收入的真实性,试图将“水分”挤出来。然而,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已经非常严重,检查无果而终。中央在无奈之下,以严厉姿态对地方施加政治约束,称如果地方不节制自己的行为,就要“撤人换头头”。[70]由于中央返还压力太大,又同地方展开了新一轮的讨价还价,最后中央与地方间再次达成妥协,制定了更具体的地方征收额及中央对地方返还的规则,从而使中央与地方都各有收获。[71]
【注释】
[1]Susan L.Shir k.The Political Logic of Economic Refor min Chin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3:283 328.
[2]Richard Goode.Obstacles to Tax Refor m in Developing Countries.in Richard Bird and Oliver Old man.Taxa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0:128.
[3]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型制度变迁与强制型制度变迁”,见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90页。
[4]罗伯特·W.杰克曼著,欧阳景根译:《不需要暴力的权力:民族国家的政治能力》,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
[5]阿维纳什·K.迪克西特著,刘元春译:《经济政策的制定:交易成本政治学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77页。
[6]玛格丽特·利瓦伊著,周军华译:《统治与岁入》,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52—56页。
[7]关于包干制下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以及包干制所造成的经济的大起大落,详见贾康,阎坤:《中国财政:转轨与变革》,上海远东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8]据张西明记载:“朱镕基副总理在1993年的一次会议上曾透底说:‘我得养军队、养干部、搞外交、搞重点建设,如果财政体制再不改的话,国家的日子就过不下去了。’正是在这种情况下,1994年中央出台了包括税制改革在内的一系列改革方案”。参见翁杰明,张西明等:《与总书记谈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1页。
[9]王绍光,胡鞍钢:《中国国家能力研究报告》,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0]刘克崮,贾康:《中国财税改革三十年:亲历与回顾》,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5页。另参见项怀诚,马国川:“改革是共和国财政六十年的主线(上)”,《读书》,2009年第9期,第3—15页。
[11]朱镕基:《朱镕基讲话实录》(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60页。
[12]李鹏:《市场与调控——李鹏经济日记》,新华出版社、中国电力出版社,2007年版,第924页。
[13]项怀诚:《中国财政50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358页。
[14]据分税制的政策建议人胡鞍钢说,一直到1993年中,他自己也不知道中央到底有没有税制改革的决定。但他又推测,后来才知道他当时的主张(分税制)与中央的观点是不谋而合的。胡鞍钢:《中国发展前景》,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01页。
[15]钱凤元:“以有利于经济发展和财政平衡为重点,财税改革将加大力度”,《经济日报》,1992年7月30日,第1版。
[16]“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加快财政改革,严格财政法纪”,《人民日报》,1992年12月31日。
[17]刘克崮,贾康:《中国财税改革三十年:亲历与回顾》,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37页;又参照:胡鞍钢:《中国发展前景》,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01页。
[18]江泽民:《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59页。
[19]刘仲藜口述,汪文庆、刘一丁整理:“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回顾”,《财政科学》,2018年第10期,第5—13页。
[20]姜永华口述,鲁利玲整理:“亲历分税制改革”,《中共党史研究》,2018年第8期,第31—42页。
[21]邓小平在1992年南方讲话中要求改革步子再大一些,这曾引起了中央与地方的不同理解。在地方看来,所谓步子再大一些,就意味着给地方以更大的权力,因为整个20世纪80年代改革的思路就是放权;而对于中央来说,只有提高中央财政比例,加强中央能力才能领导国家深化改革。这种分歧一度甚至引起了经济宏观调控的困难。一些省份,尤其是沿海省份的领导则公开反对中央的给经济降温的提议。最明显的例子是江苏,省长陈焕友和省委书记沈达人都表示,他们已接到邓小平于年初2月的指示[指南方讲话,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5页],要求江苏经济比其他省份有更好更快的发展。他们甚至建议反对讨论是否存在经济过热。(“江苏省省长陈焕友代表答记者问,加快发展的方针不能动摇”,《人民日报》,1993年3月8日,第2版。);当时的广西区委书记也认为经济应更快发展,“不抓住时机大干一下,坐而论道无论如何也找不到发展的路子”。(张力平:“机遇对我们更珍贵”,《人民日报》,1993年3月18日,第4版。)但到了1993年中期,在面临严峻的经济宏观失调的情况下,中央财政形势又进一步恶化,邓小平开始公开地批评经济地方主义。关于中央与地方间在1993年夏围绕宏观调控的矛盾,详见凌志军:《沉浮:中国改革备忘录》,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版,第307—324页。另可参见项怀诚:“‘分税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在武汉大学110周年校庆‘专家论坛’上的报告”,《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第4页。
