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积极性的省际差异
如表5.3所示,通过对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的历史比较,可以理解中央财政收入衰弱的直接原因主要是由于地方的征税力度越来越小了。在包干制时期,除云南、青海、新疆、西藏、内蒙古五地外,各地区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都有逐年下降的趋势。征税力度减弱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是客观方面,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税收征管技能的不足,从而使税收增长的速度大大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其二是主观的原因,表现在地方政府缺乏收税的积极性。
表5.3 不同财政贡献地区财政收入占本地区国民收入比重的变化(1981—1994年)
资料来源:关于地方对中央的平均财政贡献的计算及类型划分,详见第四章内容。关于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源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1993年的财政统计资料。带*的数据表示不是当年的数据,而是能够收集到的最早年份的数据,如西藏的数据是1985年的数据。详细数据见附录1、附录2内容。
通过对不同类型地区数据的横向比较,可以评估出这些地区对中央财政弱化所应担负责任的差异。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对中央财政贡献越大的地方,其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下降的速度也就越大。在甲类六个对中央财政贡献最大的地区,14年间财政收入占本地区国民收入的比例平均下降了31.8%;而其余省区市随着它们对中央财政重要性的减弱,14年间财政收入占本省区市国民收入的比例下降也呈现递次减缓的趋势。如乙类对中央稍有财政贡献的地区,其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平均下降了16.6%,然后是丙类对中央有轻微财政依赖的地区,下降了11.7%,而对中央几乎存在着完全财政依赖的五个民族边疆地区,仅仅下降了3.7%。当然,需要指出的是,“14年增减幅度”数据的地区差异,可能与1978年的初始比例有关,即征收力度下降更快的地区是由于他们一开始的征收力度太大。然而,通过进一步比较就可以发现,在1978年,各省区市的征税积极性存在很大差异,但到1992年,各省区市之间有同步降低倾向。
将这种税收征管努力的差异性与中央对地方的政治约束强度联系起来则可以认为,中央的政治约束在督促地方努力征税方面的效果并不理想。而且,越是中央人事控制强度高的地方,也就是那些财政资源丰富的地方,征税的积极性下降得越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