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前中央与地方关系属性的模式化争论
纵观数十年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领域的中外文献,其中最复杂的一个问题,莫过于对改革之后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性质的争论。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分权改革塑造了一种什么性质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究竟哪一种“理想类型”或范式能恰当地“还原”这一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尤其,当中央与地方在面对另一方时,究竟分别拥有多大程度的自主性?围绕这些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大量的概念与解释框架。
既有文献中大致存在三种视角:文化的视角、结构的视角和过程的视角。[1]从财政方面研究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文献,大多采用结构与过程的视角。依据对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权力分配或博弈关系性质的不同判断,这些文献大体可归为两类。
第一类文献运用“集权—分权”二分法的范式,强调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或博弈的零和性质,即在一定时期,若中央的权力大了,则地方的权力就会缩小;地方的权力增大了,则中央的权威就会受到削弱。在这种解释模式下,中央与地方在政治结构、权力及利益分配中均存在着持续而紧张的冲突。作为这种零和分析框架的结果,出现了两种相互对立的解释模式:①威权模式,倾向以中央集权的观点来看待中央与省区市之间的关系,尤其强调上层领导或精英的偏好;②分散性模式,认为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从来就是分权式的、松散状的,因而包括中央与地方关系在内的改革实源于“已经”分权化的结构之中,在改革时代更是日趋松散。
第二类文献则主要讨论传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中的非零和框架,强调应当在一个“非零和”的框架中,考察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分配或博弈。中央与地方所拥有的权力并非此多彼少的性质,两者关系常以相互依赖、相互合作为主要特征。这种非零和的分析思路,并非是零和模式中两种对立取向的简单折中,而是希望结束旧有模式中所展现的集权与分权的“循环论”,并试图在新的模式下寻找中央与地方关系中所具有的“发展性”。
依据以上两种研究的认知模式,则改革时期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所呈现的消长或相互助益的情况,可分为以下四种:
由于中央和地方权力同时变小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可以用来说明中央与地方间权力关系变动的情况只有三种,即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同步增强、中央权力增强而地方权力削弱,或者中央权力削弱而地方权力增强。第一种情况表明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非零和结构与过程,后面两种情况则表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零和性质。在以零和分析框架为特征的文献中,强调分权引起地方势力崛起,并影响到中央的政治能力;[2]与之相反,另有一些学者同样以零和模式为分析框架,但并不认同地方权力扩张的说法,他们认为,地方政府总体来说在中国的政治制度构架中处于结构性的不利地位,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分权改革非但没有弱化中央的政治能力,反而使中央拥有了更多的可支配的权力资源,从而对地方加强了控制。[3]非零和博弈则认为,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并非此多彼少的关系,而是可以在一种合作、互惠的框架内展开。[4]如果依此标准,可将现有文献分为三类(见图2.1)。
图2.1 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的三种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