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社会运动
一些人将社会运动视为左翼激进主义的代名词;所谓激进主义,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对不公平、非伦理和不道德之事表示愤慨的方式。让我们记住,“抗议”(protest)这一术语的早期运用源于宗教改革运动,当时它被用作对人们在解读《圣经》或阐释宗教理念时的不足或与原意的背离所作出的积极而公开的批评。就此而言,激进主义者同时得益于宗教信仰和自由主义的双重推动,而后者又源于启蒙思想及其所蕴含的宗教世俗主义(proselytizing-secularism)。
在其著作《功与过》(Credit and Blame,Charles Tilly 2008b)中,查尔斯·蒂利论述了道德(morality)与社区(community)在奠定世界观和开展个体动员方面所具有的重要价值。然而,对于蒂利来说,社会运动的参与者是具有共同身份的由特定国民类别所组成的团体(categorical groups),是这些团体中的个人超越了孤立的个人意志参与了行动。社会运动是斗争政治的一种类型,是以非选举的方式所开展的政治;也正因为如此,社会运动与社会变革、与关乎政治体中众多成员的公共议题息息相关。
蒂利一生中的大部分时间都致力于通过事件和历史分析研究社会运动和斗争政治。基于其个人经验和与他人的交往,蒂利注意到无私的政治承诺与奉献常常激励一些行动者终生投身于社会运动(相关讨论参见Díaz Cepeda,Rubén & Castañeda 2019)。他还注意到行动者们常常在参与运动的纯洁性(purity)上相互斗争,彼此指责对方妥协和背叛,诸如此类的相互批评常常削弱了社会运动议程的推进。从其职业生涯的早期开始,蒂利就不认为有必要在个人动机问题上大做文章,他对洞察行动者的头脑的可能性表示怀疑。之所以有此态度,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原因基于方法论,作为历史社会学家,蒂利的大部分研究数据都来自历史档案和相关历史研究,也就是说,他的研究对象是那些已经死去的普通民众,不可能以访谈或观察投票行为的方式对他们进行研究(Tilly 1983)。第二个原因基于理论,蒂利对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及其学生们所主张的伪杜克海姆主义(pseudo-Durkheimian)非常不以为然;帕森斯等人将政治暴力视为社会组织紊乱、社会急剧变化、道德水平下降、暴民与从众心理,以及个人愤怒情绪的产物,并囿于其理论框架而认为政治暴力必定是危险和应该避免的,他们因此谴责集体行动并为现状辩护。早在20世纪50年代——正当帕森斯的理论大行其道而蒂利还只是一名研究生时,蒂利就认为帕森斯的理论在本质上是保守的,在科学上是存在缺陷的。蒂利并非暴力的拥护者,但他看到了集体暴力是如何在法国和美国革命中造就了一个更加公平的政权,革命的集体行动所具有的再生性由此可见一斑。第三个原因基于本体论,在蒂利看来,社会学的基本分析单位既不是个人也不是所谓“社会”(society),而应当是实际运作中的社会网络(networks)和社会关系(social relations)(Castañeda & Schneider 2017)。
蒂利在临近生命尽头的数年间写下了许多著作,对国民类别的不平等、群体排斥(group exclusion)、剥削,以及信任网络与民主化的作用等议题均有论述。在蒂利看来,社会运动之所以非常重要,不仅因为社会运动能够让人们对于侵犯人权以及加诸被剥削者和被排斥者的不公正有所关注,而且因为社会运动往往以消除国民类别的不平等为指归。就此而言,社会运动应当被定义为旨在实现所有社会群体的整体权利和解放的集体性事业,而非旨在对个体给予救济。
为了清晰地定义社会运动这一概念,蒂利(参见本书第一章)列举了一系列斗争事件,并认为只要这些事件组合了以下三个要素即可称之为社会运动:
1.社会运动之运动:持续和有组织地向目标当局——如各国政府——伸张群体性诉求的公众活动;
2.社会运动之斗争剧目:文化上可予辨识的大众斗争形式的组合运用,如游行、集会、示威;
3.WUNC展示:社会运动的参与者和支持者协同一致地向外公开展示其价值、统一、规模和奉献。
这个定义属于过程定义(procedural definition),更适用于界定历史和长期发展中的社会运动,因为唯有在事件结束之后我们才知道一场运动持续了多久。就社会运动的定义而言,它不会告诉我们哪些事件将得以流行成为一场社会运动,也不会告诉我们正在开展的运动中哪些将得以长期持续。这不是蒂利理论的弱点,而是彰显了蒂利理论的力量,因为社会运动的效果最终是由无数因素(包括政治环境、政治机会、国际关系、历史记忆等)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