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章派
为了更加细致地了解社会运动在实现制度化之后所发生的情形,有必要对大不列颠略做回顾,此时的大不列颠不如称作联合王国,其版图在1801年已由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延伸至爱尔兰。19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早期的斗争将社会运动推上了政治舞台,而联合王国——包括爱尔兰——则成为社会运动的主要创建者。正如本书所描述的,反对奴隶制的社会运动促成了1833年的全面禁奴;在社会运动的推动下,新教反对派和天主教徒分别于1828年和1829年获得了政治权利。在此后的三年里,社会运动为推动议会改革进行了广泛的动员,并在1832年促成通过《议会改革法》(Reform Act)期间达到运动的高潮(Tilly 1995:284—339)。尽管《议会改革法》并未使参与运动的工人获得选举权,但由于极大地刺激了商人和雇主参与投票,因而使得选举制度朝着与选民数量成比例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有组织的工人也越来越多地运用社会运动——运动、斗争剧目和WUNC展示——来伸张社会救济和平等的权利。
工人及其激进派盟友尖锐、公开而恰如其分地指责新近获得选举权的资产阶级,称其通过接受1832年的《议会改革法》出卖了工人利益,并认为《议会改革法》不仅有针对性地将雇佣劳动者排斥在外,而且通过提高财产资格限制将先前可能获得选举权的少数富裕工人排斥在外。1834年,辉格党执政的新议会颁布了《新济贫法》(New Poor Law),并据此实施其自由主义执政纲领;工人及其激进派盟友指责这部法律令教区与济贫法联盟团体(Poor Law Unions)合作,而该联盟让肢体健全的人不再能够获得救济、让他们因为失业而被送入贫民习艺所、让贫民习艺所的条件越来越具有惩罚性。议会改革与济贫这两个议题在19世纪30年代后期各自引发了社会运动,并最终汇聚成著名的被称作宪章运动的群众运动。
《人民宪章》(People's Charter)发表于1838年5月,它是激进派与改良派协商妥协的产物:例如,它放弃了激进派有关妇女选举权、有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十小时的要求;此外,颇受自由主义改革家欢迎的有关废除《谷物法》的要求也未在宪章中得到体现——该法直至1846年都以浮动税率制保护本国谷物生产商不受进口竞争,但也因此导致了本国人民的日常食品开支居高不下。《人民宪章》采用了平庸老套的请愿书格式,开篇就是“苦难而卑微的英国同胞谨呈请愿书于尊贵可敬的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议会下院……”。序言部分生动描述了盛世下工人的贫困状况,并着重对1832年《议会改革法》提出了批评。随后《宪章》具体提出以下诉求:
1.(成年男子)普选权;
2.无记名投票制(取代口头表决);
3.议会每年改选;
4.当选议员享有薪俸;
5.废除议员候选人的财产资格限制;
6.平均分配选区(Black 1969:127—131)。
上述方案最初由1836年成立的持改革立场的“伦敦工人协会”提出,但很快就获得了全国范围内改良派、激进派和专项社会团体的支持。
许多既有的工人组织投身到运动中来。1840年,曼彻斯特发起成立了颇具规模的“全国宪章派协会”(NCA),并很快衍生出了四百多个分会,其中许多分会是从先前活跃的地方工人组织中发展而来。全国宪章派协会“1841年组织了两百万份请愿签名要求释放被捕的宪章运动成员,在1842年的二次请愿中组织了三百万份签名”(Prothero 1997:222)。宪章派领导人通常将他们的行动称作“运动”。他们还有意采用了一些一目了然的象征物:例如,在1842年8月伦敦发动的宪章派示威活动中,警察逮捕了两名男子,他们携带了一面巨大的英国国旗和“一块蓝白相间的小绸布,上面写着‘教会改革!国家改革!’,顶上是一只深红色的自由帽”(Goodway 1982:108)。
宪章派在1839—1848年间几乎每年举行工人阶级全国大会[11]。尽管大会依然沿用二十年前的激进程序,组成一个与英国议会针锋相对的代表大会,并以此戏剧化呈现现行体制的弊端;但由选举产生一个大型的全国性代表大会还是直接挑战了英国议会所谓代表国家的合法性。为了避免遭到检举,全国大会只是代表性地集中了一小部分代表,这些代表由全国各地的群众会议口头选举产生。此外,以全国大会为中心,宪章派还开展了大规模的示威活动和多种形式的公共集会。
例如,在诺丁汉,组织者吸引了一些店主参加群众会议,并为筹备1839年的全体大会散发了如下传单:
我们完全不认同零售商人是社会中毫无用处的一个成分,他们的利益与我们的利益是一致的:除非工人阶级能够获得其应有的劳动报酬,否则,零售商人就不可能作为一个体面的群体而存在。他们必然与工人阶级同命运,因此,我们呼吁,同胞们,加入这场正义的斗争……协助人民代表。若能如此,工人阶级便能拧成一股绳,让专制的力量无从渗透。
(Church 1966:131)
请注意其中所呈现的WUNC:价值、统一、规模和奉献。我们看到宪章派围绕宪章伸张纲领诉求,将身份诉求定位于联合的、有价值的工人阶级,其立场诉求是反对将他们排斥在政治权力之外。
宪章运动并不仅限于采用非暴力的WUNC展示,而是既有和平集会,也有对敌人的公开打击。(历史学家常常一刀切地划分为“精神”宪章派和“武力”宪章派。)宪章运动中出现了几次早产的起义,它们——概括地说——要么被镇压、要么受到了蛮横的司法指控。1848年法国革命爆发后,英国宪章派在示威活动中纷纷拿出法国的三色旗,呼吁以革命的方式实现变革。1848年,律师、诗人兼宪章派成员欧内斯特·琼斯(Ernest Jones)宣称:
我相信我们正站在权利的入口处,每一步都坚定如铁地属于我们自己。我确信人民已经做好准备实现宪章权利;既然如此,我要说——去争取吧!上帝捍卫权利!……如果立法者把我们当回事儿,我们就把法律当回事儿;如果立法者不把我们当回事儿,法兰西共和国就是我们的榜样!
(Ward 1973:200)
与19世纪后期许多大规模的社会运动一样,宪章运动内部对各种地方性诉求和策略的优先顺序有很大差异。尽管如此,实现平等的政治权利始终是英国宪章运动的重中之重。
1848年最后一次爆发了作为全国运动的人民宪章运动,此后宪章运动遭到瓦解。许多行动者转而推行温和、绥靖、地方性的改良方案:或教育、土地问题的改善,或贫困问题的改良;另有一小部分行动者依旧投身于地区层面的宪章协会(Price 1986:56—67)。直到20世纪,人民宪章才以整体形式成为英国法律的一部分;而其中的民粹诉求则彻底遭到废弃(Thompson 1984:335—337)。尽管如此,宪章运动毕竟为19世纪重大的群众动员活动提供了温床和范本。此后围绕着扩大公民权、争取妇女选举权、要求英国国教政教分离以及爱尔兰地方自治所展开的诉求伸张活动,都从宪章运动的方式方法中汲取了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