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互动”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形成
从理性选择的视角出发,任何权力主体的行动目标,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是为了保有或增强自身的权力。当然,这种假定并不否认中央与地方可能都怀有理想主义的情绪,并为这种理想主义付诸行动。但是,任何理想的推行,都必须扩大自身的权力资源或潜能,而不是削弱它们。在这个问题上,所有的权力主体都是高度现实主义的。在中国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中,制度变迁要在现有政治秩序下稳定推行,是以掌握最高决策权的核心领导者的偏好与制度变迁的基本取向两者之间保持一致为前提的。[45]
1.政治集权与财政自治
改革前,中国高度集权的制度结构能够得以维持,有两个因素是非常重要的:其一是意识形态的有效作用,意识形态本身具有强大的规训功能,它可以约束人们对现实生活状态的期望,因而执政者并不需要太大的成本就可以实现组织、动员、提取等活动;其二是权力的克里斯玛效应,也就是基于领袖个人魅力的权威基础。这两项因素变化的结果,直接导致执政党合法性资源的变化。执政党必须寻求新的合法性资源,才能保持并稳定其对国家的领导。
当意识形态催生的理想主义激情逐渐消退,人们对现实世界的物质困窘变得更加敏感,“落后的生产与不断增加的物质文化需求之间的矛盾”已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新的领导层准确把握到政治生活中的这一变化,并意识到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已发生了变化,经济发展已经成为稳定政治统治的最有效机制。领导人开始不断强调经济对政治统治的决定性作用,如邓小平在中共省、市、自治区委员会第一书记座谈会上强调:“经济工作是当前最大的政治,经济问题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46]“政治工作要落实到经济上面,政治问题要从经济的角度来解决。”[47]“不搞现代化,科学技术水平不提高,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国家的实力得不到加强,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得不到改善,那末,我们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就不能充分巩固,我们国家的安全就没有可靠的保障。”[48]因此,与传统意识形态强调阶级斗争、共产主义等偏重点不同,新的意识形态更加现实主义,它强调基于现代化导向的经济发展和基于民族主义的国家富强愿望。由此,发展正式成为执政党的主要导向。
然而,以财政分权促经济发展的路径必然会对国家政权内部的权力结构造成冲击。无论是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影响,或是出于对中外历史经验的认识,在执政党的政治理念中,经济自治与政治集权绝非可以相互孤立看待。改革者必定考虑过的一个问题,即通过何种机制能将经济自治与政治集权联系起来,如何保证政治集权,并运用政治集权来防止地方可能出现的偏离。如党内重要的理论家陈云就指出:“中央的政治权威,要有中央的经济权威作基础。没有中央的经济权威,中央的政治权威是不巩固的。”[49]几年后,宋平再次借陈云的话表达了同样的思想。[50]
此处,两者都表达了同样的担心,就是地方经济权力增大之后,可能会威胁到中央的权威。中央的权威,具体表现为地方政府及地方干部对中央的政治服从,以及对中央各项政策的贯彻与执行。前文已述及,新中国所确立的政治制度,中央政府相对于地方政府,在权力拥有上具有结构性的优势。中央牢牢掌握的几项权力资源使其居于主导地位,包括:①干部控制权,中央任免省区市政府领导的权力;②强力垄断权,中央控制的“强力”,特别是武装力量;③意识形态,中央对宣传机器的控制,使其成为民众的国家认同对象;④中央对重要经济资源的控制。由于在中央的各项权力资源中,意识形态资源已经削弱,在“文化大革命”之后,尽管对军事的强力控制在中国政治中仍然具有极重要的作用,但是已经不能经常性地运用在正常的国家管理之中,而只能作为一种防止国家分裂的防卫机制。同时,尽管中央对重要经济资源拥有控制权,但由于分权战略的推行,许多经济资源也逐渐转移到地方手中。在这种情况下,中央的政治权威就主要是通过其干部人事决定权来实现的。
虽然在改革时期,地方获得了大量的经济与管理权力,但在政治上,中央与地方关系仍然保留了中央集权的特征。中央实现政治集权的方式,则主要体现为对地方干部的人事控制方面。国家政治机构的组织原则中,一个非常实质性的原则就是党管干部。[51]所谓的党管干部,就是一切干部都是党的干部,都应该根据他们所担任的职务,分别由中央、各地区及各部门的党委、党组或所在单位的党委负责管理。对干部的任免、提拔、调动、审查和干部问题的处理,都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党组织批准。[52]在理论上,党管干部原则可以实现两大政治功能:第一,保证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地位;第二,保证一体化的干部队伍,从而满足现代国家的行政管理需要。党管干部原则塑造的是一种特殊的政党与国家关系,通过这一原则,行政组织事实上被镶嵌在党组织之中,中央可以通过各级党委、党组约束各级各类干部,形成一个层层约束的干部体系。[53]
从宏观上讲,正是由于党管干部原则的存在,才使中央与地方保持了权威体制的特征,在这一特征中,中央保持其政策制定者的地位,而地方则主要是执行中央的政策。党对干部的控制,使中央能够掌握改革的进程。中央能够克服地方的阻力自主地推行改革方针,如沿海率先发展战略,就主要由中央政府推动。同样,在保证中国改革的大方向,在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保证宏观经济平衡,以及在诸如防止国家分裂等问题上,由党管干部所保证的中央权威具有实质性的作用。
2.依赖、权力内化及中央与地方互动
尽管中央拥有撤换任何地方领导的权力,但是,由于中央以发展为目标导向,使得中央与地方已不可能是一种单纯的命令与服从关系,而是一种基于理性选择的交换关系。在分权改革以来,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已不是简单体现为“中央制定政策、地方执行”,而是充满了谈判、交易与“讨价还价”。地方力量的兴起所形成的多元力量格局,已经改变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政治运作模式。地方政府已经由单纯的中央政府政策的接受和执行者,转化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行为主体。中央的许多不利于地方利益的政策得不到有力贯彻,地方常常变通执行甚至违背中央的政策。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互动的、相互调整的合作模式逐渐取代单向的、中央命令型决策模式。种种情况表明,中央与地方间已经演变为一种基于利益的互动关系,在这种互动关系中,中央与地方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来选择自己的行为模式(见图3.4)。
