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力的变化

(四)地方财力的变化

1.地方对中央的财政依赖不断强化

在分税制改革之前,中央会要求地方政府通过额外“做贡献”来缓解财政困难。分税制之后,情形则完全相反,许多地方要依赖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来维持各项事业的进行。如图8.5所示,分税制后一直保持了地方对中央的财政依赖,在分税制实行初期,由于种种体制过渡性因素的作用,地方对中央的财政依赖度(中央转移及返还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有所下滑,但也基本保持在40%以上。2002年后,随着新的中央财政集权政策的推行,在中央的财政支出结构中,各类转移支付支出的规模不断攀升,2011年之后维持在70%左右。这表明分税制后,地方政府对中央的财政依赖度在不断增大,也表明中央能够运用充足的财政资源,在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中具有充分的主导和调控能力。

图8.5 分税制后地方对中央的财政依赖度

资料来源:同表8.1;也可参见财政部网站,历年财政部“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决算的说明”。

2.地方实际可支配财力的变化

先看看制度推行初期的情形。分税制方案是一个中央与地方妥协的结果,在中央财力得到很大提升的同时,地方政府的收入从三个方面得到保障:①如前所述,在1993年地方加大征收入力度,使财政收入由1992年的2 504亿元猛跃至1993年的3 391.44亿元,这意味着中央要以1993年的这个数额为标准,保证地方的收入不能减少。②在分税制之后,从1995年起,地方财政收入的年增长率(比上年)平均达到19%,远远高于经济增长的速度,这说明在分税制下,地方的征税积极性已被调动起来,而且地方的财政收入有较大的增加。③预算外资金(或非税收入)的增加。[9]如表8.3所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并没有涉及预算外资金,这可以视为中央对地方的一种妥协,因为地方的近一半左右的财政支出都是通过预算外资金渠道进行的。在分税制之后,预算外资金不但没有减少,反而高速增长了,这可以视为“留富于地方”的途径。

表8.3 分税制实施后中央及地方预算外资金的规模(1994—2000年)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2》,第271页;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8/ht ml/CH0701.jpg。

地方预算外资金收入使用办法改革后,其开始作为纳入预算监管的“财政性资金”接受中央的监管。2001年之后,开始用非税资金来指称政府财政运行中税收之外的收入来源,这些资金的实际使用权分散在地方政府的各个部门手中,因而实际上构成了政府的可用财力。非税收入的扩张是分税制下地方财政运作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其规模和占比便不断提高,如2007年地方政府非税收入规模为4 321.50亿元,2017年增长至21 396.74亿元,十年间年平均增长率为15.66%,相比之下,同期地方税收收入和地方GDP的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2.46%和10.70%。[10]学界一般认为,非税收入迅速增长的原因包括:①分税制改革所产生的财权上移与事权下移,使得地方政府面临越来越大的财政压力,因而不得不在税收之外寻求资金,致使非税收入规模日益扩大。[11]②在“锦标赛”体制下,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是招商引资,地方政府之间为了争夺投资,竞相通过税收优惠而压低税率,只能通过非税收入的增长来加以弥补。[12]③与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相比,非税收入的支配自由度更大,而且存在着规模上的软约束,因此地方政府更倾向于通过非税领域增加收入。[13]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为分税制并非是一个“零和博弈”的结果,中央与地方都从中获得了自己的利益,国家治理从整体上也得到了提升。尽管分税制远远谈不上完善,而且,在全面推行之后,还产生了一些较严重的问题。但在财政领域,它已经基本上改变了中央与地方的互动规则,并形成了一个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秩序框架。在分税制之前,中央和地方都试图通过机会主义的方式,来削弱原先已达成契约的效力,从而通过变更先定契约来为自己谋取更大的好处,20世纪80年代的几次财政体制变动就体现了这样一种情形。而在分税制下,中央与地方互动的关键,已转变为如何确定各自的权力与责任领域。而且,自从分税制运行以来,尽管中央与地方都希望能对分税制的具体规则进行一些修改,但制度总体上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已非之前的包干制能够比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