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运动作为综合社会变革理论的一部分
蒂利在本书第一部分概述了两百多年来的社会运动,其主要目的既不在于详尽描述任何一场特定的社会运动,也不在于列举某一时间段内最为重要的社会运动;相反,他的意图是从更加宏观的理论层面对一种社会现象进行概括。蒂利由此提出一个观点,即社会运动是现代类型的斗争政治。他所说的“现代”(modern)并非日常口语意义上的“当代”(contemporary),而是历史意义上随着中世纪的结束、民族国家的兴起、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某种民主制度的形成而在世界历史上所呈现的一个阶段。作为这一领域的先驱之一,蒂利开创性地对现代西欧政府与被统治者之间时而相伴共舞、时而讨价还价(negotiations)的历史进行了研究。这种讨价还价具有斗争性、对话性和辩证性,而非统治精英与人民代表订立契约的产物。国家声称自己代表所辖领土内的人民,许诺将保护人民免受外来者的侵害,并通过提供保护和提供公共物品而在征税和征兵事务上建立普遍的合法性(Tilly 1975)。与此同时,国家创建文化和教育机构以使其公民形成共同的文化和认同(Anderson 1983,Noiriel 2006[1988],Weber 1976),并通过提供福利性质的社会服务和物品以换取人民对政府征收的同意和效忠。在蒂利的元理论(metatheory)中,权利不是开明思想或开明统治者的产物,而是斗争政治的结果;在斗争政治中,被排斥的群体公开表达集体的声音,同时要求包容,并成功挑战统治当局使其让步(Tilly 1992a)。在历史上,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的情形非常普遍;直到最近,公民不服从和非暴力社会运动才被用来为美国国内和海外殖民地人民争取权利。
在蒂利看来,社会运动只是斗争政治的一种类型,这一斗争政治类型被定义为区别于传统的、外交的、精英的或选举的斗争手段,是以包括使用暴力或借助文化上可予辨识的非常规手段公开表达不满的方式——如游行、罢工、抵制、静坐——所进行的政治活动(Tilly 1986;Tilly & Tarrow 2015)。正如塔罗所说:
在过去的十余年间,社会运动的研究者开始采用“斗争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这一概念。该概念由已故学者查尔斯·蒂利在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不断推出的一系列著述中所创立,它涵盖社会运动,同时延伸到诸如罢工浪潮、内战、革命、暴动等更广泛的冲突现象。“斗争政治”将人们关注的焦点从开展斗争的主体和斗争的对象转移到机制——这些机制将他们彼此联系起来,以及将他们同更广泛的机构和政治行为体联系起来。这个概念在创立时备受争议,但如今斗争政治的方法已经成熟,对包括运动与运动的关系、运动与政党的联系、运动中的激进主义、内战机制(civil war mechanisms)、革命的演化机制等领域的研究均产生了影响。
(Tarrow 2015)
正如蒂利在本书第一版的前言中所写的——
我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很少谈论“斗争者”,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将自己的研究主题明确定位于“斗争”,到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从事“斗争政治”的理论研究。但是,我这半个世纪的研究工作始终关乎一个问题,即普通民众怎样、何时、何处、为什么针对政府当局、掌权者、竞争对手、敌人以及公众所反对的对象开展群体性的诉求伸张活动。多年来,我一般避免使用“社会运动”一词,因为这个术语混杂了太多的歧义——其所混淆的甚至多于其所澄清的。然而,在对17—20世纪西欧和北美的斗争事件进行编目期间,我改变了上述看法。这些编目清晰地表明:第一,在1750—1850年间的西欧和北美,普通民众伸张群体性诉求的方式——即斗争的剧目形式——发生了重大转变;第二,尽管各类政权在存续时间上存在差异,但在每一种政权体系中斗争剧目的不同形式都是彼此交织地发生转变的;第三,在斗争形式的交织变化中形成了运动、斗争剧目的形式和展示的独特组合。这是一种新的政治形式,参与者和旁观者最终将它称作“运动”,我何以不去证实这一变化呢?
时下有一种风气,即将诸如流行时尚和成立利益集团等任何风潮都称作“运动”。可是,前文所述之新颖、独特的政治形式的发生、转变和延续,却需要历史性的关注。为了避免陷入无谓的细节纠缠和概念纷争,我决定采用上文提到的标准术语“社会运动”,而不是借助于诸如“成熟形态的社会活动”或“18世纪末首次在西欧和北美出现的一种社会运动形态”之类的替代语。这无疑使本书行文更显简洁。
与人们泛泛而谈的政治行动(political actions)相比,蒂利所谓成熟形态的社会运动形式上更为特定,数量上更为有限。换言之,在将一系列斗争行为称为社会运动之前,人们需要有所考量,甚至为此提供正当的理由。总之,斗争事件是否构成社会运动,这是一个需要经验支撑和定义规范的问题。
在蒂利看来,包括成熟形态的社会运动在内的斗争政治极为重要,因为——就历史而言——大规模的社会动员和斗争共同创造了今天我们所知的民主,共同创建了民族国家、福利国家以及北半球以和平为基调的市民社会。此外,社会动员和斗争也在创造工业化的西方帝国主义的同时,通过殖民和建立傀儡政权损害了南半球人民的权利。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殖民政权为例,它们在其白人公民中复制了欧洲的经济和社会政治制度。
与上述国际体系或当前民族国家的国际体系相对立的,是作为一个历史事实的城市国家群(coexistence of city-states)、城市国家联盟(如古希腊)、城市国家与乡村联盟(如中世纪的欧洲),以及军政权或君主统治下的多元文化帝国(如罗马帝国或奥斯曼帝国)(Hanagan &Tilly 2011)。蒂利在其遐迩闻名、具有论战性质的学位论文中指出,战争创造了国家,而国家也创造了战争(Kaspersen & Strandsbjerg 2017)。蒂利认为,政治体之间持续不断的战争强化了多点城市与农业(multicity-agricultural)的土地伙伴关系,这种伙伴关系将城市商业资本与主粮生产和农村剩余人口结合在一起(Tilly 1992b)。出于征税和征兵的需要,统治者与普通公民达成了一项心照不宣的协议,即居民们勉强认可一个税率,并承诺服从具有首都地位的城市规则以换取公民身份及其附带的利益(Tilly 2007)。
上述过程导致了从君主专制政权向民主政权的转型,并在全国性政府与人民之间建立了象征性的一致性(symbolic correspondence):例如,法国大革命及其主权从国王向人民的转移。随后,民主模式在世界范围内被仿效和复制,它被许多人视为最具有正当性的政府形式(Wimmer 2018)。正如蒂利在本书第一章所写的:“到了21世纪,‘社会运动’这一术语已被全世界的人们公认是号角,是对暴虐权力的制约,是以集体行动反抗普遍不公正的集合令。这一切并非古已有之。数千年来,世界各地兴起过形形色色的群众运动。”但是,成熟形态的社会运动却是18世纪西方民族国家选举式民主制度的产物,它是大众可资利用的、表达对于公共议题的关注并发出集体政治声音的工具。选举式民主政权始于早期民主形态的民族国家,随后为其他类型政权统治下的行动者和政治企业家们所仿效,社会运动的扩散是民主“示范效应”的另一个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