这种互动关系主要产生于两种机制:
(1)中央与地方的相互依赖性。[54]一方面,中央必须依赖地方政府才能实现其经济发展的目标,只有激发地方的积极性,才能实现经济发展;而地方在政治上也依赖中央,尤其是地方领导人,必须得到中央的认可,才能保证其政治前途。同时,地方要加快发展速度,在区域经济发展竞争中获得先机,也必须依赖中央在政策上的倾斜,包括财政转移支付、经济发展自主权限等。因此,综合这两个方面,双向依赖的存在使中央与地方关系产生了一种互动结构,替代了传统的命令—服从结构。
(2)权力内化的需要。尽管意识形态的功效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明显地削弱,它仍然是考察中央与地方关系时不可忽视的因素。因为任何权力的运用都不可能单纯地基于强力的压制,还要使强力所指的对象具备服从的内在动机。换而言之,权力拥有者必须通过一定的合法性转换机制才能持续而有效地运用其权力。李芝兰将这种转换称之为“内化”,她指出:“仅仅依赖中央的政治控制来解释省区市领导的行为是软弱无力的。理由之一是如此形态的中央权威太过赤裸裸,只有少用才能有效。”李芝兰继而指出,地方干部个人之所以采取某种态度或行为模式,是因为他们“接受这种态度和行为背后的根本价值观”。然而,在李芝兰看来,中央基于政治与经济利益的互动机制不能形成内化,因为在这种利益互动的关系下,干部之所以会采取某种态度或表现出某种行为,不是因为他们有共同的信仰,而是为了取得某种现实利益。[55]
图3.4 中央与地方的互动结构
本书部分认同李芝兰的说法,即“文化大革命”结束以来,虽然意识形态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功效大大弱化,但它仍然是重要的权力“内化”机制。20世纪80年代,使地方服从中央的意识形态重点,从先前对共产主义的强调,转变为对发展、现代化、民族富强及国家强盛的强调,加上中国自古以来的大一统观念,共同构成了维系国家统一的精神力量。但是,本书并不认为这些内化机制才是洞悉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最关键因素。这显然过分夸大了意识形态的作用,也无法解释普遍存在的“你有政策,我有对策”“各路诸侯太多,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各自为政”[56]的现象。本书对内化的看法,更多的是基于利益的互动关系,在新的历史时期,利益已经逐渐取代抽象的意识形态,成为权力内化的新途径。在这里,政治关系已经类似于一种市场关系,只要参与其中的角色能够认同交换的规则,那么交换机制完全可以成为新的权力内化方式。[57]而且,这种基于世俗化与理性化的内化机制,比基于抽象意识形态认同的内化机制更具有持久的效力。在互动型的内化机制中,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行为互动主要是基于双方理性计算的策略选择,它同样使中央与地方关系超越了命令与服从的单向度思维。
在中央的发展导向下,权威—互动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产生,主要靠20世纪80年代初相互关联的两次改革共同促成:其一是上文已经详细讨论的财权下放改革,它带来了地方政府角色与行为的重大变化;其二是在财政权力下放的同时,还进行了干部管理体制的改革,能力、政绩成为干部提拔的重要标准。这两方面的改革具有内在的联系。通过人事改革,将干部的政治前途与地方经济发展联系起来,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形成一种基于利益的互动关系。地方干部发展经济,为国家发展作出贡献,而中央则依据地方干部的政绩,来决定地方干部的政治前途。这使得中央的政治控制与地方经济发展呈现出协调的面貌。在中央的目标模式中,这样一种互动关系可以避免两种情形:其一,可以避免地方在经济发展中聚集过大的权力,从而损害中央的政治权威;其二,避免中央为了控制而控制,从而约束地方的活力。然而,正如后续章节要讨论的,事实证明,地方政府的行为并不完全能够契合中央的这一目标模式。
【注释】
[1]无论对经济转型理论、制度变迁理论还是政治发展理论,“初始条件”都是极为重要的研究变量。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论述,可参见热诺尔·罗兰著,张帆等译:《转型与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塞缪尔·享廷顿:“政治发展”,见格林斯比,波尔斯坦:《政治学手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60页。
[2]当然,对“选择”的强调,或许会造成这样的误解,即转型有明确的路线图,它是精心计划的产物。也许,对于制度变迁中“演化”与“设计”的争论,应持一折中的考虑。一方面,在中国的制度环境中,领导层的观念、目标,对于改革的方向与进程都极为重要,因此,应当重视某一时期核心领导人物的所思所言,将其作为分析的重要资料来源。这样做,也许会高估改革推动者的理性能力,但对于理解改革进程动因与逻辑,将会有很大帮助。另一方面,任何计划或目标的推行,都会衍生出新的因素,从而,改革的实际路线可能与初始计划大相径庭。因此,改革又具有自我演化的特征。综合这两方面,正如罗兰所说,“转型路线可能像对意外事件和压力的即兴反应一样,是一种不确定条件下有意识的前瞻选择”。所谓的“摸着石头过河”,正是这样的意思。
[3]董辅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上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4]他指出:“一般的方针集中于上级,具体的行动按照具体情况实施之,下级有独立自主之权。……越是地区广大,情况复杂,上下级距离很远,这种具体行动就越应加大其独立自主的权限,越应使之多带地方性,多切合地方情况的要求,……”《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36页。
[5]毛泽东:“论十大关系”,见《毛泽东著作选读》(下),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29—730页。
