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
一般认为,隐私权是指人的个人生活与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但是在隐私权侵犯的裁量上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一般认为,知情权是指人拥有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公众知情权是对这一概念的扩展,并成为新闻、出版行业进行采访报道的法律依据。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是关系紧密的一对概念,在纪录片创作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模糊与重叠、冲突与博弈。罗兰·巴特认为,每张照片的寿命与其从私人领域闯入公用领域的时间正相吻合,或者说与其新的社会价值产生的时间正相吻合,这个价值就是私生活的公开化:私生活就这样结束了,一公开就结束了。纪录片则是通过影像的方式将私人生活公开化,因此常常会面临争端与麻烦,尤其是在展现一些边缘或群体文化的内容时。
从法学专家们关于隐私权的著述中,可以勾勒出公民隐私权的基本框架。(1)公民有权保有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尤其是性器官)的秘密,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的除外;(3)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干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被刺探或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9)公民不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失恋、被强奸、患病等,不得收集或公开;(10)公民其他的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