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营环节
本节主要关注食品的流通环节,从食品标签与广告、摊贩经营管理、进出口、市场准入、安全许可等方面介绍部分相关内容,以期对美国法典用于流通环节的要求有所了解。
(一)食品标签与广告
1.FTC与《包装与标签法》
1914年《联邦贸易法》授权FTC保护消费者及商人利益,打击商业贸易中反竞争行为、不公平竞争及欺诈行为。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是最有影响力的联邦机构之一,负责管理美国各种食品的广告或促销活动。FTC的主要职能是保证商业与贸易的公平与自由竞争。
1966年FTC制定了《包装与标签法》,对商品的包装安全与标签的合理性进行规制。但包装与标签的管理由FTC、FDA及其他监管部门分工进行。目前,FTC与FDA在各自承担的义务上早已达成协议,FTC负责管理食品广告,FDA负责管理食品标签。食品分级、鉴定标准与标签由多个上述联邦机构管理。包装与标签法的实施有利于缩小广告与产品之间的差别,更容易控制欺骗性广告或减少误导。
2.食品标签相关法规
(1)《食品标签》
《联邦法典》中第21篇第101部分《食品标签》着重规范了食品标签的内容要求,分为A、B、C、D、E、F及G共7个部分。
①A部分对于包装食品上的主要显示版面、信息版面、食品特性的标注、配料的标注及制造商、包装商、地址等都有规定。强调了营养标注的规范内容,并对其中的餐厅食品的营养标注作出声明,对每餐习惯消费的参考量进行量和营养标签的标注。此外,此标签总则中对于营养素含量作出一般原则的声明,包括膳食补充剂的说明、否定性声明、暗示性声明、营养素含量声明的字体大小等都一一作了规范。其中,对于健康声明,提出了一般性要求。健康声明是指食品(包括膳食补充剂)标签上的某些声明,它明确或含蓄地表明了某些物质与某些疾病或健康状况的关系,可以为第三方的引证、书面说明或图案。除此之外,此总则还对食品所需说明的显著性、食品标注中的警告语及注意事项、标注错误进行说明。
②B部分对于一些特殊食品有其特定的标注要求,如食品香辛料、调味料、着色剂及化学防腐剂的标注,以及含果汁或蔬菜汁的饮料中果蔬汁百分率的标注。
③C部分是营养标注要求及导则,主要对膳食补充剂、生鲜果蔬和鱼类、最常消费的20种果蔬及鱼类的认定、要求零售商实施的自愿营养标注导则等作出规定。
④D部分是关于营养素含量声明的具体要求,包括“良好来源”“高”“较多”“高价”“清淡”以及热量等的声明要求。
⑤E部分是针对不同营养素与相应的疾病进行健康声明的具体要求,如钙和骨质疏松症等。
⑥F部分是不属于营养素含量声明和健康声明的陈述性声明的具体要求。
⑦G部分是食品标注要求的豁免。
(2)《食品标签指南》
《食品标签指南》由美国健康及人类服务部、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及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于1994年9月共同推出后,在2008年4月和2009年10月经过两次修订完善。《食品标签指南》既是制作食品标签的行业指导和设计手册,也是美国对食品标签在法律规定方面的指导性文件。与众多法律法规不同的是,《食品标签指南》采用问答的方式,对食品标签问题进行深入浅出的解释,既便于食品行业参照执行有关规定,也有利于普通民众全面了解食品标签的法律规定。
《食品标签指南》规定,食品标签是一种“信息面标签”,标签应该包括生产商、包装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食品的配料名单、营养成分标签以及任何其他要求的致敏源标签。为便于消费者直观了解标签内容,指南对标签使用的字号和字体都有规定。指南要求标签应使用清晰、醒目、便于识别的印刷体或字号。同时,字体必须与背景鲜明地区分开来,标签内容不应与插图或非要求的标签标注在一起。
3.特殊食品的标签要求
《联邦法典》中第105部分《特殊膳食用食品》中重点对低过敏食品、婴儿食品进行标签说明,同时对关于在降低或保持体重方面有用的标签说明也进行了规范。第106部分《婴儿配制食品质量控制过程》重点阐述确保婴儿配制食品营养成分的质量控制,包括配料控制、加工过程的控制、成品的测评和编码。第107部分《婴儿配制食品》中涉及标签的营养素信息说明、产品的使用说明等,重点在于对婴儿配制食品的撤回进行规定。
4.食品标签改革历程
早在1970年,美国就开始要求标注营养标识。营养成分标签的内容包括包装规格、食用量、热量、脂肪来源热量、总脂、饱和脂肪、胆固醇、钠、总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糖、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日需要量占比(以日摄入2 000卡热量为准)等内容。
