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世界贸易组织

三、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中文简称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世贸组织作为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在法律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处于平等地位,其职责范围除了关贸总协定中原有的组织实施多边贸易协议以及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和作为一个论坛之外,还负责定期审议其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处理成员之间产生的贸易争端,并负责加强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以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

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拥有162个成员方,成员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8%,有“经济联合国”之称。世贸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一起被称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

世贸组织协定范围较广,涉及农业、纺织品、服装、银行业务、电信、政府采购、工业标准、食品卫生条例以及知识产权等领域。但是无论是哪一个领域,其遵循的基本原则都是一致的,这些原则构成了国际贸易体系的基础。

世贸组织基本原则共九项,是世界贸易组织基准总则,推动世界经济与贸易的发展。这九大基本原则也可归纳为“非歧视性原则”“公平贸易原则”以及“透明度原则”三原则。

第一,非歧视性原则。非歧视性原则是WTO的基本,由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组成。“最惠国待遇”是指在货物贸易的关税、费用等方面,一成员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优惠和好处,都须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而“国民待遇”是指在征收国内税费和实施国内法规时,成员对进口产品和本国(或地区)产品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第二,透明度原则。WTO倡导成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依据其自身的经济状况及竞争力,通过谈判不断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WTO成员要履行WTO的义务,如遵守WTO的基本规则、履行承诺的减让义务、确保贸易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与此同时,WTO成员也享受一系列WTO赋予的权利。

第三,公平贸易原则。WTO禁止成员采用倾销或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手段扰乱正常贸易的行为,并允许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补救措施,保证国际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历史

建立世贸组织的设想是在1944年7月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设想在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成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从而使它们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1947年,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签署的《哈瓦那宪章》同意成立世贸组织,后来由于美国的反对,世贸组织没有成立。同年,美国发起拟订了关贸总协定,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后,欧共体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别正式提出成立世贸组织的议案。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上,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以取代1947年成立的关贸总协定。1995年1月1日,世贸组织正式开始运作,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的管理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

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中国自1986年申请重返关贸总协定以来,为复关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进行了长达15年的努力。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架构

世贸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分为四个层次: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以及秘书处和总干事。

1.部长级会议

部长级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及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一般两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涉及世贸组织职能的所有重要问题,并采取行动。

部长级会议的主要职能是:任命世贸组织总干事并制定有关规则;确定总干事的权力、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及任职条件;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做出解释;豁免某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所承担的义务;审议其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提出修改的动议;决定是否接纳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或地区为世贸组织成员;决定世贸组织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生效的日期等。

部长级会议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贸组织的日常会议和工作。世贸组织成员资格有创始成员和新加入成员之分,创始成员必须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新成员必须由其决策机构——部长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方可加入。

2.总理事会

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总理事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总理事会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开会,自行拟订议事规则及议程。同时,总理事会还必须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的职责。

在两届部长会议之间,WTO的日常工作由以下三个机构负责处理:总理事会、争议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实际上,上述三个机构都是总理事会根据不同的职权范围以不同的名义召开会议,并根据不同名义的会议设不同的主席而已,其成员都由全体WTO成员组成。总理事会代表部长会议,在两届部长会议之间处理WTO的所有事务,向部长会议报告。在履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规定的争端解决机构(DSB)的职责时,总理事会作为争端解决机构召开会议,解决成员间的争端。在行使贸易政策机制所规定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时,总理事会作为贸易政策审查机构召开会议,分析各成员的贸易政策。

3.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

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这些理事会可视情况自行拟订议事规则,经总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所有成员均可参加各理事会。

专门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比各理事会小一些,负责处理诸如贸易与发展、环境、区域贸易协定以及行政事务。总理事会下设6个委员会:环境与贸易委员会,收支平衡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最不发达国家小组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和行政委员会。理事会下设委员会,如服务贸易委员会下设金融服务委员会和专业服务委员会。截至2016年4月,共有19个专门理事会,包括多哈发展议程,贸易谈判委员会(TNC)。

总理事会、理事会均下设工作组。如总理事会下设的加入工作组,货物贸易理事会下设的国有贸易企业工作组。

4.秘书处和总干事

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以下称秘书处)由部长级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设在瑞士日内瓦,大约有500人。秘书处是世贸组织的职能机构,其工作人员由总干事指派,并按部长会议通过的规则决定他们的职责和服务条件。部长会议明确了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及任期规则。