[6]《毛泽东著作选读》(下),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30—731页。
[7]1970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对国务院所属部、委、直属机构进行重大机构调整,将原有的90个部门合并、调整为27个,缩减编制82%,编制暂定为原有人员的18%。在下放企业中,鞍山钢铁公司、大庆油田、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开滦煤矿、吉林化学工业公司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许多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和建设单位,被不加区别地下放给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管理,有的又层层下放到专区、市、县。详见董辅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上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1—520页。
[8]详见董辅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上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1—520页。
[9]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中国经济体制的新模式》,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0]《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21页。
[11]林尚立:《国内政府间关系》,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97页。
[12]在此种结构中,有三个原则是不可更改的:①各个部门、各个地方的资源必须集中到中央,资源的集中度越高,指令性计划集中配置资源的功能越强。②中央计划下达的指标,各部门、各地方是必须作为中央下达的指令来执行的;如果计划指标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指令性计划就起不了集中配置资源的作用,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也就不能存在了。这就是毛泽东所说的,“破坏这种必要的统一,是不允许的”。③中央下达的指令性指标,各部门、各地方执行得越好,全国统一的指令性计划也完成得越好,因此,必须发挥各部门、各地方的积极性。所谓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就是必须发挥地方在完成和超额完成指令性计划中的积极性,换句话说,发挥地方积极性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执行全国统一的指令性计划。由此可见,在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与地方关系以全国统一的指令性计划为依归,无论是放权或收权,都是为了使集权体制更有效,从而为指令性计划服务。详见董辅礽等:《集权与分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构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另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791—795页。
[13]林尚立:《国内政府间关系》,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03页。
[14]如以1956年的放权为例,据薄一波的回忆:2月18日,毛主席在中共中央春节举行的团拜会上说:“……我是历来主张‘虚君共和’的,中央是要办一些事,但是不要办多了,大批的事放在省、市去办,他们比我们办得好,要相信他们”……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召开了多次会议,中心议题都是经济工作和改进经济管理体制,并先后作出一批改进体制的决议决定……4月11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业企业下放的几项规定》……6月2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技术力量下放的规定》……下放比例最高的是纺织部,全部下放;轻工业次之,达96.2%,再次是化工部,达91%(平均下放76%)……规定还要求:下放企业、事业单位和技术力量的交接工作,应该一律在六月十五日前(半个月内)完成。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791—795页。
[15]林尚立:《国内政府间关系》,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12页。
[16]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781页。
[17]林尚立:《国内政府间关系》,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17页。
[18]如有的学者认为,财政放权先于市场化,地方政府强有力地渗透地方社会,从而给市场化改革带来障碍,并为宏观平衡制造麻烦。但有的学者则认为,这种改革的顺序产生了维护市场的联邦制,有利于保护产权,推动市场化。前者见Christine P.W.Wong.Central-Local Relations in an Era of Fiscal Decline:The Paradox of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in China.The China Quarterly,No.128,1991:691692;后者见钱颖一编:《现代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7页。
[19]张军:“中央计划约简下的计划权结构与财产权结构”,见陈昕:《社会主义经济的制度结构》,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118页。
[20]胡书东:《经济发展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国财政制度变迁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
