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选择视角中的互动、权威与制度

(一)理性选择视角中的互动、权威与制度

理性选择理论通过主体间的策略互动来解释制度变迁,无论是制度的生成还是维持,都是各主体基于成本和收益计算的策略互动的结果。在理性选择理论看来,不同主体为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某种策略,从而引起主体间的策略互动关系。制度就是在各主体的互动中产生的具有降低交易成本功能的规则。

制度的合法性是经过主体间的互动获得的,互动意味着制度的创制过程是参与性的。“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或修改,需要得到其行为受这一制度安排管束的一群(个)人的准许”。[3]简而言之,制度是建立在同意之上的规则,同意是制度生成或变迁的前提条件。在制度创制过程中,“同意机制”非常重要,因为制度的合法性是第一位的,“制度只有在它们被普遍认为是正当的情况下才能取得成功”。[4]在参与式的制度生成过程中,经过动议、辩论、冲突、谈判和妥协,制度相关人对拟达成的规则具有全面的了解。他们明白自己将在制度中获得什么、失去什么,并在接受制度规则带来的收益的同时,也容忍其带来的种种不便。相反,一个没有经过“同意机制”而产生的制度,由于合法性的缺失,会带来失信、机会主义、蓄意违约及重复博弈问题,最终不但不会产生收益,反而会造成更高的交易成本。[5]

互动的前提是所有参与者都具有权力(或权利)主体的地位,并能够自主地依据理性原则选择自己的策略。因此,在一个高度集权的结构中,权力主体的分化就成为制度化转型的必经阶段。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分化出拥有权力的个体或组织,主体间互动就不会发生。从这个角度来讲,权威体制的分权化改革是其制度化转型的先决条件。

制度化转型以分权化为前提,但并不意味着主体间的权力资源需要均衡分布。事实上,拥有更多权力的权威主体的存在,也是制度创制能够成功的重要因素,权威主体的缺失会造成制度创制中“集体行动的困境”。因为制度变迁需要创新者耗费时间和精力去组织、谈判,并最终达到群体的一致性意见,互动的过程包括制度相关主体针对特定问题的反复辩论、试验和讨价还价。这一过程需要大量的时间与物质成本。因而,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公共物品。如果各主体的权力分布过于均衡,则可以预计他们在所拟创制的制度中的收益也将是平均分配的,制度创制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搭便车”难题。

因而,主体间适当不对称的权力状况,或者说拥有更大权力的权威主体的存在,在制度创制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功能。如果在即将创建的制度中,权威主体的收益份额比其他主体更高,他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会不断去寻求交易成本更低的制度形式。他既愿意承担制度创制所必需的那些成本,也愿意承担新制度运行中的维护成本。从现实主义的视角看,那些掌握巨大权力资源的主体也正是利用他们与其他主体之间的非对称权力,来发起关于新制度的动议。真实政治世界里的制度创制过程,总是混杂着交换、说服和强制。重要的是,一个有效的制度创制过程,强力不可或缺,但绝不是决定性因素。正如利瓦伊所说的,制度创制的过程就是权威主体构建“准自愿服从”机制的过程。[6]

此外,在由统治主体发起的供给型制度变迁中,统治主体是否拥有相对稳固的权威,还会影响最终所形成的制度规则的“品质”。只有在统治主体的权威相对稳固的情况下,他才有可能重视收益的“贴现率”,即为了长远的目标而避免短视行为。反之,如果统治主体的权威不稳固,就会困扰于短期目标,要么不能发起任何制度创制,要么“病急乱投医”,产生出貌似制度的权宜之计。

以理性选择的视角考察分税制的产生,重点就在于探究双方围绕各自利益的策略互动过程。需要指出的是,理性选择理论在方法论上是个体主义的,注重群体内部的个体差异对集体行动的影响。因而,在讨论中央与地方的互动关系时,他们一方面各自被视为具有抽象人格的理性行动者;但另一方面,“中央”与“地方”作为一种实际的存在,并不总是具有抽象概念中的那种内在一致性。就“中央”而言,中央决策层中会存在不同的政策方向的竞争,如关于“姓资姓社”的辩论;各重要部门之间也存在利益的分歧,如工业部门和农业部门、工业部门内部的重工业和轻工业部门,对分税制也会有不同的理解与反应;同样,在不同区域的地方政府之间、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之间,或是同一地方政府内部的不同部门之间,面对同一个政策也会具有不同的评估与策略选择。这是在运用理性选择理论分析中央与地方互动关系时必须考虑在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