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澳大利亚食品 安全监管体系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州/领地议会负责食品安全法律制定,州/领地政府和地方市政府负责法律的执行:州政府负责乳制品、肉制品等高风险食品的监管,地方市政府负责其他食品和零售业食品监管,遇有交叉管理的食品由州政府和地方市政府双方明确责任并签订备忘录,由双方共同负责,但两者有明确的分工,从而形成“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市政府”金字塔形食品安全监管结构。

澳大利亚联邦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主要涉及6个部门,包括澳新食品监管部长级论坛(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Ministerial Forum on Food Regulation,The Forum)、澳新食品标准局(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FSANZ)、农业部(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DA)、初级产业常务理事会(The Standing Council on Primary Industries,SCoPI)及其常设委员会(The Primary Industries Standing Committee,PISC)、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管理局(Australian Pesticides and Veterinary Medicines Authority,APVMA)、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The 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ACCC)以及财政部(Department of Finance)。

(一)澳新食品监管部长级论坛(The Forum)

根据2002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各联邦区、州达成的《食品法规协议》,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成立“澳新食品法规部长理事会”(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Food Regulation Ministerial Council)。该委员会由各州的卫生部长或初级工业部长参加,与农业部、消费者事务部等其他部门联合组成,由卫生部长担任主席。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法规部级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内食品法规、政策及食品标准,有权采纳、修订或废止食品标准。

2011年,澳大利亚政府委员会(COAG)建立了一种新的行政制度,其中一条就是原来的澳新食品法规部长理事会变身为食品立法和治理论坛(Legislative and Governance Forum on Food Regulation)。2014年该论坛改名为澳新食品监管部长级论坛,相关职责没有变化。该论坛的首要职责是对内部食品法规政策的发展和食品标准提供政策指导,具体包括:为澳新食品标准局制定食品标准提供政策指南;促进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之间的标准协调;对食品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在不同的司法管辖范围促进执法的一致性。论坛成员由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政府以及澳大利亚各州和领地部长(通常是卫生部长)组成,其他职责相关部门的部长只要被相应所属地区提名也可参与(如第一产业部、消费者事务部等),这确保了整个食品链的食品法规的完整性。澳大利亚政府卫生部部长助理是论坛的主席。论坛每年需召开至少一次见面会。

食品法规常务委员会(Food Regulation Standing Committee,FRSC)作为论坛的小组委员会为论坛提供政策建议;协调并确保全国范围内食品标准实施和执行的一致性,常务委员会也向论坛提出FRSC工作启动、评估和发展的建议。其成员由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卫生部长及澳大利亚各州、领地的相关高级官员组成。执行小组委员会(Implementation SubCommittee,ISC)是FRSC的分委员会,其职责是对跨地区食品法规和标准实施和执行的一致性进行监督审查,这种监督审查涵盖国内生产、出口注册企业生产和进口的食品。

设于澳大利亚卫生部的论坛秘书处(Food Regulation Secretariat)为论坛和小组委员会提供秘书服务。秘书处的日常运作独立于联邦政府,并通过下列活动有效保证论坛及其委员会的正常运转:组织各类会议(包括部长级论坛、FRSC、ISC会议以及需要时的电话会议);协调论坛、FRSC、ISC事务,为各类成员提供议题文本以及为会议提供记录,负责对澳新食品标准局的反馈。

(二)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

澳新食品标准局(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FSANZ)是依据《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法1991》成立的独立的双边法定机构,其在澳大利亚堪培拉、新西兰惠灵顿分别设有办事处,通过由来自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实施管理。澳新食品监管部长级论坛为澳新食品标准局制定食品标准提供政策指导。(https://www.daowen.com)

澳新食品标准局是制定并管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的双边官方机构,根据相关申请或建议,经过一套严格的程序起草食品标准,报请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法规部长级委员会批准发布。

1.食品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

澳新食品标准协会组织各相关专业的资深专家,运用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技术,遵循透明开放的原则,并尽量与国际标准协调,以保证标准的质量。食品标准法典制定修订程序如下:

