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法律方面

问题的法律方面

在美国,雇主必须与两条管理公平雇佣实践的主要管制体系相吻合:11246号行政条令(已经修正的)和1964年人权法案的第七项(已经修正的)。这些条款建立起了判断歧视的标准,例如,把少数民族和白种人各自的就业比例同他们各自在社会人口中劳动力的数量相比较,把女性和男性各自的就业比例同他们各自在社会人口中劳动力的数量相比较,以判断是否存在种族雇佣歧视和性别雇佣歧视。这样,歧视的企图就不必要被证明了(虽然最近,最高法院的规定使意图的证明成为了一个更重要的因素)。在许多其他的情况中,政府雇主可能要求发展出瞄准补偿不平衡的肯定行动计划(AAPs)。我们的意图并不是要去详细探讨这些政府强制实行的法律和方法。对这些专门的问题,读者可以从其他的来源获得详尽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