2004年8月,美国出台《食品过敏源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所有在美国销售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过敏源的标注要求。该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食品标签指南》指出,牛奶、蛋类、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类、小麦、花生和大豆是8种主要致敏源。尽管有160多种食品被认定会对敏感人士造成食品过敏,但以上8种“主要食品致敏源”占到全部食品致敏源的90%。对食品中含有的其他致敏源,则无须遵守《食品过敏源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的标签要求。(https://www.daowen.com)
2004年9月,对在美国上市的肉类、鱼、蔬菜、水果等,都要求标明原产地,要说明提供肉类的动物产于何地、饲养及生产过程。
2006年1月,食品标签上必须注明转化脂肪(即反式脂肪)的含量。反式脂肪能增加人体内低密度脂蛋白(俗称“坏胆固醇”)的含量,而低密度脂蛋白(LDL)的堆积会引起人体动脉阻塞,被认为是心脏病和中风的主要诱因。因此,出口美国的所有食品包装和膳食补充剂都必须在营养成分标签中独立地列出反式脂肪含量。
5.食品标签最新进展
2016年5月21日,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确定了食品营养素新标签设计,其中最大的调整就是加入了一个叫作“added sugars(添加糖)”的内容。之后,食品制造商将需要标注出在生产过程中添加的糖含量。另外,卡路里在新营养元素标签中的标注做了突出处理,其字体明显被加大了很多。
这次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修改,是美国对已实行20多年的食品营养标签规定所进行的重大改革,旨在更好地满足美国人的健康饮食需求。根据最新规定:
①每次食用分量及其所含的热量将以更大、更粗的字体在标签上面两行突出显示;
②每次食用分量更加接近于目前美国人每次的实际消费量,因此不到2次食用分量的小包装今后都将统一标为一次食用分量;
③关于营养成分,不再要求标注维生素A、维生素C,因为美国人很少缺乏这两种维生素,但厂家可自愿进行标注;
④要求标注美国人摄取不足的维生素D与钾,而铁和钙仍是必须标明的成分。
此外,FDA要求继续标注“总脂肪量”“饱和脂肪”和“反式脂肪”,但删除了“来自脂肪的热量”,因为研究表明脂肪类型比脂肪数量更重要。此项修改将于2018年7月实施。
(二)摊贩经营管理
在美国,只要摊贩经营行为进入相关政府部门的管辖范围,相关部门都有权利进行管理。除专门处理违反行政法规行为的市府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摊贩涉及的行业不同,也会有不同的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包括卫生、消防、环保、财政、园林甚至警察部门等。不同摊位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方式都不同,所需执照也有区别,有时还不止一本。美国相关部门会专门规划出具体摆摊地点和数量,然后网上公布,由摊主自行申请。为鼓励合法摊贩,许多城市会在重要景点和主要街道划出摆摊区域,甚至在白宫和国会周围都有数十个这样的摆摊点,另外还有一些优惠政策,有时甚至会减税。只要摊贩的销售区域不妨碍交通或影响他人生活,无论合法还是非法,美国执法者的态度还是温和的,一般不会过多干涉。即便管理,也只是开罚单,很少动粗或没收货品。如果摊主有异议,可至法院申诉,这样减少了执法者与摊主冲突的机会。
在确保摊位卫生情况达标后,经过申请、公示程序并缴纳每季度三四百美金的执照费,即可上岗。比如,纽约市对流动摊贩的管理规定全部在网站上公布。对于提供食品的摊主,需要得到卫生局的售卖许可,许可申请规定复杂,需要各种证明材料。最后,申请者必须通过食品处理课程的考试之后才有资格去申领餐车执照,而餐车执照的申领也有复杂却清晰的程序,在特定的商业区还需要特殊地区的执照。另外,拥有餐车执照的人可以把自己的餐车租给别人,但新的经营者也必须申请领取自己的营业执照,无证经营者时刻面临被逮捕和罚款的风险。
(三)进出口食品