(1)提议。任何人(包括澳新食品标准协会成员、企业、个人)都可以向澳新食品标准协会提交标准制定修订申请或建议。

(2)初评。对提议进行最初评估,形成初步评估报告,并向公众征求意见,任何人有权说“是”或“否”,鼓励其阐述理由。

(3)草案评估。起草评估报告,根据科学和公众咨询意见,写出建议:是否应修改,怎样修改;然后送至澳新食品标准协会董事会,由董事会作出决定;第二次向公众咨询,征求意见。

(4)最终评估。起草最终评估报告,再交董事会。

(5)批准。最后提交至澳新食品部长级委员会讨论,若接受则批准颁布,若不接受则退回董事会重新审议。该委员会有权要求对标准进行第一和第二次审查,并最终有权否决修改或接受该标准。标准一经批准分布,即成为食品法规收入《食品标准法典》,有关企业、人员必须执行。

澳新食品标准协会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食品标准,但是该协会并不执行这些标准,也不监管这些标准的实施。新西兰各州或地区的相关部门及食品安全局负责执行和解释食品标准。

2.澳新食品标准局的职责

澳新食品标准局的核心职责是制定和管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标准法典,该法典列出对食品的一些要求,如添加剂、食品安全、标签和转基因食品。其具体职责包括:

(1)制定和修订澳新食品标准——食品标准法典。

(2)维持安全食品的供应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3)澳新食物标准协会通过与其他有关组织的合作加强食品监管力度,如澳新食物标准协会与新西兰食品安全局进行合作,与新西兰检验检疫部门密切配合以保证新西兰进口食品的安全。

(4)提供给消费者有关食品的信息,帮助他们作出购买选择,防止误导和欺骗行为。

(5)协调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两国间的食物标准双边协议,此协议用于降低食品行业成本,削减规章制度对食品贸易形成的障碍。该协议不包括最大残留限制、食品卫生标准以及涉及第二、第三国贸易的出口要求。

食品标准法典规定了食品中的成分、加工助剂、着色剂、添加剂、维生素和矿物质的使用。该法典还包括对一些食品组成的规定,包括乳制品、肉类、饮料以及对运用食品新技术如基因改良食品的规定。

3.澳新食品标准的范围

澳新食品标准范围涉及以下内容:

(1)对食品生产单位、食品标签包括食品进口标签等的法律约束要求。

(2)政府许可的食品添加剂和催化剂一览表。

(3)新特食物、转基因食品和放射性食品一览表。

(4)食品中化学最大残留限制一览表。

(5)食品的安全处理要求。

(6)食品的初级生产(如生产基地)要求等。

澳新食品标准局还对预包装食品和非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进行了规范,包括须明确标示的强制性警示语和建议语。

在澳大利亚,澳新食品标准局的职责更加宽泛,负责制定整个食品供应链标准,制定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标准,制定食品中的农兽药残留限量,还负责协调食品监测和食品召回系统、开展研究和为农业部在进口食品监管中提供支持。

(三)农业部

农业部(DA)负责食品农产品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为提高澳大利亚农业、渔业、林业及食品工业的生产力、全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服务。在食品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在澳大利亚政府领导下食品产业的发展规划、食品产业政策和食品监管制度改革。农业部与卫生部、FSANZ以及各州和领地政府合作,为确保建立一个能够保障公众健康安全,高效的国内食品监管体系和有国际竞争力的食品工业体系而共同努力。

农业部内设的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有:动物生物安全司、植物生物安全司和出口司。动物生物安全司和植物生物安全司负责制定动植物卫生检疫程序和相关政策;决定某种产品是否被允许进入澳大利亚及其附加条件,并与国外政府签署检疫双边协议。出口司是负责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出口检疫业务的执行单位,并负责出口残留监控工作。农业部还设有总兽医师和总农艺师。该部有4 500名雇员,包括机关人员、项目主管、经济学家、肉类检验员、研究人员、兽医官员等,分布于澳大利亚本土和海外,包括首都、各地区和乡村地区的办公室、机场、邮局、港口、实验室和屠宰场。