[21]王绍光:“国家的汲取能力的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经验”,《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第77—92页。
[22]关于集团分利性理论的探讨,详见曼库尔·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0—56页。
[23]陈明明:“现代化结构中政党的集权结构和领导体制的变迁”,《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6期,第9—21页;另见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11—334页。
[24]如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减免一部分农业税收,大量进口粮食,使农村得以休养生息;在城镇为下乡知识青年安排工作,提高职工工资级别,恢复奖金制度,大批兴建职工住宅等。正是这种大快人心之举,给国家财政带来了沉重负担。1979年和1980年,中国连续两年出现巨额财政赤字,两年合计348亿元,比1950—1978年赤字的总和(248亿元)还要多100亿元。详见王绍光:《分权的底限》,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年版,第40—43页。
[25]1978年过高的经济指标、过大规模引进外资的“洋跃进”,在原已问题成堆的国民经济中,增加了新的比例失调因素,1979年财政收支出现了170.67亿元的巨额赤字。参见贾康,阎坤:《中国财政:转轨与变革》,上海远东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26]王绍光:《分权的底限》,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年版,第41页。
[27]何帆:《为市场经济立宪:当代中国的财政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页。
[28]所谓“U型”经济管理结构,指的是苏联和东欧那种高度一体化的、以单纯的“条条”原则组建起来的经济管理结构;所谓“M型”经济管理体制,则是指中国的多层级的、含有大量“块块”的经济管理体制,每一个块块都具有“半自主权”。更多的内容请参阅:钱颖一:《现代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7页。
[29]“江苏模式”的特点是:按收支总数计算,确定比例,进行包干,几年不变。中央政府事先规定了江苏省应上缴的收入(1978年上缴比例为58%,1978—1980年改按61%的比例上缴),缴足中央财政收入款项后,江苏可从自留收入中自主安排,自求平衡,多收多支,少收少支。
[30]辛向阳:《百年博弈: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100年》,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48页。
[31]关于为什么分权改革会从财政体制开始,据项怀诚回忆:“由于多年来经济体制方面积累的问题很多,不能互相等待,需要先从有利于带动整个经济改革的一个环节改起。当时正处于思想上拨乱反正,工作上实现转折,百业待举,百废俱兴的时期,各方面要办事,普遍遇到一个财政资金问题,希望手中有一定的财权。因此,上下左右要求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呼声很高。有许多同志认为财政管理体制集中过多,管得过死,束缚了企业和地方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主张经济体制改革首先要扩大地方和企业的财权,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当务之急。于是,在这样的情况下,1979年4月,中央决定以财政体制为突破口,先从财政管理体制改起。”项怀诚:《论中国财政体制改革与宏观调控》,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75页。另参考高培勇:“从‘放权让利’到‘公共财政’——中国财税改革30年”,《光明日报》,2008年10月14日。
[32]关于这一时期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变动的详细资料,参见:项怀诚:《中国财政50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杨志勇、杨之刚:《中国财政制度改革30年》,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33]具体某个地方的分成方案不但变动频繁,而且缺乏程序,具有相当的随意性。例如,如有某地方向中央反映困难(“哭穷”),财政部门派员经过现场考察困难情况(如调研棚户区、市容市貌等),可能会马上改变包干分成的比例。参见:姜永华口述,鲁利玲整理:“亲历分税制改革”,《中共党史研究》,2018年第8期,第31页。
[34]董辅礽等:《集权与分权: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构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4页。
[35]集体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与乡村集体企业。城镇集体包括:(1)属于区(县、市)一级政府的企业(“大集体”);(2)属于街道的企业(“小集体”);(3)城镇合作企业。农村集体包括:①属于乡镇政府的企业;②属于村的企业;③农村合作企业。中国的集体企业在20世纪50年代初就已经存在了。在农村,乡办企业和村办企业的前身是1958年“大跃进”时出现的公社和大队企业。参见钱颖一编:《现代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7页;另参见陆百甫:《大重组:中国所有制结构重组的重大问题》,中国发展出版社,1998年版,第113—164页。
[36]林毅夫:《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三联书店出版社,1994年版,第244页。
[37]热诺尔·罗兰著,张帆等译:《转型与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8页。
[38]关于私有企业对地方的贡献,详见朱方明:《私有经济在中国》,中国城市出版社,1998年版,第235—256页。
