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民主和民主化?
几乎与世界其他地区的政权一样,原苏联加盟共和国普遍自称民主国家。例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就有如是表述: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一个民主、非宗教和法制的社会主义国家(social state),其最高价值为个人的生命、权利和自由。
共和国的基本原则是实现社会和睦和政治稳定、为造福全民发展经济、实行哈萨克斯坦爱国主义以及通过民主方式——包括全民公决或议会表决——解决国家生活中最重大的事务。
(Kazakhstan 2003)
显然,我们不能仅凭一部宪法判断一个政权是否有资格称作民主政权。即使在今天这个世界的多种统治形式中,名副其实的民主国家仍然只占少数。
我们如何识别民主和民主化?许多得到广泛使用的民主定义所强调的是公民关系的性质:这种关系是否公正、善良、体贴、平等,诸如此类。另一些定义侧重法定标准:竞争性选举、代表制度、对自由的法律保障以及与民主相关的政治安排(相关定义和衡量标准,参见Collier &Levitsky 1997;Geddes 1999;Inkeles 1991;Lijphart 1999;Przeworski,Alvarez,Cheibub & Limongi 2000:55—59;Sorensen 2007;Vanhanen 2000)。蒂利坚持认为,与专制或寡头政治一样,民主也是一种政权形式——即政府与受政府管辖的国民之间的一种关系形式。这种关系包含了彼此的权利与义务——政府相对于国民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民相对于政府的权利与义务。
民主之所以有别于其他的政权形式,在于它不再实行数世纪以来大多数政权形式所实行的大规模不对等、高压、剥削、庇护和社会分割,取而代之的是建立了相对普遍和可靠的法治(Tilly 2004,2007)。在蒂利看来,一个政权是民主的,只要——
1.政府与国民之间建立的是常规化和无条件的,而非间断和因人而异的关系(例如,政府辖区内的合法居民常规性地与政府机构建立联系,而非与特定的保护人或特定的种族集团成员建立常规化联系);
2.上述关系涵盖大部分乃至全体国民(例如,政府辖区范围内不存在拥有主权的国中之国);
3.上述关系平等适用于一切受管辖的国民个体和群体(例如,法律不基于性别、宗教、财产等原因剥夺任何个体或群体的选举权或担任公职的权利);
4.政府的人事、物资和行为依据有拘束力的(binding)国民集体协商进行调整(例如,以全民公决的方式制定法律);
5.保护国民——特别是国民中的少数人——免受政府专断行为的侵害(例如,任何社会群体中的个人不经正当程序不受羁押)。
因此,民主化意味着一种以相对宽泛、平等、无条件和有约束力的协商与保护为特征的政权形式的形成。注意这里使用了“相对”一词:如果绝对适用上述标准,那么古往今来世界上没有哪个政权有资格称作民主;所有政权都不可避免地在实现绝对的规范(regularity)、宽泛(breadth)、平等、协商和提供保护方面存在某种程度的缺陷。
民主化意味着一个政权正在迈向绝对的规范、宽泛、平等、有拘束力的协商与保护,而去民主化则迈向了相反的方向。在民主的各个不同方面之间往往存在张力;例如,让享有保护和协商权利的每一个人都能更加平等地享有权利的长期目标,可能对扩大享有这些权利的主体范围的短期目标构成挑战。
如果民主在理论上意味着相对高层次的宽泛、平等、协商与保护,那么它在实践中就需要相应的公民权制度(institution of citizenship)作为支撑(Tilly 1999,2006,2007)。这里所说的公民权,包含了一系列将政府机构与政府辖下的整体国民联系在一起的相互权利与义务;而是否可被纳入国民范畴也主要或完全是根据与政府的关系——而非与特定统治者的特殊关系,或根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等外在特性——予以界定。公民权使国民与政府之间常规化和无条件的关系得以制度化。
在民主缺席的情况下,公民权也有可能出场。例如,意大利法西斯独裁政权就将国民与政府的关系制度化,使之宽泛、规范、无条件和相对平等。不过,法西斯政权极大限缩了双方关系中的协商与保护,强大的执政党和庞大的警察机器对民主自由严令禁止。就此而言,公民权可被视为民主化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我们有关19世纪社会运动的考察表明,那时的英国、斯堪的纳维亚、美国、瑞士和阿根廷都已建立了有限度的公民权制度;尽管仍有许多权利受到排斥,但公民权制度毕竟削弱了委托—庇护链、公开胁迫、文化准入的政治影响力——至少有幸享有政治权利的圈子如此。就此而言,民主化意味着朝着公民权、公民权的宽泛、公民权的平等、有拘束力的公民协商以及公民免受政府专断行为侵害所作出的任何一项真正意义的转变(net shif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