农业部内部还设有农业经济资源与科学局(ABARES),通过数据统计、研究和分析为农业政策决策提供专业的、独立的建议。农业部另设有一些法定或非法定咨询机构,这些委员会对其工作和政策提供建议和监督,委员会成员包括利益相关方和专家。如成立于2010年1月的生物安全咨询委员会,其职责是为澳大利亚整个生物安全领域——包括生物安全监管机构——的运行情况提供独立建议。

(四)初级产业常务理事会及其常设委员会

2011年2月,澳大利亚成立了初级产业常务理事会(SCoPI),该委员会由原自然资源部长理事会(NRMMC)和初级产业部长理事会(PIMC)组合而成。SCoPI作为高端论坛主要致力于国家生物安全体系的改革、农林渔业等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和跨辖区食品安全管理的协调。

初级产业常务理事会常设委员会(PISC)主要通过合作与协调达到SCoPI预定的目标。其工作主要有:指导下设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协调成员间工作以及为SCoPI活动的开展提供建议。PISC的成员包括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各州和领地以及新西兰政府机构中第一产业政策制定机构。主席为澳大利亚农业部长,秘书处也设在农业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PISC下设生物安全、生产力和监管改革、研究和发展局(R&DC)、资源管理、抗旱、农兽药政策、动物福利、鸡蛋标识等8个分委员会。

(五)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管理局

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管理局(APVMA)是澳大利亚政府的一个法定机构,1993年依据《农业和兽医化学品(管理)法》成立,办公地点位于农业部内。其主要职责公布于《农业和兽医化学(管理)法》和《农业和兽医化学品法典1994》。APVMA的主要职责有:

(1)负责统一评估和登记所有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农业及兽医用化学产品(以前每个州和领地政府有它自己的登记制度)。

(2)制定国家农兽药注册计划(National Registration Scheme for Agricultural and Veterinary Chemicals,NRS),与州和相关政府部门合作,通过制定联邦、州和领地的法律法规、准则和政府间协议使NRS管理得到强化,并将管理延伸至相关产品零售点。

(3)独立评估在澳大利亚销售的化学品的安全性和性能,以确保人类、动物和植物健康安全,保护环境和贸易。

(4)对兽药生产者的批准和审查以保证遵守制造标准。

(5)对市场上农兽药化学品进行监控和核查以确保其持续符合高标准。

(6)设置MRLs和屠宰牲畜休药期,与FSANZ等部门联合开展人群农兽药等化学物质暴露评估。

(7)对生产者的批准和审查以保证其遵守制造标准。

(8)对市场上农兽药化学品进行监控和核查以确保其持续符合高标准。

(六)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隶属于财政部,它是1995年依据澳大利亚的《贸易行为法》成立的,是国家负责处理有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事务的最高机构。该委员会由1名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全职委员和兼职委员组成,有大约400名工作人员,总部设在首都堪培拉,在各州首府设有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促进竞争、公平贸易和消费者保护法律,主要执法依据是2010年颁布的《竞争和消费者法》。食品方面,ACCC主要负责标签及原产国等方面信息的符合性声称和相关执行工作,并对消费者投诉开展调查。

(七)政府资助的非营利性组织

澳大利亚动物健康协会(AHA)和植物卫生协会(PHA)为受政府资助的非营利性机构,其职责包括与政府、行业和利益相关者共同提高澳大利亚产品竞争优势,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友好。AHA通过制定国家战略计划促进行业发展,其目前有着超过50个与人类健康、生物安全、市场准入、动物福利、生产性能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国家项目。

(八)地方政府

州和领地政府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管理事务。各州议会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对本州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一般而言,州政府的卫生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部门进行指导、咨询,并培训卫生监督管理员以及从事食品服务业的人员。市、县政府的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本地区的食品服务业(餐馆、单位食堂和食品摊贩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