[22]项怀诚:“改革是六十年财政的主线”,见马国川:《共和国部长访谈录》,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09年版,第293页。
[23]凌志军评价说:“在共产党执政的几十年间,由于地方力量而将中央的计划搁置起来,这可能是第一次。”凌志军:《沉浮:中国改革备忘录》,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版,第122页。
[24]天津市、辽宁省(不包含单列市)、沈阳市、大连市、浙江省(不包含单列市)、武汉市、青岛市、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九个地区。
[25]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江泽民:“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
[26]《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5页。
[27]“坚持完善包干制研讨会召开”,《光明日报》,1992年8月2日。
[28]戴晶:“条块经济纠纷何时了结”,《经济日报》,1992年9月2日,第3版。
[29]吕东:“进一步探索,进一步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人民日报》,1993年5月21日,第5版。
[30]刘仲藜:《中国财政发展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274页。
[31]刘仲黎:《中国财政发展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263、281页。
[32]项怀诚:“中国财税体制改革回顾”,《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第3—7页。
[33]刘仲藜口述,汪文庆、刘一丁整理:“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回顾”,《财政科学》,2018年第10期,第5—13页。
[34]事实证明,在税收规模上去以后,在2002年税制改革方案中,变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规则是2003年中央和地方对半分,第二年六四分成。
[35]“分税制对地方财政的影响”,《经贸时报》,1994年4月1日,第1版。
[36]同上。
[37]赵忆宁:“分税制决策背景回放”,《瞭望新闻周刊》,2003年第37期,第20—22页。
[38]《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5—376页。
[39]翁礼华:“历史不能假设——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五年之回眸”,《浙江财税与会计》,1998年第8期,第4—8页。
[40]赵忆宁:“分税制决策背景回放”,《瞭望新闻周刊》,2003年9月15日,第37期,第20—22页。
[41]罗认为分税制将对广东造成四个难题:第一,财政支出无法保证;第二,企业难以偿还内外债务;第三,在建的重点项目难以解决;第四,搞活国有企业,扶持国有企业发展的一些措施将无法实施。罗成法:“新的财政体制改革对广东的影响”,《党校论坛》,1994年第1期,第23页。
[42]曾指出中央的财政弱化、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及经济发展中的消极现象,并非是大包干体制所固有,与是否实行大包干无关,并认为大包干有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大包干体制利大于弊。曾牧野等:《广东改革的经济学思考》,广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43]黄贯球:“略论财政包干”,见项怀诚,姜维壮:《中国改革全书(1978—1991)财政体制改革卷》,大连出版社,1992年版,第428页。
[44]广东省中青年财政研究会:《广东财经改革论丛》,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50页。
[45]同上。
[46]姜永华口述,鲁利玲整理:“亲历分税制改革”,《中共党史研究》,2018年第8期,第31—42页。同文中另有对广东谈判的细节记述:“(广东省委领导对朱镕基说)‘小平视察南方时说,广东要赶四小龙,包干体制不变。搞分税制以后,我们就没法赶四小龙了,小平提出的既定目标就实现不了了。’这话说得挺厉害的!同时,这也表明他们的态度,即广东不同意实行分税制。”另据刘仲藜回忆:“广东两位主要负责人找到朱镕基,谈了两个多小时。他们问朱镕基,广东的特殊政策还要不要实行?如果包干制取消,我们还要不要在20年内赶上亚洲‘四小龙’?他们认为,按财政会议上所提出的办法,广东就什么大事也不干了。”另参见谢玮:“亲历者刘仲藜:分税制化解中央财政危机”,《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41期,第50页。
[47]详见凌志军:《沉浮:中国改革备忘录》,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版。