总干事一般由各大洲轮流担任,现任总干事为来自南美洲的巴西外交官罗伯托·阿泽维多。其主要职责和职权包括:任命秘书处职员、确定职员任职条件和职责,并领导其工作;负责向世贸组织预算、财务与行政管理委员会提交世贸组织的年度预算和财务报告等。

(三)世界贸易组织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职责和贡献

除了保护消费者以外,促使食品法典委员会创设的初衷主要是为方便国际食品贸易而协调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但是,国际贸易组织在提高食品安全方面,所能提供的契机有限,其与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相互影响,更多是由于国际贸易的原因,而不是出于食品安全的考虑。(https://www.daowen.com)

为推动全球食品安全的协调发展,国际社会已经进行了长期的努力。早在20世纪初,从事食品贸易的国家就认识到,各国食品法律规定的不同可能成为非关税贸易壁垒的重要来源。不管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这些贸易壁垒可以压制国际食品贸易。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的乌拉圭回合谈判首次达成了一种共识:所创设的多边贸易体系应该包括农产品。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之后,世界贸易组织所应对的也涉及了全球层面或区域层面的农产品贸易规则。在农产品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需要考虑的是:产品的安全标准与该标准可能对贸易形成的阻碍。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实行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日渐突出,某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畜产品市场,更多地利用非关税措施来阻止国外农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动植物检疫措施逐渐成为一种隐蔽性很强的贸易壁垒措施。为了防止“国内政府实施表面上保护人民、动物和植物健康的措施变成令人厌恶的壁垒和歧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缔结了有关应对安全标准和防止贸易壁垒的协议。第一个协议是《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The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SPS协议),第二个协议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协议)。

1.《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SPS协议)

SPS协议是在WTO各成员国间达成的,是涉及人类、动植物健康和安全的国际贸易规则,它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20条第2款的具体化。SPS协议涵盖动物卫生、植物卫生和食品安全三个领域。基本内容包括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动植物检疫处理、产品或食品检测、检验和批准程序、最终产品标准以及加工和生产方法等。SPS协议是WTO承认的国际标准,在WTO争端解决中具有仲裁作用。自乌拉圭回合以来,SPS协议已成为食品和农产品贸易中唯一合法的非关税贸易措施。

SPS协议是一个有关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的协议,保证各成员方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检疫措施,但这些措施不得背离现有的科学证据,也不能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期望通过建立一个规则和有纪律的多边框架来指导各成员方对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将卫生检疫措施对贸易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对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促进各国农业生产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1)SPS协议的组成和内容

SPS协议由前言和14个条款及3个附件组成。主要条款有:总则、基本权利和义务,协商,等效,风险评估和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确定,适应地区条件(包括适应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条件),透明度,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技术援助,特殊和差别待遇,磋商和争端解决,管理以及实施和最后条款。

SPS协议涉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食品的进出口规则。协议适用范围包括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三个领域有关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明确了每个成员制订保护人类生命与健康所必需的法律、规定和要求的主权,但是保证这种主权不得滥用于保护主义,不能成为贸易壁垒和惩罚措施。协议规定各成员政府有权采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但只能在一个必要范围内实施,而不能在两个成员之间完全一致或相似的情况下,采取不公正的差别待遇。协议鼓励各成员根据国标标准、指导原则和规范来建立自己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行为,支持各成员实施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规范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的国际运行规则,实现把对贸易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协议有3个附件。附件1为《定义》,它对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调,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风险评估,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病虫害非疫区以及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等作出定义。附件2为《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透明度》,它包括法规的公布、咨询点、通知程序、一般保留等规定。附件3为《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它是关于检疫机构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应遵循的程序和要求。根据协议规定,设立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负责协议的实施。

(2)SPS协议中涉及的食品安全领域国际标准

①标准的定义。在“附件1定义”第3条中,定义食品安全领域的国际标准、指导原则和推荐技术标准是“由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有关食品添加剂、兽药和药残、污染物,分析取样方法的标准、指导原则和推荐技术标准,以及卫生惯例的法规和指导原则”。

②标准的适用。协议第3条第一款主张:“为了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成员方应将其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置于国际标准、指导原则或推荐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如果存在这些标准、原则或推荐的话。本协议特别是第3款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③标准适用情况的监督。协议第12条第4款提出:“委员会应制定程序来监督国际统一进程及国际标准、指导原则或推荐技术标准的使用情况。”

