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方的疑虑
由于地方政府已经成为拥有巨大利益的权力主体,因而对分税制可能会给地方造成的影响自然是非常关心。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分税制后由国家直接派驻国税局到地方征税,地方的财政资源将会受到很大影响,因而不可避免地忧心忡忡。
分税制后,依中央的目标,其收入要占全国总收入达70%以上,且增收潜力大的流转税的大部分划为中央收入和共享收入,地方上缴中央财政将比1993年大大增加。留给地方的是那些收入不稳、税源分散、增收较难的收益税、农业税等小税种,因而地方的可支配财力将明显减少。此外,新的分税制方案将使地方失去支持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政府靠非法减免手段“藏富于地方”的做法将受到遏制,因而很可能会出现地方财政危机。因此,有些地方将分税制理解为中央与地方的“争利”,是“强化中央的调控权,支开企业的自主权,弱化地方的干预权”,更有人称“分税制”是“劫富济贫”“抽地方的筋”。[35]
同时,分税制后企业实际税负将加重,中央为了抑制经济过热,在新税制中规定,企业必须先上缴对中央的税收,然后才能偿还对银行的贷款,又叫税后还贷。如浙江1992年的税前还贷量为6亿元,按33%所得税税率计算,要增加支付2亿元,不少企业按现在的盈利水平不知何年何月方能还清债务。江苏省常熟市1993年确定的35个重点技改项目,总投资达623亿元,如果税后还贷,粗略测算,增加负担约12亿元。[36]
另外,引起地方不安的还有一种疑虑,即怀疑中央是否又要收权了,是否要抑制地方的经济自主权。因为在1993年,中央与地方在物价、通货膨胀及经济宏观调控领域都存在着较大的矛盾。广东省领导在同朱镕基谈论是否要推行分税制时,直接质问道:“广东的特殊政策还要不要实行?如果包干制取消,我们还要不要在20年内赶上‘四小龙’?”[37]20年内赶上“四小龙”,则是邓小平在前一年的“南方谈话”中强调的。[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