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和管制
2025年09月26日
立法和管制
在制定法律来定义雇佣的最小标准方面,欧洲的国家比美国或是日本进行得更频繁。在许多国家中,如果不由政府开展广泛的调查过程,以及由企业支付出高昂的解雇成本,解雇雇员非常困难。这些要求通常实际上产生出一种雇佣保证政策。只有当整个行业或者是公司的生存受到威胁时,才会在公司和政府之间达成例外的协定。
在西欧,许多国家的政府立法限制在美国是由集体谈判解决的事务。在与影响到的团体讨论了之后,国家政府立法规定了雇员的福利,这包括带薪休假、节日、病休、住院和医疗照顾,以及对死亡、退休、解雇和家庭规模增长的支付。
虽然欧洲的国家法律覆盖了劳资关系的绝大多数内容,美国的集体谈判法律却将很多的内容留待谈判过程来解决。例如,与欧洲的劳动合同不同,美国的合同通常包括与最低工资率相对的实际工资率;以及假期长度,假期工资,节日和节日工资,对解雇的补贴;以及与地方工厂和单个职工相关的如纪律、提升与降级、开除、特权、工厂安全和痛苦与仲裁过程。这时,我们就能说,美国的法律倾向于包括劳资关系的过程,而欧洲的法律则处理这种关系的内容。
政府的立法和管制越来越超出劳资关系的过程。公平的雇佣、健康和安全,以及最低工资都是我们已经提到过的例子。政府的管制机构可能会引导公司创造它们自己的影响机制(例如,工作职位公开使雇员能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拥有一定的影响,而肯定行动委员会则使雇员在发现有不公平的决策时,可以向它起诉)。这些机构也能作为一种外部机制来发挥作用,雇员可以向之起诉以影响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