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的“溢出”效应

(一)分税制的“溢出”效应

分税制推出的初衷是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即解决当时紧迫的“两个比例问题”。但由于财政体制在国家制度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在分税制的实施中,其影响也必然会溢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之外。分税制初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管辖权”,从而为地方政府发展经济注入了更强大的动力;分税制明确了企业和公众向国家纳税的义务,从而确立了税收国家的模式,促使国家权力向更具有公共性和服务性的方向发展。

1.分税制对经济发展的激励效应

分税制作为一种制度化的财政分权形式,对经济增长具有促进作用:①分税制下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收入分配更透明、更稳定,这相当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管辖权(产权)边界更加明晰,使得地方政府对从经济增长中获得更大财政收益的预期更明确,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持续有效的激励。财政分权,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与本地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使得地方政府更有积极性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②分税制与干部考核机制相结合,形成了地方政府间的发展竞争机制,这有助于改善地方的投资环境和要素市场化的程度,横向政府间围绕发展而竞争是分权财政体制的另一积极效应。[23]③地方政府控制着大量的地方企业,分税制之后地方财政的压力会逐渐硬化地方企业的预算约束,从而可以提高地方企业的效率,最终促成高速的、可持续的经济增长。[24]在政治集权的约束条件下,中央政府以政绩为主的考核机制会形成地方政府之间的发展竞争,中央对地方的考核层层加码,财政收入目标和经济增长目标交相激励,地方政府不遗余力地推动经济增长。[25]

2.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明晰化

在分税制以前,包干制既包括中央对地方的包干,也包括依照各个层级政府对企业的包干。企业包干实际上延续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性分权”的逻辑,各级政府按行政隶属关系对企业拥有所有权和收益权,以企业利润上缴的形式从所属下级企业“汲取”财政收入。这样,一方面形成了非常复杂的“条块”关系;另一方面,也必然使各级政府对下属国有企业予以干预或保护。在包干制下,地方政府实际上是作为本地企业的“保护性经纪人”的角色,企业很难有自主性。在分税制后,企业转变为纳税主体,所受到的行政干预程度有所降低。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明确了国有企业不再以包干制形式承包利润上缴。同时还统一了税法,简化了税制,确定了不同主体公平税负的原则。由此,政府与企业的边界开始明晰。同时,如上文所述,分税制下无论对于企业还是地方政府,都逐渐有一个预算硬约束的问题。财政收入向中央的集中,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面临着困难,从而弱化了传统上政府向国有企业资金“输血”的问题,并为1998年大规模的国有企业改革创造了条件。[26]

3.提升了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

国家汲取财政收入的方式不同,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也就不同,国家的治理模式也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分税制的推行使中国的财政体制迈向税收国家形态,这意味着重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最终将提升国家的治理水平。[27]在分税制之前,国家财政汲取能力弱化,严重影响了政府治理职能的发挥。分税制改革后,国家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的壮大,使得政府向社会提供更充裕的公共物品,提供更加普惠的社会保障体制成为可能。同时,中央政府能够以不断增长的财政规模执行财政转移支付,推进地区间公共物品提供的均等化。许多研究显示,分税制改革以来,向下的转移支付对部分公共物品的供给确实起到了正面作用。[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