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2025年09月26日
附录
附录1:各省历年财政收入(1978—1993年)(单位:万元)[1]
(续表)
附录2:各省历年财政支出(1978—1993年)(万元
(续表)
资料来源:同附录1。
附录3:各省间财政转移[2](单位:万元)
(续表)
附录4:各省转移性支出占本省年财政收入的比例(%)[3]
(续表)
【注释】
[1]资料来源:本表中财政收入为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的本级收入,不包括其他调入资金。1981—1993年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新中国50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页及之后各省区市“财政收支额”内容。1994年数据来自楼继伟主编:《新中国50年财政统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5页。
[2]因为缺乏直接资料,因而根据附录1、附录2中的数据推算出。地方财政支出与收入之差可视为地方政府向中央上解额(地区间转移额),或从中央得到的补助额。如果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则转移额为正,如果地方从中央接受补助,则转移额为负。
[3]依据附录1、附录3的数据计算而来。如果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则数据为正;如果地方接受中央的转移补助,则数据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