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共卫生法》及其附属条例
2026年02月06日
三、《环境公共卫生法》及其附属条例
新加坡《环境公共卫生法》(Environmental Public Health Act)于1987年颁布并正式生效,共分十二章112条。其中第四章共11条(第32~42条)规定了饮食店、市场、商贩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和食品市场具体实体性要求和程序性规范,具体条文安排见表8.2。
从整体上看,新加坡《环境公共卫生法》在规制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过程中,规定了严格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强化许可和登记注册的管理;严格的质量监管制度、通过量化分级的监管措施、卫生要求守则等宣传制度,提升了餐饮业从业主体的激励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了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保障。
表8.2 《环境公共卫生法》的有关食品饮食店、市场和商贩的具体条文安排

截至2016年5月,《环境公共卫生法》共有22个附属性条例,其中涉及食品卫生要求的是《环境公共卫生(食品卫生)条例》(2010年),其详细规定见表8.3。(https://www.daowen.com)
表8.3 《环境公共卫生(食品卫生)条例》的条文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