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澳大利亚政治体制是联邦制度,设有一个联邦议会、六个州议会、两个代表理事会。澳大利亚政府的立法权在联邦议会,行政权在内阁,司法权在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州法院。新西兰的政体由议会和政府组成,议会行使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利,政府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1991年《澳新食品标准法案》(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 Act 1991,FSANZ法)是目前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规范食品标准和管理的主要法律之一,该法案在2007年进行了一次修订。在澳大利亚,进口食品的管理还应遵守另一项法律,即《进口食品控制法案》(Imported Food Control Act 1992)。
在FSANZ法的框架下,澳大利亚、新西兰于1996年7月1日建立了食品联合管理系统,该法同时还规定了由澳新食品标准局(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FSANZ)负责制定与维护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与法规。1998年生效的《跨塔斯马尼亚互认法》(TransTasman Mutual Recognition Act 1997,TTMRA)也为澳新食品标准局制定的标准提供了法律效力。在这些法律法规支持下成立的澳新食品标准局是澳大利和新西兰制定食品标准的专业机构,保证了其效力影响地区所有食品标准的一致性,并推动了食品法规的实施。同时,也保留了新西兰在标准管理中的部分自由权。
FSANZ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专门的独立非政府机构,办公室设在澳大利亚堪培拉和新西兰惠灵顿。目前共有职工140人左右边。设五个部门负责三部分工作:首席科学家部门、风险评估部门从事风险评估工作,分别位于堪培拉和惠灵顿的两个食品标准部门从事风险管理工作,法规事务部门从事风险交流工作。FSANZ在制定标准的管理中,政府部门有参与相关的内容,如澳大利亚基因技术管理办公室(Office of the Gene Technology Regulator)参与转基因有机物标准的管理,涉及用于生产食品的转基物和动物。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管理局(Australian Pesticides and Veterinary Medicines Authority,APVMA)对植物和动物中农药和兽药的登记使用进行了严格规定,然后由澳新食品标准局制定仅适用于澳大利亚的最大残留限量,收录在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中。
尽管食品标准是由FSANZ制定的,但负责食品标准的强制执行和监督检验的是澳大利亚各州和各地区政府,澳大利亚的农林渔业部(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Fisheries and Forestry,DAFF)负责进口食品的监督和检验。
2005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联合颁布了《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Australia New Zealand Food Standards Code),在FSANZ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和食品标准法律法规体系。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以下简称食品标准法典)适用于澳大利亚各州,部分适用于新西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