总而言之,SPS协议中明确以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标准为食品安全领域的国际标准,要求各国以此为基本进行检疫工作,并通过委员会监督标准的使用情况[1]

综上所述,世贸组织制定的《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明确声明在国际食品和农产品贸易中将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法典标准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准则,实现合力共赢,从而促进国际食品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

(3)SPS协议经典案例

SPS协议的经典案例是美国与欧盟的牛肉争端。自1981年起,欧盟相继通过一系列指令,对于农场牲畜使用激素物质问题进行严格管制,并禁止使用了激素添加剂的牛肉进入欧盟市场。1996年1月26日,美国以欧盟的措施违反SPS协议等理由提出与欧盟进行磋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请求成立专家组进行裁决。1996年7月,加拿大也就同样的问题提出成立专家组的请求。为此,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了由三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分别对美国和加拿大的申诉进行审理,并于1997年8月18日分发了两份专家组报告。随后,欧盟、美国和加拿大分别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1998年1月16日,上诉机构作出裁决,修改了专家组报告的一些内容。1998年2月13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经修改的专家组报告,要求欧盟修改其被上诉庭和专家组认定的违反SPS协议协定的措施。虽然因为种种原因,欧盟的禁令并未解除,但是本案牵涉到SPS协议的适用程序和实体规则等多方面问题,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最终,专家组裁定欧盟的措施没有以风险评估为依据,在实施它所认为适当的卫生保护措施时,在不同情况下存在任意的或不合理的差异,这种差别构成对国际贸易的歧视或变相限制,欧盟的措施违反了SPS协议第5条第1款、第5款以及第3条第1款的规定。

2.《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同名协议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它由前言和15个条款及3个附件组成,主要条款有:总则、技术法规和标准、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信息和援助、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最后条款。

(1)TBT协议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适用范围

TBT协议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但涉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由SPS协议进行规范,政府采购实体制定的采购规则不受本协议的约束。如:进口瓶装饮用水的制瓶材料是否对人体有害、所装饮用水是否有污染,属于SPS协议管辖的范围;而瓶子的体积、大小和形状等是否符合超市货架摆放或展示,或者饮用水的标签问题,则属于TBT协议管辖的范围。

TBT协议规范的部分内容属于食品安全的范畴,包括农产品、包装和标签以及生产标准等诸多方面,而SPS协议主要集中在食品卫生安全领域。但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TBT协议遵循的国际标准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制定的相关标准,SPS协议遵循的国际标准为国际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CC)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制定的相关标准。两者规制的内容不同,所应用的国际标准也不同。

(2)TBT协议的内容

TBT协议在导言中指出:“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而在这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因此期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期望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成为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

与SPS协议类似,TBT协议鼓励成员国采取国际技术标准,组织成员国采取任何可能给予国内产品不公平的优势的方法。TBT协议第二款第四条主张:“如需制订技术法规,而有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则各成员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的基础。”该协议使各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订、采纳和实施日趋统一和透明,都要求以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相应标准、原则或者建议为基础,它们的实施不应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成员技术法规、认证制度的统一和开放。通过通报制度、建立咨询点制度,大大提高了技术法规和认证程序的透明度,使出口商比以往更容易适应进口国的要求,从而合理有序地组织生产,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技术壁垒对贸易的阻碍作用。

(3)TBT通报

2015年7月,欧盟通过食品及饲料类产品预警系统(RASFF)对一批产自中国的塑料餐具发布不合格通报,是由于塑料叉在接触食品过程中发生镀层脱落和颜色迁移,这已是欧盟2015年以来第六次因产品物理性指标问题对我国食品接触产品发布的不合格通报。此前欧盟发布的通报还包括金属餐具锈蚀、塑料餐具引起食品感官性质劣变等原因。一旦被欧盟官方通报,就意味着相关产品将面临召回、退运等处理,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欧美等国的食品接触产品技术法规对于此类涉及健康安全的项目有严格的限制。例如,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1935/2014/EC规定,材料接触食品时不仅会造成食品成分发生无法接受的改变或造成食品感官特性的劣变,还可能带来芳香胺等致癌物质或重金属超标等诸多隐患。

就对策而言,我国出口企业应当了解并重视国外的技术法规并根据规定的指标加强质量检测,从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安全隐患,减少经济损失,维护国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