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录片的再现与表现

一、关于纪录片的再现与表现

(一)纪录片的再现

所谓再现生活,主要是在屏幕上刻板地照搬生活,着重展现生活的真实过程和具体情状,告诉观众“生活就是这样”。“真实再现”是指事件发生时,没有留下任何的影像以及音响资料,事后根据创作的需要,采用虚构的方式,把当时发生的东西模拟重现出来。所以,它是强化纪录片真实性的重要创作方式。纪录片“一般有较明显的纪实风格特征”“记录具有原生形态的生活内容”“当然绝不允许有虚假的摆拍和毫无事实依据的合理想象”。“直接电影”的创作理念是:比较排斥一切观众在接受过程可能受到干扰的因素,比如说旁白、解说或者自白,音乐,甚至排斥大多数纪录片中使用的访谈这种技巧;也不提供一种可以轻易判断的结果。所有的一切都是开放的,观众必须自己去思考去下结论。当然这种方法有它的局限性,它也不可能是万能的。尤其在表现人物内心活动、情感方面有许多欠缺,观众在接受过程中,也可能因为那种强烈的不确定性而无所适从。纪录片,单从字面上看,便已能明确地反映出这一艺术表现形式的基本性质和创作方法,即记录。

(二)纪录片的表现

所谓表现,是指在生活真实基础上的艺术升华,主要是表现创作者的意念、思想和情感,艺术地告诉观众“生活应该是那样”,以使纪录片拍摄得更有韵味,更富诗情,更具情感的内涵。纪录片的表现手段与艺术作品的外在艺术表现的介入不同,它仍需开掘纪录片内部的艺术潜能。也就是说,这种表现手段与创意型纪实作品的表现方式不同,因为它允许“艺术的夸张”;更与电视艺术作品的表现方式不同,因为它允许“艺术的想象”,而纪录片的表现只能在生活真实的基础上进行。也就是说,只能建立在再现的基础上——再现构成表现的基础,表现只是再现的外在形态。既然如此,这就需要创作者在深入生活的基础上,运用艺术的审美直觉,发现和捕捉具有“象征”“隐喻”的事物;运用艺术的审美思维,赋予其思想情感的内涵。只有如此,才能使其焕发出奇异的纪实艺术的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