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刑法规制

五、食品 安全刑法规制

(一)注重预防为主,刑事法网严密

(1)新加坡食品安全立法以预防为主,从食品生产、制造和加工的源头严格加以控制,预防不安全的食品流入市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如《农食兽医管理局法》规定了严格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任何转让、租借或不按期更新许可证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健康肉类与鱼类法》规定没有屠宰证而屠宰、进口、出口家畜、家禽或者鱼类,以及制作假检验检疫证明、私屠滥宰、无执照开设肉类冷库都构成犯罪;《饲料原料法》规定如没有许可证而生产或者进口饲料的,也将构成犯罪。

(2)新加坡食品安全犯罪处罚的行为非常广泛,包括了从食品原料、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销售、进口、监管等各个环节,法网编织得非常严密。

(3)新加坡食品安全刑法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较广,除了食品行业的生产者、经营者之外,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动物饲料的提供者、食品原告的供应者、食品仓储保管人、食品运输人都有可能构成食品安全犯罪。例如,根据《食品销售法》,食品运输车辆的管理人员或者所有人不能保证食品运输车辆达到法规要求的适宜运输食品条件的,将构成运输食品车辆不清洁罪。

(二)食品安全犯罪为抽象危险犯和行为犯

新加坡司法制度的根本原则是群体利益至上,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既遂标准大部分采用行为犯,少量采用抽象危险犯。行为犯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食品法规定的食品犯罪行为的,行为人就构成犯罪。至于该犯罪行为是否会引起危害社会的后果,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抽象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一般地存在着的高度危险的结果,从而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罪名成立。

新加坡对部分抽象危险犯的罪名的认定上,一般采用“遵循先例”原则。例如对“销售不适合人类食用的食品罪”的认定。第一个判例认为,面包中发现的金属物,并没有改变面包本身适合人类食用的性质,因此不构成本罪。第二个判例认为,牛奶中腐败的老鼠导致了牛奶本身的腐败,最终不适合人类使用,构成本罪。法院在审理这样的案件时就会遵循这样的判例观点:食物中发现的异物是否可以与该食物分离且不影响食物的性质,如果能,则不构成本罪;相反,则构成本罪。可见,新加坡定罪的标准设置非常灵活,具有实用性。

(三)刑罚轻人身自由刑,重罚金刑和资格刑

新加坡食品安全刑法规定的罪名繁多,但量刑普遍较轻。如新加坡《刑法典》规定的“销售掺假食品或饮料罪”和“销售有毒的食品或饮料罪”两项罪名的量刑均为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分别处500新元及1 000新元的罚金,或两罚并处。《食品销售法》及附属法规中的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主要以罚金刑和资格刑为主,少数罪名有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新加坡刑法对食品安全不法行为重在事前预防,对犯罪分子重矫正、轻惩罚,认为报复性惩罚不是刑法的最终目的,也解决不了根本性社会问题,属于典型的“严而不厉”,即刑罚轻缓,而法网严密。

思考题

1.简述新加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2.简述新加坡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3.简述你对《食品销售法》(Sale of Food Act)和《环境公共卫生法》(Environmental Public Health Act)的认识和理解。

4.简述新加坡食品标签法律制度。

5.简述新加坡小贩管理制度。

6.简述新加坡餐饮管理的分级和扣分制度。

7.简述新加坡食品安全管理系统(FSMS)。

【注释】

[1]注:这里提及的监控及合规部(SCD)和检验检疫部(QID)分别为食品企业监管工作组下设的监控和合规司及检验检疫工作组下设的进出口监管司、检验司和检疫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