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源头环节
(一)转基因食品
所谓转基因,就是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将一种或几种外源性基因转移到某种特定的生物体中,并使其有效地表达出相应的产物(多肽或蛋白质),以转基因生物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是转基因食品。
在转基因食品的管制上,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是由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来执行的。转基因食品想要进入澳新两国,就必须符合澳新食品标准法中的1.5.2“有关利用转基因技术生产的食品标准”。标准1.5.2是有关基因技术食品的条款。
标准的第一部分是关于进入市场前的评估及批准的要求。规定了健康和安全要求,也规定了除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以外的使用基因技术食品的销售。标准禁止本标准名单之外的该类食品销售,该类产品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特定条件。FSANZ将在每种食品纳入表格之前,评估该类食品适合人类食用的安全性。安全性评估将根据FSANZ批准的安全性评价标准开展。使用基因技术生产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不受本标准第一部分规定的约束。
标准的第二部分规定了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与信息披露的要求,即使用基因技术生产的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标签和其他信息。与第一部分标准的要求不同,标识规定同样适用于利用转基因技术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和辅助用品。标准以表格的形式规定了菜籽油、玉米、棉花、苜蓿、土豆、大米、大豆、甜菜8类作物共57种使用基因技术的作物类别。
标准1.5.2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这一要求,其目的是给消费者提供信息,从而便于消费者作出选择,而不是作为一种警示来告诉这消费者这种食品是不安全的。
转基因食品要想进入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市场,须向澳新食品标准局申请修改其标准,使得其产品符合标准从而得以上市。在提交申请之前,首先要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安全评估,之后才能向澳新食品标准局提出申请。澳新食品标准局采用公开透明的评估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核。对某种转基因食品评估的结果和决策程序都要记录在案且信息公开。因此整个决策过程的透明度非常高。这些措施都可以保证澳新标准局的决策建立在一个公开、广泛吸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从而有助于其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澳新食品标准局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具体要求是:这种食品含有新的DNA或者蛋白质;与传统食品相比,这种食品的某些性质发生改变。对可以免除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情况是:已经经过高度提纯程序的食品,这一程序可以除掉新DNA和新蛋白质;用于辅助加工的物质和食品添加剂,而且这些物质不会出现在最终的食品中;出现在最终食品中,但浓度不超过或低于0.1%的香精;已经加工好正在出售的食品。此外,如果食品中混入转基因成分的情况是偶然的而且含量不超过1%也不需要标识。
(二)辐照食品
在这个标准中,辐照食品指经电离辐射作用加工的食品,但不包括因测量或检验仪器的途径转移到食物上,“照射”和“辐射”具有相对应的意义。(https://www.daowen.com)
标准1.5.3分别对辐照食品的定义、禁止辐照的食品、辐照源、允许辐照的食品、辐照许可、辐照食品标签和记录保存作了相关规定。除非有明确许可,否则禁止对食品进行辐照。本标准所有许可都有剂量要求,并仅适用于允许目的。食品辐照必须在经合法许可注册为辐照用途的工厂内进行。
标准允许可用于食品辐照的离子辐照包括:源自放射核素钴60的γ射线;能量水平不超过5 MeV的机械源发射的X射线;能量水平不超过10 Me V的机械源发射的离子。标准以表格的形式规定了可辐照的食品名单,内容包括剂量、包装材料、批准的场地或设备。同时也规定了辐照加工不能作为良好生产规范的替代措施,辐照处理的食品包装上必须有经过离子辐照处理的字样。本标准规定允许辐照的食品不允许被辐照两次及以上,除非被辐照水平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1 kGy,或少于50 g/kg的辐射成分,或者在需要全剂量电离辐射时,在一个特定的技术下应用于食品的是分剂量辐照。
(三)新资源食品
标准1.5.1对新资源食品及新资源食品配料的销售进行了规定。在本标准中,非传统食品是指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食品:①澳大利亚或新西兰无人类食用历史的食品;②来源于食品中的物质,但该物质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无人类食用历史;③任何其他物质,或者该物质的来源物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无食用历史。新资源食品即是指非传统食品,该食品在纳入本标准之前,需要对其进行公共健康和安全性方面的评估。安全性评估将根据FSANZ的安全性评估指南开展,评估内容包括对人类副作用的潜在影响、食品的组成或结构、食品制备的过程、待评价物质的来源、消费模式及水平等不同方面。在澳新食品法典中,新资源食品不包括基因技术食品及辐照食品。
标准规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仅允许本标准表格中列出的食品才可销售,并符合标准中使用的特定条件。目前,标准纳入了10多种作为新资源食品或新食品配料使用的食品,包括α-环糊精、植物甾醇、富含DHA的海洋微藻粉(Schizoch ytrium sp.)等;使用条件中还包括了烹调指南、警示声明或其他建议等事项,或者符合组分或纯度等特定要求。另外,标准还规定,表格中特指的某种新资源食品的品牌可享受一段专营期(exclusive period),专营期一般是15个月,专营期过后则转向一般允许的使用期。
(四)农兽药残留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1.4.2“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仅适用于澳大利亚的食品中农药和兽药化学残留的最大限量。标准以列表的形式列出了食品中允许的农兽药残留。标准分为术语和定义、最大残留限量、外源物质残留限量(Extraneous Residue Limit,ERL),以及最大和外来物质残留限量的判定四个部分。标准表4规定了最大残留限量MRL和外来残留限量ERL适用的食品类别。
标准表1列出了所有特定食品中的农药和兽药化学残留限量,涉及近500种农兽药品种。如果表1未纳入某种食品中的某农药或兽药的最高残留限量,则该类食品中不得检出该类农药或兽药;另外,如果某种农药或兽药根本未在表1名单中,不管该类食品是否在该标准的任何条款中出现,则该农药本身及其代谢物均不允许在食品中有可检测的残留。
标准表2针对特定食品类别规定了农业化学物的ERL限量值,ERL是指允许在食品中存在,可能来源于环境,而并非在食品上直接或间接使用的农业化学物的残留。如果表2中未规定某类食品中农药的ERL,则该类食品不得检出该种农药。新西兰的农业化学物最大残留在国家农药残留监控规划中进行了规定。
在新西兰销售的所有食品(从澳大利亚进口食品的除外)都必须符合新西兰农业化合物最大残留限量标准(MRL)及其修订版本。新西兰初级产业部(Ministry for Primary Industries,MPI)制定的MRL标准列出了一系列的农业化合物,还包括未明确列出的农业化合物应符合最高残留限量0.1 mg/kg的默认标准。另外,MRL标准承认符合Codex标准的进口食品。根据塔斯曼互认条约(Trans Tasman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TTMRA),符合澳新食品法典的澳大利亚生产的产品可进口新西兰;反之,符合新西兰的农业化合物残留限量的产品也可出口澳大利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