关于肉、禽及蛋产品的进口检验程序,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负责国产及进口肉、禽及蛋产品的安全、卫生及准确标识,要求向美国出口肉、禽及蛋产品的国家应建立并与美国保持等效的检验体系。FSIS进行两种等效性判定:①对尚无贸易关系的国家的初始等效判定(资格性判定);②对当前合格国家的等效性保持情况判定。在成为出口美国肉、禽及蛋产品的合格国家之前,出口国要通过严格的审查程序,美国要求这些国家不必采用相同的检验体系,但其检验体系必须是等效的。出口国检验体系是否合格的判定包括两步评估:文件审查和现场考察。进口肉、禽及蛋产品要求提供出口国检验证书。该证书必须注明产品名称、企业代码、原产国、制造商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货物数量和重量、配料表、来源动物种类和标识。证书必须有出口国负责检验的政府机构官方印章及官员的签字。证书须使用英文和出口国两国文字。所有进入美国的货物都必须向美国海关填报入境表,必须经FSIS进口检验员复检。为使产品出口美国,出口国必须建立残留监控计划,其标准必须与美国标准等效,并对其残留及微生物进行检测,同时对产品标签等进行检查。
在《美国联邦蛋产品检验法》《美国联邦肉品检验法》《美国联邦禽产品检验法》中都有对特定产品的进口部分的详细说明。同时,在《美国联邦肉品检验法》中,也明确规定了肉品的出口程序规范,以及所述出口活牛及其产品的所有规定都适用于奶产品出口的检验和鉴定。
(四)市场准入
美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①只有安全、健康的产品才可进入市场;②制造商、分销商、进口商及其相关者必须遵守规定及责任自负的指导原则。因此,政府的首要目标是阻止潜在的不安全食品和掺假食品进入消费领域。FDA于2003年10月10日发布了《进口食品提前通报法规》和《食品企业注册的最终法规》。《进口食品提前通报法规》要求进口食品、饲料到达之前5日之内有电子方式接受并确认申报相关的信息,《食品企业注册的最终法规》要求国内外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储藏供美国人和动物消费的食品企业必须向FDA注册。
FDA要求食品生产者都应当遵守良好生产规范(GMP),还针对特定的食品制定了相应类别的标准,如低酸的罐装食品的标准、水果汁及蔬菜汁和水产品等直接入口的高风险性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强制要求企业建立和实施HACCP体系。FDA对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色素、食品接触物)主要实施市场准入的监管制度,主要有四种方式:①对食品添加剂和色素实施强制审批,对部分色素强制认证,对食品接触物的强制公告及对GRAS的自愿公告。②一般有机合成的添加剂、色素需经FDA批准才能生产,生产的每一批样品必须提交FDA检查纯度规格。③对于添加到食品、药品、化妆品中的着色剂需强制执行“着色剂认证制度”,按照该制度的要求,色素生产商须向FDA着色剂认证部门(CCB)提供每批色素的代表性样本,之后FDA认证部门会对样本进行分析,确保它们符合美国联邦法规(21章第74款)的规定。④由于其在特定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得到普遍认可,因此向FDA通报的决定是自愿行为,即GRAS物质无需向FDA通报或得到其批准就可合法销售。
FDA只对进口婴儿配方食品、酸奶以及蚝等活海鲜实施许可证管理,对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每年对15~20个国家进行现场检查,所有的进口食品在进入美国时都要在关口接受抽查,未经FDA检查并合格的,海关不得放行。
(五)安全许可
《联邦法典》第21篇第108部分《安全许可证管理》主要围绕总则及对于豁免或符合紧急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和条件进行规范。总则中主要围绕定义、需要许可证、撤销需要许可证、签发或拒绝签发许可证、许可证的暂时吊销和恢复、无证或违反许可证的制造、加工或包装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其中,对于许可需要的判定条例中规定,如果相关部门通过调查判定某一食品的生产、加工和包装不符合强制性要求,那么必须告知相关利益者,让其在进行州际贸易之前办理产品许可证。在许可证的吊销和恢复中明确规定,一旦相关部门发现许可证持有者没有按照强制性要求进行生产、加工等过程,那么就立即吊销其许可证并通知持有者吊销证件的理由。在一个恢复许可证申请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那些符合强制性要求的申请者恢复许可证的使用权。任何申请许可证恢复或者是许可证被吊销的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在收到听证要求起的5个工作日内举行,由相关委员会及其委员组成,当事人可以要求亲自在场听证并且询问FDA的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