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分权与产权地方化

(一)财政分权与产权地方化

前文已述,改革的起点会影响整个改革的进程。中国财政分权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当中央开始向地方分权的那一刻,国家与社会仍然是一体的,全社会的企业与其他资源由国家高度控制。因此,在中央向地方分权的同时,大量的企业和资源就落入地方政府手中,使地方政府成为事实上的地方产权拥有者。具体来讲,地方产权就是指地方政府在分权改革中,拥有对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产权的实际控制,并对地方新兴私有企业具有决定性的主导地位(见表3.4)。

表3.4 按经济类型分的工业总产值的比例关系(1978—1992年)(单位:%)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3年版,第26页。

虽然20世纪80年代的财政包干形式非常复杂,各地差异较大,但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由地方征收国家大部分税收,按事先谈好的比例上交中央之后,留给地方的那一部分可由地方自由支配。这种激励机制的结果,就是赋予地方政府内在的扩张冲动,只要它能保持并扩大地方产权,就会有不断增长的可支配收入。因此,虽然计划经济逐渐解体,经济结构日趋多元化,中国并没有像西方国家早期历史那样,形成一个完整而独立的、基于财产权利的市民社会;相反,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对社会的渗透与支配反而强化了,地方政府本身成为地方的产权主体,并对地方事务具有决定性的主导作用。

具体而言,地方政府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获得地方产权。

首先,地方政府成为地方国有企业的产权拥有者。在经济改革的过程中,由于中央不再直接管理国有企业,而是通过财政、金融的渠道和企业发生关系,因此地方就掌握了事实上的生产和投资权。地方政府依靠承包制来管理国有企业,但是承包者只有管理权而并无所有权。于是,真正的产权拥有者就是地方政府。这种产权地方化的机制事实上是中央目标模式的意外产物。中央政府的意图是把权力下放给企业,扩大企业的自主权,但实践中,由于地方经济管理部门没有相应地转变职能,反而对企业管得更多、更细。地方政府层层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权力,形成了对地方企业发展的主导性作用。产权地方化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独特模式,它是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和企业两种放权相互结合的产物,最终的结果则是使地方政府的经济权力大大增长了。

其次,改革之后得到蓬勃发展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实上也为地方政府所控制。大多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同样为各级地方政府所拥有,它们要么由地方政府直接投资创建,要么在形成规模后归地方政府所有。[35]这样,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发展也就直接地促进了产权地方化的程度。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乡镇企业,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乡镇企业总数每年以26.6%的速度增加,职工人数每年增加11.2%,总产值年均增长率达到29.6%,是同期国有工业产值增长率的3.6倍。1993年,乡镇工业产值约为全国工业总产值的40%。[36]许多研究者最初都认为,乡镇企业是伪装的私有企业。然而,稍后人们便又发现,这些乡镇企业事实上属于能够行使控制权的地方政府所有。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对日常的经营管理有很大的自主权,但当地政府在投资、财务、经理人选、税后利润用于公共支出等决策方面仍然起着决定性作用。[37]此外,由于财政利益的刺激,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与地方经济利益的关系更为密切,因而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当地利益的最大化,直接投资创建企业。

最后,地方政府还对私营企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改革过程中,个体和私人所有制企业不仅得到允许,而且受到政府鼓励。由于企业结构及效率的差异,私营企业往往具有更高的利润率,因而也更能为地方政府带来财政收益。这大大刺激了地方政府,它们鼓励私营企业,并且给私营企业在信贷、税收、原料等政策上的优惠。[38]这种机制加强了地方政府与集体和私人企业的密切联系。私有企业的发展受地方政府的影响是决定性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地方政府与地方社会形成了一种紧密的共同体关系,在这个关系中,地方政府具有决定性的主导权。所以,私有企业的发展就同集体企业的发展一样,实质上促进了产权的地方化(见表3.5)。

表3.5 产权地方化的进程

资料来源:魏礼群,《市场经济中的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35—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