[39]一些学者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地方化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如华尔德:“中国产权改革的非私有化道路——公司组织与地方国有产权”,参见崔之元,甘阳:《中国改革的政治经济学》,牛津大学出版社,第79—99页。
[40]地方政府权力的全面拓展表现在:(1)地方权力获得了法理上的支持。新中国的前三部宪法中并没有关于地方职能与权力的表述,但在1982年宪法修改时,明确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2)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扩大了地方政府的某些职权,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得到扩大。1982年宪法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从此改变了过去的一级立法体制,明确规定我国的两级立法体制。(4)地方人事权的扩大。中央放弃了对局级干部的直接控制,由地方政府进行管理。(5)通过赋予某些地区特别权限,以推行区域发展战略。如在区域发展与行政区划方面,对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政策,建立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省五个经济特区,在沿海城市实行特殊政策,同时为了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中央相继批准了一批城市实行计划单列,赋予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参见:薄贵利:《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5—117页;另见乌杰:《中国政府与机构改革》(上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18—119页。
[41]关于分权改革后地方政府角色的变化,可详见刘守刚:《国家成长的财政逻辑——近现代中国财政转型与政治发展》,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0—175页。
[42]周黎安:“中国地方官员的晋升锦标赛模式研究”,《经济研究》,2007年第7期,第36—50页;赵成根,“转型期的中央和地方”,《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3期,第44—51页。
[43]参见陶维勋:“论差额选举领导人的正效应及其质量的再提高”,《人大研究》,1993年第3期;另见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59—360页。
[44]到了1998年的换届选举中,由于选举制度的改革,一些省出现了由代表联名提名的省级领导人候选人当选的情况,代表提名副省长当选的有湖南、湖北、浙江、安徽4省。见黄卫平:《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纵横谈》,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8页;另见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59—360页。
[45]胡汝银:“中国改革的政治经济学”,见盛洪:《中国的过渡经济学》,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70页。
[46]《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94页。
[47]同上书,第195页。
[48]同上书,第86页。
[49]陈云:“当前经济工作的几个问题”,见《陈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65页。
[50]“陈云同志特别强调,全体共产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必须自觉维护和加强党中央的权威。他建议中央应该集中必须集中的权力,尤其是财力。认为中央的政治权威,要有中央的经济权威作基础,否则是不巩固的。”见“缅怀陈云同志”,《人民日报》,1995年5月23日,第3版。
[51]“党管干部”是党政干部管理的首要原则。参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年印发)》,党建读物出版社,2019年版,第6页。
[52]谢庆奎:《当代中国政府》,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1页。
[53]具体而言,党管干部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1)中央直接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领导干部,包括考察、培养、任免、考核等;(2)对局级和市县级主要领导干部中央虽不直接管理,但中央要求地方定期向中央汇报;(3)在紧急情况下,中央可直接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领导干部的代理人选;(4)地方领导职务的代理,须由中央批准;(5)控制地方编制。地方因工作需要,增设机构而任命干部时,需先报中央批准。同上注。另见林尚立:《国内政府间关系》,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04页。
[54]林尚立:《国内政府间关系》,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51页。
[55]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中权力内化机制的观点,详见李芝兰:“超越顺从分析:重新理解中央与省的关系”,《中国评论》,1998年第1期,第157—186页。
[56]《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7、319页。
[57]关于利益需求在构建合法性机制中的作用,参见张星久对马克思、韦伯及其之后的学者关于合法性概念的讨论。张星久:《圣王的想象与实践:古代中国的君权合法性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8—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