[48]“江苏省省长陈焕友代表答记者问,加快发展的方针不能动摇”,《人民日报》,1993年3月18日,第2版。关于邓小平对江苏的指示,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5—376页。
[49]徐日清:“完善上海地方财政的研究”,见陈敏之:《上海经济发展战略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3—258页。
[50]徐沪:“上海去年实现财政收入165.1亿元”,《文汇报》,1992年1月1日。
[51]赵忆宁:“分税制决策背景回放”,《瞭望新闻周刊》,2003年9月15日,第37期,第20—22页。
[52]江西省财政厅研究小组:“积极创造条件、彻底推行分税制”,《财政研究》,1990年第10期,第44—48页。
[53]同上。
[54]谢玮:“亲历者刘仲藜:分税制化解中央财政危机”,《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10月22日,第50页。
[55]据赵忆宁描述:“1993年9月,江泽民同志召开片会,也叫六省座谈会,贵州省长谈了分税制对贵州的影响。出席那次会议的有江泽民、温家宝、曾庆红等。贫困地区不支持搞分税制是谁也没有想到的。项怀诚接到曾庆红的电话,连换洗的衣服都没带,立即赶往北京机场,乘最后一班飞机赶到会议地点。”赵忆宁:“分税制决策背景回放”,《瞭望新闻周刊》,2003年9月15日,第37期,第20—22页。
[56]财政部:“各方对分税制改革的一些看法”,《经济研究参考》,1994年第1期,第13—22页。
[57]杨培新:“深化改革的中心是什么?兼与胡鞍钢同志商榷”,《战略与管理》,1994年第1期,第76页。
[58]项怀诚:“我国财税改革十年回顾与思考”,《财经研究》,2001年第6期,第3—7页。
[59]赵忆宁:“分税制决策背景回放”,《瞭望新闻周刊》,2003年9月15日,第37期,第20—22页。
[60]项怀诚:“改革是共和国六十年的主线”,《读书》,2009年第9期,第3—15页。
[61]广东省财政厅科研所史鉴办:“分税制亲历者——原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曾炳生访谈实录”,《新理财》,2014年第5期,第64—65页。
[62]广东省财政厅科研所史鉴办:“分税制亲历者——原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曾炳生访谈实录”,《新理财》,2014年第5期,第64—65页。
[63]翁礼华:“历史不能假设——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五年之回眸”,《浙江财税与会计》,1998年第8期,第4—8页。
[64]刘仲藜口述,汪文庆、刘一丁整理:“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回顾”,《财政科学》,2018年第10期,第5—13页。
[65]广东省财政厅科研所史鉴办:“分税制亲历者——原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曾炳生访谈实录”,《新理财》,2014年第5期,第64—65页。
[66]朱镕基:《朱镕基讲话实录》(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74页。
[67]财政部长刘仲藜后来生动地回忆他与贵州省省长王朝文的一次交谈:“一次人大开会的时候,我问他通过转移支付给贵州增加了不少财力,现在贵州对分税制怎么看?他说:‘满意而不满足’,我说,有这句话就行了。”刘仲藜口述,汪文庆、刘一丁整理:“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回顾”,《财政科学》,2018年第10期,第5—13页。
[68]项怀诚:“‘分税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在武汉大学110周年校庆‘专家论坛’上的报告”,《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第5—11页。
[69]1993年,全国地方财政收入比1992年增长39.9%。其中山东增长39%,收入达到193亿元;江苏增长45.3%,收入达220亿元;福建增长46.9%,达到110亿元;上海增长32.3%,达到232亿元;安徽增长32.8%,达到73亿元;江西增长30.8%,达到66亿元;广东增长56%,达到346亿元;四川增长42.2%,达到201亿元;浙江增长38.6%,达到166.6亿元。参见财政部地方司编:《地方财政统计资料》,新华出版社,1993年版和1994年版。
[70]朱镕基对地方一领导说:“请你向你的部下约法三章,千万别出馊主意,别弄虚作假;大家规规矩矩,实事求是。你只要真正增收了,我一定退回去,一定给大家减免基数或者减免递增比例,能够减掉多少,要看能收多少。如果你搞过头税,把明年的税拿到今年收了,到那时,我不但不能返还,我还要查税票,只要查出,必须撤几个人,甚至刑事处分。但是,你收死欠是可以的,把十几年欠的税都收了好呀。因为是以前欠的,不能作为基数返还。”赵忆宁:“分税制决策背景回放”,《瞭望新闻周刊》,2003年9月15日,第37期,第20—22页。
[71]1994年8月,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中,中央与地方达成了四条意见:第一,全国以1993年当年“两税”增幅的1/3为目标,各省以本省上年增幅的1/3为目标进行征收;第二,完不成“两税”增收任务的省市以地方收入赔补,完不成上年基数的要扣减返还基数;第三,凡完成“两税”增长目标的地区,中央对其税收返还基数按当年本地区“两税”增长率的1∶0.3返还。凡“两税”收入超过增长目标的地区,其超过部分给予一次性奖励,返还系数由1∶0.3提高为1∶0.6;第四,1∶0.3返还系数不再与全国平均“两税”增长水平挂钩,而与本省上划“两税”增长挂钩。这事实上是中央与地方之间就1993年底征收事件的妥协。参见高培勇:《共和国财税60年》,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8—2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